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南城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2489 |
颗粒名称: | 第四节 工资基金计划管理情况 |
分类号: | F2 |
页数: | 1 |
页码: | 148 |
摘要: | 第四节工资基金计划管理从1960年起,全县实行企业定员工资基金计划管理,制定按季、按月报批制度。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及企业单位的在编正式人员的工资,均由县劳动部门按季据实审批,交开户银行监督支付。临时人员的工资则要按月审批。奖金和加班工资均须报审后,方可发放。未经批准的,开户银行一律拒付。 1984年下半年对企业开始实行“松绑”放权,银行对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均不再按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实行监督。 |
关键词: | 工资 劳动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