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南城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2522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减租减息情况 |
分类号: | K2 |
页数: | 2 |
页码: | 163 |
摘要: | 1949年9月,中共南城县委根据中共中央的政策规定,作出在全县进行减租减息的决定,要求各乡召开群众大会、佃户会、村干部会和农代会,登记佃户、债户,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对所有地主、富农及一切祠堂、庙宇、教会、学产所出租土地的租额,实行“二五”减租(即原交一石减去二斗五升);解放前欠其租谷则一律废除。所借地主、富农旧债,一律按月利一分半计息清偿。已付利息超过原本一倍者停息还本;超过二倍者,本息停付;旧债还清后,其抵押债务之土地、财产,交还债户。已经成立买卖关系者不再变动。解放后借贷利息,一般由借贷双方自由约定,但人民政府对于高利贷不予承认。 |
关键词: | 减租减息 解放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