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对死亡职工的抚恤情况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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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248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对死亡职工的抚恤情况
分类号: C91
页数: 2
页码: 145
摘要: 对于职工的病、伤、残待遇,国家也区别各种不同情况,作了具体规定。
关键词: 社会福利 社会救济

内容

丧葬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不分职务、级别,均由国家负担240元装殓费用;企业则按劳保条例的规定,以2个月的本单位平均月工资为装殓费。
  抚恤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死亡后,根据死者的不同职务或级别,一次性发给不同标准的抚恤费。1955年以前,病故抚恤的最高标准为520元,最低为120元;牺牲抚恤的最高标准为650元,最低为150元。1979年,病故的抚恤最高为600元,最低为370元;牺牲抚恤最高为700元,最低为470元。企业单位的职工因公或因职业病死亡的,根据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的多少,按月发给抚恤费。
  救济费因病或非因公伤亡的,按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多少,一次性计发救济费。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分为农业粮、商品粮两种。1964年规定,吃商品粮的每人每月10元,吃农业粮的每人每月5元;后提高到吃商品粮的每人每月15-20元,吃农业粮的每人每月10-15元;1985年规定又提高到吃商品粮的每人每月23-28元,吃农业粮的每人每月16-21元。全县到1985年为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有183户,336人,月补助金额7573元。
  对于职工的病、伤、残待遇,国家也区别各种不同情况,作了具体规定。

知识出处

南城县志

《南城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出版地:1991

本志记述了南城县1912~1985年间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各项事业实行改革开放与全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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