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南城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2532 |
颗粒名称: | 第六节 个体农业情况 |
分类号: | F3 |
页数: | 2 |
页码: | 168 |
摘要: | 自土改后至大量创办初级社前,均以个体农业为主。进入高级社后,除1958年“大跃进”中实行供给制外,个体农业与集体农业长期并存,当时群众常说:“吃饭靠集体,用钱靠自己”,形象而真实地说明个体农业在集体农业中的重要地位。在实现合作化后的个体农业,其经营对象主要是自留地,自养家禽家畜和其他副业等。在全面实行大包干前的1982年,全县社员自留地(包括饲料地)有16133亩,占全县耕地5%,家畜家禽全部为个体经营。个体农业收入约占集体收入30%左右。全面实行大包干后,自留地仍然存在,并未收回,与承包集体农业统一经营,统一收支,区别在于自留地不办承包手续,不上交积累。个体农业是集体农业不可缺少的补充部分,对全县农业颇有影响。 |
关键词: | 个体农业 农业经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