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南城县农业税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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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276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南城县农业税收情况
分类号: F810
页数: 2
页码: 264
摘要: 民国前期,田赋款目为地丁、米折、屯粮、芦课、渔课、湖课余租六种,以地丁、米折为主。民国元年(1912年)地丁每两征钱2700文,米折每石征钱3600文。民国3年,改为地丁每两征银元2元2角,另加手续费7分;米折每石征银元2元9角,另征手续费6分;兵垦每屯粮丁1两征银元2元;余租照旧额折半征收。县另行规定:地丁每两收附加银元1角4分;米折每石收附加银元2角2分。民国4年,增加“中央专款”,在“兵米”项目下,地丁每两增附税银元3角;米折每石增附税银元5角。民国16年,将省附加并入正赋,地丁每两征银元3元;米折每石银元4元。县附加按不超过正额15%征收。民国24年起,废除丁、米、屯粮名目,统称田赋正税,照原额地丁每两征银元3元;米折每石征银元4元;县地方附加则另行征收。
关键词: 地方财政 工商税收

内容

田赋民国前期,田赋款目为地丁、米折、屯粮、芦课、渔课、湖课余租六种,以地丁、米折为主。民国元年(1912年)地丁每两征钱2700文,米折每石征钱3600文。民国3年,改为地丁每两征银元2元2角,另加手续费7分;米折每石征银元2元9角,另征手续费6分;兵垦每屯粮丁1两征银元2元;余租照旧额折半征收。县另行规定:地丁每两收附加银元1角4分;米折每石收附加银元2角2分。民国4年,增加“中央专款”,在“兵米”项目下,地丁每两增附税银元3角;米折每石增附税银元5角。民国16年,将省附加并入正赋,地丁每两征银元3元;米折每石银元4元。县附加按不超过正额15%征收。民国24年起,废除丁、米、屯粮名目,统称田赋正税,照原额地丁每两征银元3元;米折每石征银元4元;县地方附加则另行征收。
  全县共编田地总数为4027顷40亩5分1厘。丁米科则、额征如下表: 表20-5 丁米科则表表20-6 丁米额征表民国30年(1941年),田赋改征实物,每元折征稻谷2市斗。民国31年,增到每元折征稻谷4市斗。田赋附加亦列为国家税收。民国32年,设立南城县田赋粮食管理处,下设盱南、硝石、新丰、上唐、里塔、胜利、潮音、五帝等8个办事处,均附设仓库,办理稽征和收储业务。
  农业税建国后,农业税以征收粮食为主,又称公粮。由财政部门征收,实物由粮食部门统一保管、调运、销售。比照贸易粮的手续,分旬按“标准收购牌价”计算金额,用“财政粮入库书”缴纳县金库,列为财政收入。
  1950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实行差度较大的累进税制。规定每人平均常年产量不到150市斤者免征;150市斤以上者,按照全家每人平均全年农业收入多少,累进计征,最低税率3%,最高税率42%。对佃农还规定收入可减二成计算。1952年,实行差度较小的累进税率,最低税率提高到7%,最高税率降到30%,贯彻稳定农民负担的方针,增产不增税。1958年,实行地区比例税制。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纳税单位,依据土地面积、常年产量,按11%的税率计征。1963年至1965年,增征“省筹社会主义教育附加5%”,以后并入县附加使用。
  1979年调整起征点,按生产队自产粮计算,每人平均口粮(稻谷)水平在400市斤以下、人均收入在50元以下者免征,超过此标准者依率计征。1979年至1985年,税率一直是12.94%,保持了长期稳定。
  1985年,实行农业税收制度改革,由原征粮食为主,改为折征代金。即按原税额稻谷以中等粮价直接缴纳财政收入。
  自50年代初开始执行农业税的减免规定,至80年代无变更,这些规定是:(一)对依法开垦荒地或用其他方式扩大耕地,从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税1~3年;移民开垦荒地,从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税3~5年。(二)对农业科研机构的土地和农民经营的宅旁隙地免征农业税。(三)革命老根据地贫瘠山区,经批准可减征农业税。(四)遭受自然灾害造成歉收的,按照歉收程度减免农业税。减征额一般为计征税额的二成半到七成。歉收六成以上者免征。(五)对两周岁以下的幼牛,每头减征稻谷22市斤。
  表20-7 建国后几个年度农业税征收统计表品种:稻谷

知识出处

南城县志

《南城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出版地:1991

本志记述了南城县1912~1985年间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各项事业实行改革开放与全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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