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农业合作化及其经营管理情况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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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2525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农业合作化及其经营管理情况
分类号: F32
页数: 5
页码: 164
摘要: 互助组土改后,分得土地的部分贫苦农民,生产资料不足,经济基础薄弱,又受个体经济的限制,发展生产困难,农村出现新的雇工、放高利贷、买卖土地等现象。
关键词: 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农业生产互助组

内容

互助组土改后,分得土地的部分贫苦农民,生产资料不足,经济基础薄弱,又受个体经济的限制,发展生产困难,农村出现新的雇工、放高利贷、买卖土地等现象。
  县委积极引导农民,组织起来,生产互助,领导农民先后办起了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1951年秋,县委在二区花楼下邱坊村建立了两个示范农业互助组。1952年全县各种类型的互助组发展到445个,组织面占全县农户总数15.4%。1953年全县互助组发展到799个,组织面占农户总数50.9%。
  临时互助组多为几户农民的农忙互助组织,特点是,农闲解散,换工互助,自由结合。常年互助组规模较大,除全年主要农活劳动互助外,有的还实行农副业互助,有简单生产计划和初步分工,并有少量公共积累。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互助组仅是简单合作,对改善生产条件,兴修水利,抗御自然灾害,力所难及。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后,次年1月,花楼下、路东、泷油村,在互助组的基础上创办了三个示范性初级农业合作社。年底,全县有1369户农民参加了初级社。1955年上半年,全县初级社发展到99个。根据夏季预分统计,有84个社增产10%左右,最高的增产26%,其中株良乡古城社五户社员增收尤为突出(见附表)。在毛泽东主席《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和中共中央七届六次全会通过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推动下,农业合作化运动进入高潮。1956年1月,全县实现初级农业合作化,共有初级农业合作社423个,组织面占全县总农户93%。
  初级社实行社员土地作股入社,统一经营;耕畜与大型农具等生产资料统一使用,但所有权仍为社员私人所有;社员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合作社的总收入,除扣除当年生产费用,缴纳税金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外,一部分支付社员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分红”,一部分实行按劳分配。社员大会为最高管理机构,由其选出的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务,监察委员会监察社务。这种生产组织为绝大部分生产能力差的农民拥护,但一些中农对此开始并不积极。初级社是当时比较理想的生产组织,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生产迅速发展。
  表13-2 株良乡古城社五户社员增收情况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初级社创办一年的基础上,1956年1月,开始进行创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试点工作,共办试点高级社46个。同年8月27日至9月22日分两批进行初级社转高级社工作。至10月中旬,共有高级社180个,入社农户达到全县总农户的98.4%。1957年发展到195个,入社农户占99.2%,全县实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化(详见表13-3)。
  高级杜绝大部分是由初级社发展起来的,也有极少数由互助组或个体农民直接入社。土地入社无代价转归集体所有,耕畜、大型农具等则作价由高级社收买,归集体所有。其他财产归私人所有。生产收入除支付与初级社相类似的开支外,余下的实物和现金,不再按股分红,全部根据“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以劳动工分为尺度在社员之间进行分配。其领导、管理和监察机构类似初级社。
  当时,由初级社转高级社,客观上存在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等问题。
  表13-3 1957年全县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基本情况表人民公社 1958年8月,中共中央北戴河会议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后,南城县迅速掀起人民公社化运动。9月14日全县第一个人民公社——)游人民公社宣布成立(旋即改称株良人民公社)。至10月1日,全县实现公社化,按照一区一社的规模,共成立了7个公社,下辖40个管理区(相当过去的乡),169个生产大队(基本上等于过去的高级社),生产大队下辖生产队。
  人民公社在同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实行“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气。起初,实行公社、大队两级核算,以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
  同年10月实现公共食堂化,宣布公社社员“吃饭不要钱”。全县农村建立公共食堂949个,用膳人数达11万余人,占农村人口的96%。
  人民公社成立初期,盲目追求“一大二公”,使生产关系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管理发生严重混乱,普遍存在“五风”:即“共产风”、“浮夸风”、“一平二调风”、“挥霍浪费大吃大喝风”、“消极怠工风”。一些乡镇食堂开始有鱼有肉,大吃大喝,几个月后萝卜、白菜,吃饭限量。一些地方因所有权不明,造成猪牛牲畜大量死亡。虚报产量令人瞠目,有的虚报稻谷亩产突破10000斤。
  1959年3月至6月,根据中共中央郑州会议和八届七中全会精神,全县各人民公社开展大规模的整社工作,解决公社体制、管理制度、分配制度等方面的问题。整顿后,改行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管理、三级核算,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经济体制。
  1961年4月,根据《农村人民公社条例(草案)》,再次进行大规模整社工作,取消分配上供给制部分,停办了公共食堂,实行评工记分,以分计酬,按劳分配。粮食按人、劳定量,分配到户,调整和缩小了社队规模。全县划为26个公社,209个生产大队,1245个生产队。同时纠正“平调“错误,进行退赔,允许社员经营小量自留地与家庭副业。次年3月又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将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调整为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实行临时派工或小段包工、季节包工或长年包工等劳动方式,采取按分计酬,少数地方推行“三自一包”,直至1966年,是农村人民公社比较稳定的时期。
  1968年10月,“左”的路线再度升级。再次强调“一大二公”,全县进行扩社并队,基本上恢复了一区一社,一乡一大队,一村一小队。全县为7个公社,96个大队,827个生产队。“农业学大寨”中,曾一度推行“政治评分”,把政治思想表现作为评分的重要依据。
  1972年全县开展“批林整风”,开始纠正“扩社并队”的“左”倾错误,社队规模调整为15个公社,135个大队,1250个生产队,一直稳定到1978年。由于长期执行“左“的路线,在社务管理上严重存在干部职务上的“铁交椅”,社员劳动上的“大呼隆”,经济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等弊病,严重挫伤社员生产积极性,许多农民出勤不出力,“出工一窝蜂,做事磨洋工,自留地上打冲锋”,劳动效率很低,农业经济发展缓慢。1958年至1978年,20年中人均收入由 101.50元增加到150元,每年仅增2.4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先后建立不同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改善经营管理,生产得到迅速发展。
  1984年上半年,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全部撤销人民公社及大队、生产队建制,成立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分别代管各级合作经济事务。
  人民公社经历了建社、扩社、整社、撤社4个阶段,实践证明,这种生产组织形式不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撤销其组织是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但其兴起亦为全县兴修水利、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发挥了积极作用。
  联产承包责任制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步清除“左”的错误影响,在农村进行一系列改革。由“队长派工”改为分作业组劳动,联产到组,实行“四定三包一奖”,即:定土地、定劳力、定耕牛、定农具;包工、包产、包成本;超产奖励(全奖全赔或只奖不赔或多奖少赔)。
  1979年由“联产到组”改为“联产到劳”,仍然坚持“四定三包一奖“。少数地方开始实行“包产到户”。全县“包产到户”最早的是珀玕公社早禾田生产队。
  1982年,全县普遍实行“双包”(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生产责任制。全县1589个生产队中,包产到户的327个,占20.6%;包干到户的1254个,占78.9%;其他形式的8个,占0.5%。1983年,全县实行“大包干到户”。即以田定等,以等定产,按人劳比例计算承包耕地面积,联产承包到户,实行“上交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自己的”分配办法。
  1984年后进一步完善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延长土地、山林、水面及其他主要生产资料承包期,土地、水面一定l0-15年不变,山林一定30年不变。至此农村第一步改革取得成功,经济形势全面好转,人平收入由1978年的150元增加到1985年的447.1元,平均每年增加42.4元,是建国后农业发展最快的时期。
  联产承包责任制形式多样,按所有制分,有国营承包、集体承包、联合承包和个人承包;按经营方式分,有租赁承包、股份承包(土地、设备、资金、劳力入股)、技术承包;按地域划分,有跨省、跨地、跨县、跨乡、跨村承包等。株良村外出承包柑桔农民达120人,占总劳力14.5%,面积2000余亩,收入上百万元,远至本省乐安、贵溪和福建光泽等地。
  以家庭经营为主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对促进全县农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显现出强大的生命力,但这一新生事物还不够完善,需要在进一步改革中完善和发展。

知识出处

南城县志

《南城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出版地:1991

本志记述了南城县1912~1985年间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各项事业实行改革开放与全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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