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八 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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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2747
颗粒名称: 卷十八 商业
分类号: F717
页数: 6
页码: 250
摘要: 民国时期,全县除食盐,烟酒等少数几种商品先后由政府组织公卖外,其余统由私人经营。
关键词: 供销合作社 集体商业

内容

第一章所有制结构民国时期,全县除食盐,烟酒等少数几种商品先后由政府组织公卖外,其余统由私人经营。
  1949年7月,中盐公司江西省临川分销处南城推销组、南城县贸易支公司成立后,南城始有国营商业。
  1951年6月成立县供销合作社,同年12月成立县供销联合社。
  从1949年7月至1952年底,私营商业在全县商业中占主要地位。1952年,私营商业零售额为310.14万元,占商业零售额的77%;国营商业零售额为31.97万元,占商业零售额的8%;供销合作社商业零售额为60.56万元,占商业零售额的15%。私营商业经营户有1000余户,从业人员1217人;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经营单位有40个,从业人员146人。
  从1953年开始,国家对资本主义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针,采取经销代销、公私合营等方式,将私营商业逐步纳入社会主义的轨道。至1954年底,国营商业的批发业务基本上代替了私营商业的批发业务,国营商业零售额在商业零售额中上升到29.9%,供销合作社商业零售额上升到36.1%。
  1956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决定》(草案)公布后,南城商业界掀起全行业公私合营的热潮。全县1229户私营商业中有1054户申请公私合营或走合作化道路。经审查,批准645户组成公私合营企业,384户组成合作商店或合作小组,批准户数占私营商业总户数的83.7%。至同年底,国营商业零售额占全县商业零售总额的29.9%,供销合作社商业零售额占32.2.%,公私合营商业零售额占36.7%,私营商业零售额仅占1.2%,基本上完成了对资本主义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商业经济成分也比较适应当时多层次的生产力发展水平。
  1958年,将供销合作社商业盲目并入国营商业,下放公私合营和私营商业人员172人,个体商贩转业的有310人。1961年,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分开,私营商业逐步恢复,下放的商业人员全部返回。
  “文化大革命”期间,“左”的指导思想重新出现。1968年又将供销合作社商业并入国营商业;公私合营和合作商店(组)的575名从业人员,除留用52名公私合营人员外,其余全部下放农村;214户个体商贩被作为“资本主义尾巴”割除,其人员也全部下放农村。
  1978年,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再次分开,集体商业得到恢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及时纠正了“文化大革命”期间商业工作中的一系列“左”的做法,逐步落实了下放农村的商业人员的政策,并注重巩固国营商业,恢复和发展集体商业、个体商业。1984年,根据上级经济体制改革的部署,对商业体制进行改革。在改革中,注意坚持全民所有制商业的主导地位,建立以国营经济为主导,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同时并存的商业经济体制,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至1985年底,全县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共有1799户,从业人员9475人。其中全民所有制87户,从业人员19t5人;集体所有制215户,从业人员4772人;个体所有制1497户,从业人员2718人。全民所有制商业零售额(含饮食业,下同)1805万元,占商业零售总额的38.1%;集体所有制商业零售额2209万元,占商业零售总额的46.7%;个体所有制商业零售额720万元,占商业零售总额的15.2%。
  第二章经营网点民国时期,商业网点以私营为主,县城多分布在东、南、西、北四街,其中西街为闹市;农村多集中于硝石、上唐、新丰、里塔等乡镇,其中新丰街最为繁华。行商者多数系本地人,并遍及邻省一些地区。据林传甲著的《江西省地理志》记载:“建昌商人赴福建延邵一带经营者最众,赴汉口者亦不少,最多者资金百万。”当时,县内较大的商店有立成生中药店、华美西药店、广益昌布店、泰康南货店、花园酒家、盱江旅社、老天成酒店、德记煤油公司、元华五金电料店。
  中、小行商和坐商,资本不大,多活跃于城乡,或设庄采购,批零兼营,或走乡串户,肩挑叫卖。民国31年(1942年),县城商户共369家。
  表18-1 民国31年县城商业行业户数表南城沦陷(1942年)后,时局动乱,县城商业网点骤减。至解放前夕,县城商户只有231家。
  表18-2 解放前夕(1949年)县城商业行业户数表合作社商业网点:民国22年(1933年),金南特区苏维埃政府在水口成立消费合作社,民国23年10月撤销。
  民国29年(1940年),县政府在县城设立县合作社联合社,并在各乡镇设立29个乡镇合作社,至解放前夕撤销。
  解放初期,全县商业网点仍以私营网点的主,主要分布于县城、上唐、新丰、里塔、珀玕、硝石等集镇,共有767户。国营商业点于1949年7月开始设立,只有一个食盐门市部。1950年底,国营商业点有西街、河东门市部,里塔、硝石分店,新丰、珀歼贸易小组。
  1951年,成立县供销合作社,下设17个基层供销社,两个消费合作社。
  1952年,国营商业零售点发展到30个,批发点10个。供销合作社商业网点经过调整后,有区供销社7个,供销分社10个,消费社2个。私营商业502户。
  1956年对资本主义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全县臣营商业零售点有45个,批发点19个。合作社商业网点有区供销社7个,供销分社36个;公私合营645户;合作商店或合作小组384户。
  1957年以前,全县商业网点同商品流通和国民经济发展基本适应。1958年,商业体制实行“四合一”(即县粮食局、县供销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并入县商业局),商业网点大大减少。1959年全县商业网点只有233个。
  1965年,国民经济全面好转,人民购买力有所增长,全县商业网点迅速扩大。但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商业网点撤并,人员下放。至1968年10月,全县商业网点只有126个,其中县城国营商店工业品门市部9个,副食品门市部13个,饮食服务门市部12个,蔬菜门市部3个,农业生产资料供应门市部1个,废品收购门市部1个;农村商业点由12个基层供销社和13个食品收购供应站合并组成6个基层国营商店,下设38个国营分销店,43个代购代销店。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商业网点迅速恢复和扩大,社会各行业大办中、小型商业,形成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多种经营方式和多条购销流通渠道的商业网。至1985年,商业局系统的网点共有106个,其中国营百货门市部7个,集体16个;国营五交化门市部4个,集体4个;国营食品门市部及基层食品站23个,集体3个;国营副食品门市部8个,集体16个;国营蔬菜门市部1个;国营饮食服务门市部12个,集体9个。供销社系统在农业生产资料、土产、果品、杂品公司,贸易中心和15个基层供销社,43个分销社中,共有网点274个,其中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点22个,农副产品、废旧物资收购点33个,生活资料及日用工业品销售点103个,饮食、服务点18个;归口管理的集体零售点56个,集体饮食服务点14个;农村代购代销点28个。
  第三章商品购销第一节商品购进农副土特产品的收购县内农副土特产品有棉、麻、烟、纸、猪、禽、蛋、兽皮、茶叶、白莲、香菇、黄花、柑桔、西瓜子、木炭、木柴等一百多个品种。
  民国22年至24年(1933-1935年),收购毛竹3万根,木炭80万斤,香菇4万斤。木炭除自销一部分外,其余运销南昌;香菇主要销往汉口。
  建国初期,对农副土特产品自由收购。1953年后,国家为了有计划地掌握农副产品,统筹兼顾各方面需要,根据各种产品对国计民生的重要程度,把农副产品分为三类,采取三种不同的收购办法。
  对由国务院管理的一类物资,如:粮食、油料、棉花等21种实行统购。完成统购后,由国家作超购处理。
  对归国务院管理(实际上由商业部实施管理)的二类物资,如:猪、禽、蛋、鱼、麻、茶、纸、白莲、香菇、柑桔等225种,其方法是先将任务下达到社队或社员,归口经营,由基层供销社与社队或社员签订合同,实行计划收购。
  对由地方管理的三类物资(这类物资包括上述两类以外的各种物资,品种繁多,变动性也较大),实行议购、控购的办法和奖售、补偿措施。
  1954年,对棉花、茶叶、麻类等主要经济作物实行预付定金办法,以解决农民春季生产资金的不足。1961年,在商品供应不足,出现两种价格的情况下,实行奖售,作价补偿,其奖售物资以粮食、棉花、化肥为主;同年,对完成统购、派购任务的一、二类物资还实行过换购,原则上按照同等价值换购棉布、化肥、食糖、卷烟等。1963年,为平抑物价,调节市场,在保证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后,开展议价购销。1964年,除粮油继续实行议购外,其它商品都停止议价收购。1979年,又恢复议价收购。1985年,对二、三类农副产品全部放开,取消统购和派购政策,进行议购议销,国家只实行指导性计划和指导性价格。
  表18-3 几个年份的主要农副产品收购表地方工业品收购清末,新丰、饶村一带的土棉布生产比较发达。民国22年(1933年),产土棉布一百余匹,产品除县内自销外,还远销南丰、广昌、福建建宁等县。
  建国后,由县商业各对口公司统购包销的地方工业产品有:酒、酱油、糕点、糖果、酱菜、火柴、手帕、袜子、被单布、毛巾、棉布、女线呢、格条府绸、皮鞋等,其中以酒、酱油、糕点、火柴、棉布为主。由于对地方工业品统购包销的收购形式严重阻碍搞活市场,1979年后,改统购包销的单一形式为商业选购、工业自销的多种形式。
  外地产品采购清末至民国时期,县内从外地采购的商品以药材、煤油、食盐、百货为大宗。
  建国后,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结构改变,除少量针棉织品和糕点、酒购自本地外,日用百货、五金交电、针棉织品、中西药材、石油、卷烟、副食品、农业生产资料、金属材料、轻化建材、机电设备等,均由商业各归口公司从抚州批发购进。
  1979年后,扩大了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商业的进货自主权。随着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冲破了旧的纵向流通体制,大力发展横向经济联系,各地可根据情况,选择合理的进货渠道,减少中间环节 ,直接从生产单位或跨县、跨地区、跨省市选购需要的商品。
  第二节商品销售清末,除盐、茶两种商品严加控制外,其它商品均由私商自由买卖。
  民国21年(1932年)10月,始对食盐、煤油实行公卖,计口售盐,日食四钱。民国31年(1942年),对糖、烟、酒实行专卖。
  建国后,商业部门注意扩大商品供应,搞活市场。50年代,供应商品有1000多种,各种农副产品供应充足,价格低廉,工业品种类较少。60年代,供应品种发展到5000多种,高档商品也逐渐进入市场。70年代,特别是1979年,市场上供应的商品增加到8000多种,人民购买力日益提高,缝纫机、自行车、手表等商品往往供不应求。1985年,市场上供应的商品突破10000种。城镇居民的消费结构和消费观念也在改变,由过去追求老“三大件”(即缝纫机、自行车、手表)变为争购新“三大件”(即彩色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
  商品供应的方式,在建国初期,市场商品实行敞开供应。1954年9月,开始对棉布实行定量供应,每人每年为15.5尺,1958年至1959年降至1.8尺,1960年改为2.6尺,1961年恢复到14.8尺。絮棉也列入计划供应,始则每人每年0.2斤,继则0.5斤、1斤。
  表18-4 几个年份社会商品零售额单位:万元 1955年对煤油实行“按户依人”或“按户依灯”限量供应。此后煤油供应时缓时紧,缓时敞开供应,紧时限量供应。
  1960年,按照上级商业部门规定,县内列入凭票、证、券定量供应的生活资料有:猪肉、食糖、家禽、鲜蛋、糕点、卷烟、肥皂、纱线、木柴、木炭、呢绒及其制品、绸缎及其制品、毛线及其制品、人造棉及其制品、手帕、线手套、丝棉、高档皮鞋、香皂、茶叶、三磅保温瓶、牙膏、帆布腰带、夹胶雨衣、棉毯、毛毯、搪瓷面盆、搪瓷茶杯、铝锅、铝饭盒、铝茶壶、进口刀片等。1964年,国内市场好转,以上商品全部敞开供应。
  1962年,对糖果、糕点、瓶装酒实行高价供应;对饮食部门所需的猪肉、粮油实行议价供应,高进高出,随行就市。1964年,取消议价,恢复平价。
  1978年,设立侨汇专柜,消费者凭侨汇券可购买紧缺高档商品(如高级烟酒、自行车、缝纫机等)。同年,对柴油、汽油实行计划供应。
  1980年,实行定量供应的商品只有棉布、絮棉、猪肉;实行发券供应的商品有名牌自行车、缝纫机、手表等。其它的生活资料一律敞开供应。1982年,取消棉布定量供应,实行敞开供应。
  1985年,絮棉实行敞开供应,猪肉取消定量供应,对城镇居民实行肉食补贴。除化肥、农药、名牌自行车、元钉、元丝实行计划供应外,其余商品一律敞开供应。
  第四章对外贸易建国后,县内提供出口的商品有:优质大米、柑桔、红衣葱、板鸭、狮头鹅、白莲、香菇、松香、蜂蜜、蜂蜡、田叶菊、薯粉、山苍子油、薄荷油、香茅油、留兰香油、淮山、黄枝子、陈皮、白花茵陈草、夏枯草、蛇舌草、四花青皮、扣青、猪肠衣、羽毛、兔毛、牛皮、狗皮、野兽皮、发渣、猪鬃、蚕茧、翻簧竹刻、四折木尺、珍珠、毛笔、色织布、牛蹄壳、牛角等40个品种。
  1979年,外贸公司商品收购额为25.91万元(不含粮食出口,下同),完成计划100.81%;1980年,收购额为205690元,销售额为241046元(其中出口额为180804元);1985年,收购额为347572元,销售额为403338元(其中出口额为329594元)。
  表18-5 几个年份主要出口商品表

知识出处

南城县志

《南城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出版地:1991

本志记述了南城县1912~1985年间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各项事业实行改革开放与全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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