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南城县所有制结构情况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南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2748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南城县所有制结构情况
分类号: F717
页数: 2
页码: 250
摘要: 民国时期,全县除食盐,烟酒等少数几种商品先后由政府组织公卖外,其余统由私人经营。
关键词: 供销合作社 集体商业

内容

民国时期,全县除食盐,烟酒等少数几种商品先后由政府组织公卖外,其余统由私人经营。
  1949年7月,中盐公司江西省临川分销处南城推销组、南城县贸易支公司成立后,南城始有国营商业。
  1951年6月成立县供销合作社,同年12月成立县供销联合社。
  从1949年7月至1952年底,私营商业在全县商业中占主要地位。1952年,私营商业零售额为310.14万元,占商业零售额的77%;国营商业零售额为31.97万元,占商业零售额的8%;供销合作社商业零售额为60.56万元,占商业零售额的15%。私营商业经营户有1000余户,从业人员1217人;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经营单位有40个,从业人员146人。
  从1953年开始,国家对资本主义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针,采取经销代销、公私合营等方式,将私营商业逐步纳入社会主义的轨道。至1954年底,国营商业的批发业务基本上代替了私营商业的批发业务,国营商业零售额在商业零售额中上升到29.9%,供销合作社商业零售额上升到36.1%。
  1956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决定》(草案)公布后,南城商业界掀起全行业公私合营的热潮。全县1229户私营商业中有1054户申请公私合营或走合作化道路。经审查,批准645户组成公私合营企业,384户组成合作商店或合作小组,批准户数占私营商业总户数的83.7%。至同年底,国营商业零售额占全县商业零售总额的29.9%,供销合作社商业零售额占32.2.%,公私合营商业零售额占36.7%,私营商业零售额仅占1.2%,基本上完成了对资本主义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商业经济成分也比较适应当时多层次的生产力发展水平。
  1958年,将供销合作社商业盲目并入国营商业,下放公私合营和私营商业人员172人,个体商贩转业的有310人。1961年,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分开,私营商业逐步恢复,下放的商业人员全部返回。
  “文化大革命”期间,“左”的指导思想重新出现。1968年又将供销合作社商业并入国营商业;公私合营和合作商店(组)的575名从业人员,除留用52名公私合营人员外,其余全部下放农村;214户个体商贩被作为“资本主义尾巴”割除,其人员也全部下放农村。
  1978年,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再次分开,集体商业得到恢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及时纠正了“文化大革命”期间商业工作中的一系列“左”的做法,逐步落实了下放农村的商业人员的政策,并注重巩固国营商业,恢复和发展集体商业、个体商业。1984年,根据上级经济体制改革的部署,对商业体制进行改革。在改革中,注意坚持全民所有制商业的主导地位,建立以国营经济为主导,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同时并存的商业经济体制,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至1985年底,全县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共有1799户,从业人员9475人。其中全民所有制87户,从业人员19t5人;集体所有制215户,从业人员4772人;个体所有制1497户,从业人员2718人。全民所有制商业零售额(含饮食业,下同)1805万元,占商业零售总额的38.1%;集体所有制商业零售额2209万元,占商业零售总额的46.7%;个体所有制商业零售额720万元,占商业零售总额的15.2%。

知识出处

南城县志

《南城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出版地:1991

本志记述了南城县1912~1985年间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各项事业实行改革开放与全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