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南城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2484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福利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 |
分类号: | F2 |
页数: | 1 |
页码: | 146 |
摘要: | 在普遍实行工资制后,职工的福利费经过多次调整,金额不断有所增加。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福利费,1985年为每人每月2元,由县财政拨给,由县人事部门监督使用。企业单位职工的福利费,1985年的标准为按企业工资总额的11%,从企业经费中提取。福利费用于职工家庭生活费、医药费及其他特殊困难的补助,办理集体福利事业。福利费必须专款专用,当年有结余的,可留下年度使用。不论是补助个人还是办集体福利事业,均应经群众讨论,福利委员会评议,单位领导同意,福利费才能支用。 |
关键词: | 工资 劳动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