内容出处: | 《南城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2769 |
颗粒名称: | 一、南城县田赋情况 |
分类号: | F810 |
页数: | 2 |
页码: | 264 |
摘要: | 民国前期,田赋款目为地丁、米折、屯粮、芦课、渔课、湖课余租六种,以地丁、米折为主。民国元年(1912年)地丁每两征钱2700文,米折每石征钱3600文。民国3年,改为地丁每两征银元2元2角,另加手续费7分;米折每石征银元2元9角,另征手续费6分;兵垦每屯粮丁1两征银元2元;余租照旧额折半征收。县另行规定:地丁每两收附加银元1角4分;米折每石收附加银元2角2分。民国4年,增加“中央专款”,在“兵米”项目下,地丁每两增附税银元3角;米折每石增附税银元5角。民国16年,将省附加并入正赋,地丁每两征银元3元;米折每石银元4元。县附加按不超过正额15%征收。民国24年起,废除丁、米、屯粮名目,统称田赋正税,照原额地丁每两征银元3元;米折每石征银元4元;县地方附加则另行征收。 |
关键词: | 地方财政 工商税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