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南城县税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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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2767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南城县税收情况
分类号: F810
页数: 6
页码: 264
摘要: 民国初,赋税制度承自清代,略有删并增改。以后财用匮乏,新增税种名目繁多。抗战后,军费日增,开支浩繁,各级政府皆注目税收,不惜竭泽而渔。 建国后,人民税收与旧社会的税收,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它不仅保证国家各项活动顺利进行所需要的资金,而且通过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来发挥调节生产、消费和企业盈利水平的重要经济杠杆作用。
关键词: 地方财政 工商税收

内容

民国初,赋税制度承自清代,略有删并增改。以后财用匮乏,新增税种名目繁多。抗战后,军费日增,开支浩繁,各级政府皆注目税收,不惜竭泽而渔。
  建国后,人民税收与旧社会的税收,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它不仅保证国家各项活动顺利进行所需要的资金,而且通过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来发挥调节生产、消费和企业盈利水平的重要经济杠杆作用。
  第一节农业税收田赋民国前期,田赋款目为地丁、米折、屯粮、芦课、渔课、湖课余租六种,以地丁、米折为主。民国元年(1912年)地丁每两征钱2700文,米折每石征钱3600文。民国3年,改为地丁每两征银元2元2角,另加手续费7分;米折每石征银元2元9角,另征手续费6分;兵垦每屯粮丁1两征银元2元;余租照旧额折半征收。县另行规定:地丁每两收附加银元1角4分;米折每石收附加银元2角2分。民国4年,增加“中央专款”,在“兵米”项目下,地丁每两增附税银元3角;米折每石增附税银元5角。民国16年,将省附加并入正赋,地丁每两征银元3元;米折每石银元4元。县附加按不超过正额15%征收。民国24年起,废除丁、米、屯粮名目,统称田赋正税,照原额地丁每两征银元3元;米折每石征银元4元;县地方附加则另行征收。
  全县共编田地总数为4027顷40亩5分1厘。丁米科则、额征如下表: 表20-5 丁米科则表表20-6 丁米额征表民国30年(1941年),田赋改征实物,每元折征稻谷2市斗。民国31年,增到每元折征稻谷4市斗。田赋附加亦列为国家税收。民国32年,设立南城县田赋粮食管理处,下设盱南、硝石、新丰、上唐、里塔、胜利、潮音、五帝等8个办事处,均附设仓库,办理稽征和收储业务。
  农业税建国后,农业税以征收粮食为主,又称公粮。由财政部门征收,实物由粮食部门统一保管、调运、销售。比照贸易粮的手续,分旬按“标准收购牌价”计算金额,用“财政粮入库书”缴纳县金库,列为财政收入。
  1950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实行差度较大的累进税制。规定每人平均常年产量不到150市斤者免征;150市斤以上者,按照全家每人平均全年农业收入多少,累进计征,最低税率3%,最高税率42%。对佃农还规定收入可减二成计算。1952年,实行差度较小的累进税率,最低税率提高到7%,最高税率降到30%,贯彻稳定农民负担的方针,增产不增税。1958年,实行地区比例税制。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纳税单位,依据土地面积、常年产量,按11%的税率计征。1963年至1965年,增征“省筹社会主义教育附加5%”,以后并入县附加使用。
  1979年调整起征点,按生产队自产粮计算,每人平均口粮(稻谷)水平在400市斤以下、人均收入在50元以下者免征,超过此标准者依率计征。1979年至1985年,税率一直是12.94%,保持了长期稳定。
  1985年,实行农业税收制度改革,由原征粮食为主,改为折征代金。即按原税额稻谷以中等粮价直接缴纳财政收入。
  自50年代初开始执行农业税的减免规定,至80年代无变更,这些规定是:(一)对依法开垦荒地或用其他方式扩大耕地,从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税1~3年;移民开垦荒地,从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税3~5年。(二)对农业科研机构的土地和农民经营的宅旁隙地免征农业税。(三)革命老根据地贫瘠山区,经批准可减征农业税。(四)遭受自然灾害造成歉收的,按照歉收程度减免农业税。减征额一般为计征税额的二成半到七成。歉收六成以上者免征。(五)对两周岁以下的幼牛,每头减征稻谷22市斤。
  表20-7 建国后几个年度农业税征收统计表品种:稻谷第二节工商税收民国元年(1912年),开征印花税。统税仍沿袭清制,节节没卡,物物征税。对食盐在产地征税后,到销地再征附捐。契税照例每契价银1两,征税6分5厘。买契加征2分5厘,共征9分。屠宰税由县政府召集屠商按每月宰猪数额课税,按月包征包解。民国2年,统税由钱(铜钱)税改为银(银元)税,民国3年开征烟酒牌照税,每年两次换照征收。同年,契税改为买4典2。民国6年,又改为买6典3。
  民国12年(1923年),屠宰税改为招商包办。民国17年,裁撤统税,改办特种消费税。纳税品目有糖类、织物、油类、茶叶、纸张、陶瓷、木竹、牲畜、药材、漆类、皮毛、黄豆、棉花等。民国19年,设立省屠宰税总局南城分局,仍按屠宰只数征税。
  民国20年(1931年),中央公布营业税法,开征营业税,核定南城县当年征收营业税比额为1800元。
  民国22年(1933年)南城设稽征所,征收特种物品“清匪”善后捐。课税依物口来源列为产捐、销捐。课税物品有糖类、织物类、出厂品、油类、茶类、纸类、海味类、木竹、陶瓷、药材、漆类、皮货类、黄豆等。这一年,又开征牙当税,当年征收1720元。契税报征数6348元。后又开征牙当营业税,并征收牙当税附加。
  民国24年(1935年),在南城设立营业税南城南丰分征所,将烟酒牌照税、牙当营业税统一划归分征所征收。县内营业税之征收范围有买卖业、制造业、运输业、堆栈业、租赁业、包作业、娱乐业、修理业、代理业、信托业、服装业、饮食业、照相业、洗染织补业、镶牙业、理发业。该年,南城南丰分征所预定比额为26400元。
  民国26年(1937年),印花税税率提高l倍。凡有经济流通行为者,都应遵章交纳印花税,其内容包括交易凭证、人事凭证(如婚姻证书、委托书据、延聘契约等)及许可凭证(如旅行护照、枪枝执照、船舶证书等)。
  民国29年(1940年),成立省直接税局南城分局。征收之直接税有:固定工商业所得税、公私合营企业所得税、一时营利事业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遗产税、印花税、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
  抗日战争时期,南城设立战时特种营业税稽征所。凡外省运入本省之货物,由进口地点的稽征所一次征收战时特种营业税。又开征货物税,在产销两地分别课征,品目有烟类、饮食品类、纤维类、用品类、特产品类、工业品类、建筑器材类、迷信品类、农副产品类等。
  民国30年(1941年),契税收入22184元。民国31年,设立财政部西岸盐务处建昌收税处,为盐税及盐附捐征收机构。民国34年,南城食盐税收附加收入总计135983402元。
  民国36年,县屠宰税预算数为295233200元;县地方总预算营业税为21850000元。同年度,契税收入4493750元。
  民国时期,除上述各税外,还有名目繁多的地方性捐税。或为解决地方财政困难而征,或应临时某种急需而筹,或为☆非常时期”额外开支而设,或借“寓禁于征”而课。南城先后征收的有:团队清乡善后附捐、盐业公益捐、盐业防务捐、盐斤加价、善后盐捐、食盐救济捐、食盐带借、烟酒附捐、烟户捐、烟酒印花附捐、印花附加、印花硝磺附加、硝磺附加、硝磺捐、殷富捐、防务捐、防务附加、特捐、公益捐、纪念捐、自卫补助捐、铺店月捐、铺户捐、商会补助捐、牙当附加、屠户捐、屠宰附捐、筵席捐、自治捐、乐户捐、草鞋费、夫马费、民夫伙食费、保甲经费等。民国37年,成立“戡乱建国动员委员会”,公布《南城县动员戡乱经费筹措办法》,其重要条款是“提高税率,增加税收”,苛捐杂费,名目愈多。
  1949年6月,南城县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新解放区“暂时沿用旧税法,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的税收原则,开征货物税、工商营业税、临时商业税、摊贩营业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房地产税、农业税等l2种税。改变国民党政府多头征税现象,设立税务局,除农业税外,各项税收统一由县税务局及其所属的税务所征收。
  1950年,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全国税收实施要则》,调整税收,简化税种。南城县按照新税制、新税率,在全国统一工商税收14种内开征了货物税、屠宰税、工商业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房地产税、使用牌照税等8个税种。
  1951年8月,财政部下达关于城市房地产税开征的3项条件,明确指出工商业要在1000户以上,人口应在30000人以上,才符合开征的条件。与上述规定对照,南城县不够开征的条件,因此在10月份停征房地产税。
  1953年,根据中央修正的税则,简并税种,减少纳税环节 ,简化征收手续,全县只开征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临时商业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8种。为配合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采取“对公私企业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政策,对国营商业批发免征营业税,而对私营商业批发则按财政部1953年的通告,自8月1日起,照章征税。这在当时对切断私营批发商与小商品生产者的经济联系,让国营商业取代私营批发商,使资本主义经济接受改造起到一定的作用。还对国营工业相互调拨原材料和企业内部连续生产不征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而对资本主义工业则照章征税。在征收管理上,对私营制定严密的征管制度,建立群众护、协税组织,建立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纳税检查、统一发票等。
  1958年,在对私营工商业改造基本完成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税制。将原来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简化纳税环节 ,对中间产品一般不征税,只就棉纱、皮革、白酒三种产品继续征税。对农产品批发不征税。计税价格一律改为按销售收入计算税款。将工商业税内的所得税划出为一个独立的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南城从当年10月起试行。1959年停征存款利息所得税。
  1962后1-月,为了适应当时集市贸易的发展,保护正当交易,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开征集市交易税。严格取缔投机商贩,限制弃农经商。
  1966年10月,停征文化娱乐税。11月,贯彻全国税务会议精神,对集市交易税暂不征收;对自行车使用牌照税只在县城继续征收,农村一律停征。
  1973年,全面改革工商税收制度,试行工商税。把原来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等合并为工商税。税目由108个简化为54个.税率由141个简化为92个,这次改革后,县内国营企业只交工商税一种,集体所有制企业只交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屠宰税仍保留税种,但只对个人征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工商税制建设进入一个全面发展的新时期,进行r一系列重大改革。
  (一)调整一些产品的税率:1979年底,对麻姑酒厂由60%的原税率减为按30%征收,在计税价格上还减除包装计税。对火柴厂两次调低了税率。县水泥厂属于年产20万吨以下的小型水泥厂,从1984年10月起,由原订税率10%改按5%的税率征收。
  (二)扩大征税范围:自1985年1月起,对各级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收入,按金融保险税率5%征收营业税;对商业批发单位的购销差价,按10%的税率征收批发营业税;工业自销产品,除交纳产品税外,并按销售对象分别征收批发营业税或零售营业税。从1982年1月起,洪门发电厂由洪门税务所每月按发电量每千度定额征税6元,税款归地方收入;1984年10月起调整到每千度10元,税款70%归中央财政收入,30%归地方财政收入。
  (三)配合国家经济政策,对一部分产品和经营项目采取减、免税政策。新办的乡(镇)、村办企业,除国家列举不能减免的外,都给予1年的免税照顾;对城镇待业青年新办的饮食、服务、修理等集体企业,给予免征工商税2年、免征所得税3年的照顾。江西二压厂1985年试制的新产品-0.3单缸小型空压机,列入省经委计划,从生产之日起,免征增值税1年。
  (四)开征特种目的税。从1983年10月1日起,全面开征建筑税。1984年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1985年开征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奖金税。1983年1月1日起,全面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对象为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管的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此项收入直接上交中央财政。1983年7月1日起,征集比例由10%调高为15%。
  (五)完善与恢复地方税种的开征。遵照国务院发布的几个地方税法暂行条例,于1983年4月恢复征收牲畜交易税。1985年1月,开征城市建设维护税。至此,南城县开征的地方税有牲畜交易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屠宰税3种。
  (六)试行增值税。从1984年10月1日起,对江西二压厂和县农机厂实行扣额法计处增值税。1985年又对染织厂实行扣税法计算增值税。
  (七)执行涉税还贷的政策。县麻姑酒厂在1980年向建设银行借款50万元,进行扩建,使生产能力达到年产麻姑酒500吨。1981年又向银行借款320万元进行扩建,使生产能力达到年产麻姑酒2000吨。这两笔贷款都是通过该厂的新增税款和新增利润、新增折旧基金来还本付息。
  建国后几个年度工商税收征收数字见附表。
  表20-8 建国后几个年度工商税收统计表单位:万元 1983年1月1日起,南城对国营企业收入分配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的办法。其主要内容是,把国营企业原来向国家上交的利润改为交纳国营企业所得税。按此办法,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对大中型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除给企业合理的留利外,再以定额包干的形式向财政部门上缴一定数额的利润。
  从1984年10月1日起,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从“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把国营企业应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分别按国家税法向国家缴税。按此办法,南城县国营企业应上缴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国营企业所得税等5种。
  1985年底,全县开征的工商税收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建筑税等12种,税务部门还负责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知识出处

南城县志

《南城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出版地:1991

本志记述了南城县1912~1985年间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各项事业实行改革开放与全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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