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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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2485
颗粒名称: 第五章 工资制度
分类号: F2
页数: 3
页码: 146
摘要: 第一节 工资种类 第二节 工资调整 第三节 工资改革 第四节 工资基金计划管理 第五节 粮食与副食品补贴 第六节 奖金与附加工资
关键词: 工资 劳动报酬

内容

第一节工资种类 1949年,国家对绝大多数党政干部和极少数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对干部免费供给衣、食、住、行、学习等生活必需品,子女的生活、保育费用和一些零用津贴),对绝大多数企、事业单位的干部、极少数行政干部、中小学教师和留用的旧职员则实行工资制(或称固定工资制)。
  1950年,供给制大部分改为包干制(由国家发给一定数量的实物和货币,由领取人自行处理)。
  1952年,在部分干部中改包干制为工资制。
  1955年7月,取消供给制和包干制,一律实行工资制。同时,调整了部分职工的级别。县工资改革委员会根据德才兼备、适当照顾资历的原则,审批、确定职工升级的对象。全县行政干部提级的有154人,企、事业单位职工升级的有1097人。
  建国初,对工人一般实行计时工资制,后来一部分行业对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制。
  第二节工资调整从1955年普遍实行工资制至1983年,本县于1959、1963、1971、1977、1978、1979、1981-1983年先后7次调整了干部、工人的工资。
  1959年:调资升级面为干部1%,工人5%。主要给工资偏低的职工增加工资。
  1963年:调资升级面为40%。全县有2473人升级。并将原执行的一、二类地区工资标准改为三类。
  1971年:全民所有制职工升级的有1756人,占当年职工总数的32%;县以上大集体所有制的职工升级的有200人,占职工总数的12%。
  1977年:升级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为3215人,占当年职工总数的61.4%;大集体单位升级增资的也有1058人。
  1978年:升级面为2%,徒工提前转正定级则控制在3%左右。全县升级的全民所有制职工有108人,提前转正定级的徒工为8人;大集体单位升级的47人,提前转正定级的徒工26人。
  1979年:调资升级面为40%。全民所有制单位干部、工人升级的有2091人;大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升级的为760人。同时,工资区类别由三类调为四类。
  1981-1983年:1981年,教育、卫生、体育系统的干部、工人有2117人升级,其中升两级的719人;1982年,行政、事业系统的干部、工人有1677人升级,其中升两级的217人;1983年,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干部、工人有1907人升级,其中升两级的57人,县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升级的有2517人。
  第三节工资改革 1985年,国家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现行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实行新的以职务工资为主体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制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南城按照五类地区的工资标准,每个工作人员的基础工资均为每月39元。将职工的原有标准工资加上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5元,然后就近往上套入新的工资标准(1982年6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就近靠档增资不到一个级差的,还可提高一个档次);将靠档达到的金额减去基础工资39元,即为每个人的职务工资。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参加工资改革的干部和工人为4115人,月工资共增加73000元(不含教龄和护龄津贴)。
  为了鼓励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幼儿园的教师及护士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还分别加发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教、护津贴均按从事本职工作的年限发给,最多的每月10元。工改后全县享受教龄津贴的有1195人,每月津贴5952元;享受护龄津贴的为61人,每月津贴386元。
  第四节工资基金计划管理从1960年起,全县实行企业定员工资基金计划管理,制定按季、按月报批制度。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及企业单位的在编正式人员的工资,均由县劳动部门按季据实审批,交开户银行监督支付。临时人员的工资则要按月审批。奖金和加班工资均须报审后,方可发放。未经批准的,开户银行一律拒付。
  1984年下半年对企业开始实行“松绑”放权,银行对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均不再按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实行监督。
  第五节粮食与副食品补贴粮食补贴 1965年国家提高粮食收购价格后,相应地提高了粮食销售价格。为了不影响城镇人民生活,国家对职工按月发给定额生活补贴。当年全县经审定核发补贴的有11200人(包括职工家属),月贴金额为7932元。
  1966年改变粮食价格补贴方法。家庭就业人员有2人的,每个职工领取粮贴的人口不超过2.5人;家庭只有1人就业的,领取粮贴人口不得超过3.5人。按每人每月补贴人民币0.8、元计算,全县补贴人口15297人,每月补贴金额为12238元。
  自1979年孕,月起,由原来按家庭人口计算粮贴改为按就业职工人数计算粮贴,每个职工每月补贴3元。同时对1966年8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也给予粮价补贴。县属大集体单位吃商品粮的职工,亦参照上述规定发给。全县全民单位享受粮贴的职工计5624人,月补贴金额为16872元;大集体单位享受粮贴的职工计3278人,月补贴金额为9834元。
  副食品补贴1977年10月,全县对各企业、事业(含大集体)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固定职工、临时工、合同工及家属工实行副食品提价补贴。享受补贴的共11816人,每人每月补贴5元。对社(镇)办小集体单位的从业人员,则每人每月补贴2.5元。
  第六节奖金与附加工资奖金1958年以前,工矿企业普遍实行超产奖励制。1963年试行综合性奖金,至“文化大革命”初停止发放。1978年又逐步恢复试行计件工资制和超产奖励制度;同时,对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每人发给年终奖金10元,1980年后改为50元,1984年又改为96元。
  附加工资1966年,将综合奖金改为附加工资,提取的比例不超过职工月标准工资总额的6%至7%。原未享受综合奖金的职工,不发附加工资。附加工资经确定后,不再变动。1967年至1969年停发附加工资,1970年恢复,1974年再度停发。1977年以后,在每次调整工资时,均将每月增资超过5元的部分用来冲销附加工资,至1979年基本冲销完毕。尚未冲完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在1985年工资改革时继续冲销,企业单位则加在职工的新工资上予以保留。

知识出处

南城县志

《南城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出版地:1991

本志记述了南城县1912~1985年间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各项事业实行改革开放与全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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