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南城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2497 |
颗粒名称: | 一、退休情况 |
分类号: | F2 |
页数: | 1 |
页码: | 149 |
摘要: | 按照1978年5月国务院关于职工退休的规定,凡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或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而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干部、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1957年国务院规定只须满5年)的,经本人申请,履行必要手续后,可以退休。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或连续工龄不满10年,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干部、工人,可办理退职手续。至1985年底,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有退休干部815人,退休工人488人。1975年至1980年,县属大集体单位有退休职工327人。从1975年起,职工退休(职)后,实行自然减员缺额招补;在补员中,退休(职)的职工可由1名符合条件的子女顶替为工人。县属大集体单位的顶替补员,也参照上述精神办理。这项“顶替”办法,至1985年停止执行。 职工退休后,与在职职工同样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病故后同样有安葬费、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每年春节 ,各机关、企业的领导,还携带礼品到退休人员家中开展慰问活动。 |
关键词: | 退休 社会保障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