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城县田赋情况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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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2769
颗粒名称: 一、南城县田赋情况
分类号: F810
页数: 2
页码: 264
摘要: 民国前期,田赋款目为地丁、米折、屯粮、芦课、渔课、湖课余租六种,以地丁、米折为主。民国元年(1912年)地丁每两征钱2700文,米折每石征钱3600文。民国3年,改为地丁每两征银元2元2角,另加手续费7分;米折每石征银元2元9角,另征手续费6分;兵垦每屯粮丁1两征银元2元;余租照旧额折半征收。县另行规定:地丁每两收附加银元1角4分;米折每石收附加银元2角2分。民国4年,增加“中央专款”,在“兵米”项目下,地丁每两增附税银元3角;米折每石增附税银元5角。民国16年,将省附加并入正赋,地丁每两征银元3元;米折每石银元4元。县附加按不超过正额15%征收。民国24年起,废除丁、米、屯粮名目,统称田赋正税,照原额地丁每两征银元3元;米折每石征银元4元;县地方附加则另行征收。
关键词: 地方财政 工商税收

内容

民国前期,田赋款目为地丁、米折、屯粮、芦课、渔课、湖课余租六种,以地丁、米折为主。民国元年(1912年)地丁每两征钱2700文,米折每石征钱3600文。民国3年,改为地丁每两征银元2元2角,另加手续费7分;米折每石征银元2元9角,另征手续费6分;兵垦每屯粮丁1两征银元2元;余租照旧额折半征收。县另行规定:地丁每两收附加银元1角4分;米折每石收附加银元2角2分。民国4年,增加“中央专款”,在“兵米”项目下,地丁每两增附税银元3角;米折每石增附税银元5角。民国16年,将省附加并入正赋,地丁每两征银元3元;米折每石银元4元。县附加按不超过正额15%征收。民国24年起,废除丁、米、屯粮名目,统称田赋正税,照原额地丁每两征银元3元;米折每石征银元4元;县地方附加则另行征收。
  全县共编田地总数为4027顷40亩5分1厘。丁米科则、额征如下表: 表20-5 丁米科则表表20-6 丁米额征表民国30年(1941年),田赋改征实物,每元折征稻谷2市斗。民国31年,增到每元折征稻谷4市斗。田赋附加亦列为国家税收。民国32年,设立南城县田赋粮食管理处,下设盱南、硝石、新丰、上唐、里塔、胜利、潮音、五帝等8个办事处,均附设仓库,办理稽征和收储业务。

知识出处

南城县志

《南城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出版地:1991

本志记述了南城县1912~1985年间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各项事业实行改革开放与全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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