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生产关系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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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2518
颗粒名称: 第一章 生产关系变革
分类号: F301
页数: 8
摘要: 第一节 封建土地制度 第二节 减租减息 第三节 土地改革 第四节 农业合作化及其经营管理
关键词: 封建土地所有制 土地改革

内容

第一节封建土地制度一、土地占有土地改革前,南城土地制度是典型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全县耕地35万亩,其中的42%(14.7万亩)为仅占全县人口15%左右的地主富农所占有;而占全县人口60%以上的贫雇中农,仅有11.9万亩,占耕地面积的34%;占全县人口25%的其他阶层有耕地1.4万亩,占耕地4%;公产(祠堂、学产、公差田等)7万亩,占耕地20%。大部分农民向地主富农租种土地,土地制度极不合理。
  二、租制租额建国前,南城租制租额主要为三类: 定程又称“铁板租”。即固定租额,不论收成丰歉,租额如数照交。
  分租每年将收获谷物以一半缴给地主,叫“对分”;大部分谷物交给地主叫“倒四六”或“倒三七”。
  押租佃户向地主领田时,需先交押金,否则起佃另由他人耕作。
  以上三类交租方式,为交实物(按地主指定地点送物进仓)和折价交租(按实物折价交租)两种。
  表12-1 第五区土改前各阶层土地及生产资料占有统计表一、息制息额建国前主要形式为高利贷;利息一般一还二,高则一还三。如当年还不清,则息上加息,利上滚利。
  第二节减租减息 1949年9月,中共南城县委根据中共中央的政策规定,作出在全县进行减租减息的决定,要求各乡召开群众大会、佃户会、村干部会和农代会,登记佃户、债户,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对所有地主、富农及一切祠堂、庙宇、教会、学产所出租土地的租额,实行“二五”减租(即原交一石减去二斗五升);解放前欠其租谷则一律废除。所借地主、富农旧债,一律按月利一分半计息清偿。已付利息超过原本一倍者停息还本;超过二倍者,本息停付;旧债还清后,其抵押债务之土地、财产,交还债户。已经成立买卖关系者不再变动。解放后借贷利息,一般由借贷双方自由约定,但人民政府对于高利贷不予承认。
  同年11月10日至12日,县领导在全县首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上,对减租减息工作作出部署。全县各级党组织根据县委决定,广泛开展宣传,成立农民协会,组织贫苦农民进行减租减息,斗争抗拒减租减息的不法地、富和高利贷肯。至1950年4月,全县城镇乡村均进行了减租减息,先后斗争地主1100人,减租3578200斤(稻谷),减息689995元。对改善农民生活,发展农业生产,支援解放战争,安定社会秩序,巩固基层政权起了积极作用,为土地改革作了准备。
  第三节土地改革根据“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消灭地主”的土地改革路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于1950年7月27日成立了土地改革委员会,接着派出土改工作队,首先在条件较好的万坊区和蔡王殿区进行土改试点。9月15日,试点工作顺利结束。全县面上土改分两期开展:1950年12月至1951年3月,在上唐、徐家和硝石三个区进行;1951年4月至7月,在株良区进行。
  土改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思想动员,组织发动。土改工作队采取各种形式,宣传、教育、启发农民阶级觉悟。通过扎根串连,组成农会,从政治上树立贫雇农的优势,并做好团结中农的工作,从而中立富农,孤立和打击地主。
  第二步:划阶级,定成分。农民协会依靠群众,充分发扬民主,划分阶级成分。划分结果:全县30679户中,地主占4.6%,富农占2.5%,商人占3%,工人占5%,雇农占3.2%,贫农占35.4%,中农占27-5%,贫民占7.4%,小量土地出租者占4%,其他如渔民、宗教职业者等约占7.4%。
  第三步:没收地主财产,分配斗争果实。划清阶级成分后,各乡成立征收没收委员会。全县共没收土地(含公产)199310亩,耕牛2605头,还没收大量农具、房屋、家具、稻谷、布匹、衣物和金银等。这些斗争果实,全部分给雇农、贫农和下中农。贫穷农民世世代代渴望获得土地的愿望,在共产党领导下终于得以实现。
  1951年11月到1952年3月,全县分两期对土地改革遗留问题进行了复查,根据各乡土改工作情况,划分了一类乡、二类乡和补课乡三种类型。在一类乡搞好民主团结;在二类乡搞好干部整编工作;在补课乡解决各种遗留问题。在土改复查中,对违法和严重违法的地主分子斗争158人,交群众管制78人,惩办10人。最后将地主分子隐瞒的财产再次没收,分配给贫雇农民,并给每户农民颁发了土地证。
  第四节农业合作化及其经营管理互助组土改后,分得土地的部分贫苦农民,生产资料不足,经济基础薄弱,又受个体经济的限制,发展生产困难,农村出现新的雇工、放高利贷、买卖土地等现象。
  县委积极引导农民,组织起来,生产互助,领导农民先后办起了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1951年秋,县委在二区花楼下邱坊村建立了两个示范农业互助组。1952年全县各种类型的互助组发展到445个,组织面占全县农户总数15.4%。1953年全县互助组发展到799个,组织面占农户总数50.9%。
  临时互助组多为几户农民的农忙互助组织,特点是,农闲解散,换工互助,自由结合。常年互助组规模较大,除全年主要农活劳动互助外,有的还实行农副业互助,有简单生产计划和初步分工,并有少量公共积累。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互助组仅是简单合作,对改善生产条件,兴修水利,抗御自然灾害,力所难及。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后,次年1月,花楼下、路东、泷油村,在互助组的基础上创办了三个示范性初级农业合作社。年底,全县有1369户农民参加了初级社。1955年上半年,全县初级社发展到99个。根据夏季预分统计,有84个社增产10%左右,最高的增产26%,其中株良乡古城社五户社员增收尤为突出(见附表)。在毛泽东主席《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和中共中央七届六次全会通过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推动下,农业合作化运动进入高潮。1956年1月,全县实现初级农业合作化,共有初级农业合作社423个,组织面占全县总农户93%。
  初级社实行社员土地作股入社,统一经营;耕畜与大型农具等生产资料统一使用,但所有权仍为社员私人所有;社员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合作社的总收入,除扣除当年生产费用,缴纳税金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外,一部分支付社员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分红”,一部分实行按劳分配。社员大会为最高管理机构,由其选出的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务,监察委员会监察社务。这种生产组织为绝大部分生产能力差的农民拥护,但一些中农对此开始并不积极。初级社是当时比较理想的生产组织,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生产迅速发展。
  表13-2 株良乡古城社五户社员增收情况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初级社创办一年的基础上,1956年1月,开始进行创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试点工作,共办试点高级社46个。同年8月27日至9月22日分两批进行初级社转高级社工作。至10月中旬,共有高级社180个,入社农户达到全县总农户的98.4%。1957年发展到195个,入社农户占99.2%,全县实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化(详见表13-3)。
  高级杜绝大部分是由初级社发展起来的,也有极少数由互助组或个体农民直接入社。土地入社无代价转归集体所有,耕畜、大型农具等则作价由高级社收买,归集体所有。其他财产归私人所有。生产收入除支付与初级社相类似的开支外,余下的实物和现金,不再按股分红,全部根据“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以劳动工分为尺度在社员之间进行分配。其领导、管理和监察机构类似初级社。
  当时,由初级社转高级社,客观上存在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等问题。
  表13-3 1957年全县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基本情况表人民公社 1958年8月,中共中央北戴河会议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后,南城县迅速掀起人民公社化运动。9月14日全县第一个人民公社——)游人民公社宣布成立(旋即改称株良人民公社)。至10月1日,全县实现公社化,按照一区一社的规模,共成立了7个公社,下辖40个管理区(相当过去的乡),169个生产大队(基本上等于过去的高级社),生产大队下辖生产队。
  人民公社在同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实行“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气。起初,实行公社、大队两级核算,以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
  同年10月实现公共食堂化,宣布公社社员“吃饭不要钱”。全县农村建立公共食堂949个,用膳人数达11万余人,占农村人口的96%。
  人民公社成立初期,盲目追求“一大二公”,使生产关系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管理发生严重混乱,普遍存在“五风”:即“共产风”、“浮夸风”、“一平二调风”、“挥霍浪费大吃大喝风”、“消极怠工风”。一些乡镇食堂开始有鱼有肉,大吃大喝,几个月后萝卜、白菜,吃饭限量。一些地方因所有权不明,造成猪牛牲畜大量死亡。虚报产量令人瞠目,有的虚报稻谷亩产突破10000斤。
  1959年3月至6月,根据中共中央郑州会议和八届七中全会精神,全县各人民公社开展大规模的整社工作,解决公社体制、管理制度、分配制度等方面的问题。整顿后,改行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管理、三级核算,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经济体制。
  1961年4月,根据《农村人民公社条例(草案)》,再次进行大规模整社工作,取消分配上供给制部分,停办了公共食堂,实行评工记分,以分计酬,按劳分配。粮食按人、劳定量,分配到户,调整和缩小了社队规模。全县划为26个公社,209个生产大队,1245个生产队。同时纠正“平调“错误,进行退赔,允许社员经营小量自留地与家庭副业。次年3月又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将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调整为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实行临时派工或小段包工、季节包工或长年包工等劳动方式,采取按分计酬,少数地方推行“三自一包”,直至1966年,是农村人民公社比较稳定的时期。
  1968年10月,“左”的路线再度升级。再次强调“一大二公”,全县进行扩社并队,基本上恢复了一区一社,一乡一大队,一村一小队。全县为7个公社,96个大队,827个生产队。“农业学大寨”中,曾一度推行“政治评分”,把政治思想表现作为评分的重要依据。
  1972年全县开展“批林整风”,开始纠正“扩社并队”的“左”倾错误,社队规模调整为15个公社,135个大队,1250个生产队,一直稳定到1978年。由于长期执行“左“的路线,在社务管理上严重存在干部职务上的“铁交椅”,社员劳动上的“大呼隆”,经济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等弊病,严重挫伤社员生产积极性,许多农民出勤不出力,“出工一窝蜂,做事磨洋工,自留地上打冲锋”,劳动效率很低,农业经济发展缓慢。1958年至1978年,20年中人均收入由 101.50元增加到150元,每年仅增2.4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先后建立不同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改善经营管理,生产得到迅速发展。
  1984年上半年,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全部撤销人民公社及大队、生产队建制,成立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分别代管各级合作经济事务。
  人民公社经历了建社、扩社、整社、撤社4个阶段,实践证明,这种生产组织形式不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撤销其组织是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但其兴起亦为全县兴修水利、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发挥了积极作用。
  联产承包责任制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步清除“左”的错误影响,在农村进行一系列改革。由“队长派工”改为分作业组劳动,联产到组,实行“四定三包一奖”,即:定土地、定劳力、定耕牛、定农具;包工、包产、包成本;超产奖励(全奖全赔或只奖不赔或多奖少赔)。
  1979年由“联产到组”改为“联产到劳”,仍然坚持“四定三包一奖“。少数地方开始实行“包产到户”。全县“包产到户”最早的是珀玕公社早禾田生产队。
  1982年,全县普遍实行“双包”(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生产责任制。全县1589个生产队中,包产到户的327个,占20.6%;包干到户的1254个,占78.9%;其他形式的8个,占0.5%。1983年,全县实行“大包干到户”。即以田定等,以等定产,按人劳比例计算承包耕地面积,联产承包到户,实行“上交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自己的”分配办法。
  1984年后进一步完善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延长土地、山林、水面及其他主要生产资料承包期,土地、水面一定l0-15年不变,山林一定30年不变。至此农村第一步改革取得成功,经济形势全面好转,人平收入由1978年的150元增加到1985年的447.1元,平均每年增加42.4元,是建国后农业发展最快的时期。
  联产承包责任制形式多样,按所有制分,有国营承包、集体承包、联合承包和个人承包;按经营方式分,有租赁承包、股份承包(土地、设备、资金、劳力入股)、技术承包;按地域划分,有跨省、跨地、跨县、跨乡、跨村承包等。株良村外出承包柑桔农民达120人,占总劳力14.5%,面积2000余亩,收入上百万元,远至本省乐安、贵溪和福建光泽等地。
  以家庭经营为主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对促进全县农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显现出强大的生命力,但这一新生事物还不够完善,需要在进一步改革中完善和发展。
  第五节国营农业民国29年(1940年),省政府在城郊设立第七行政区农业技术推广处,民国37年成立南城县农业技术推广所,分别在夫人田和株良尧村经营小面积土地,作为小型试验示范场所,但未开展实质性工作,效果很差。
  建国后,国营农业得到发展,至1958年初具规模。1985年县水南良种场、县畜牧繁殖场、县园艺场、县农科所、县水科所等5个国营农业单位,共有耕地面积1778亩,其中水田1212亩,旱地566亩,年农业总产值98.54万元。国营农业,实行科学试验示范、技术推广普及和生产经营相结合,成为全县农业的示范场,尤以繁殖水稻良种成绩突出。
  自1952年至1983年,国营农业一直实行分队派工,集体劳动,固定工资,产品交场。由于管理不善,经济效益不高,年年亏损,有的产品产量甚至低于科学种田水平高的农民。1983年后,实行联产到组。1984年后按“大包干”的形式包干到户,实行计划指导、分户经营、交场积累、剩下归己的经营方式。
  第六节个体农业自土改后至大量创办初级社前,均以个体农业为主。进入高级社后,除1958年“大跃进”中实行供给制外,个体农业与集体农业长期并存,当时群众常说:“吃饭靠集体,用钱靠自己”,形象而真实地说明个体农业在集体农业中的重要地位。在实现合作化后的个体农业,其经营对象主要是自留地,自养家禽家畜和其他副业等。在全面实行大包干前的1982年,全县社员自留地(包括饲料地)有16133亩,占全县耕地5%,家畜家禽全部为个体经营。个体农业收入约占集体收入30%左右。全面实行大包干后,自留地仍然存在,并未收回,与承包集体农业统一经营,统一收支,区别在于自留地不办承包手续,不上交积累。个体农业是集体农业不可缺少的补充部分,对全县农业颇有影响。

知识出处

南城县志

《南城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出版地:1991

本志记述了南城县1912~1985年间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各项事业实行改革开放与全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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