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南城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2480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南城县职工养老待遇情况 |
分类号: | F2 |
页数: | 1 |
页码: | 145 |
摘要: | 退休养老待遇从1957年至1985年,国家对职工退休的养老待遇,曾先后三次作出明确规定,逐步提高标准。1957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中规定:正常退休的,连续工龄在5年以上、不满10年的,每月的退休费为本人工资的50%;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为本人工资的60%;15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70%。因病退休的,在同样的连续工龄内,降低退休费标准10%。退职的一次付足退职费。1978年国务院下发了新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依照新规定,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包括因病退休)职工,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退休费为本人标准工资的60%;连续工龄15年、不满20年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0%;连续工龄满20年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5%。退职职工的退休费,为本人每月标准工资的40%。并规定退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后提高到30元),退职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后提高到25元)。为了照顾离退休人员的生活,1985年在进行工资改革前,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的通知,对离休、退休的职工每月加发离退休补助费17元。 离休养老待遇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微从优。离休后除每月照发本人原工资外,还按不同年限,增发不同的离休生活补助费: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抗日战争前期(1937年7月7日-1942年12月31日)参加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抗日战争后期(1943年1月1日-1945年9月2日)参加的,每年增发一个月。 |
关键词: | 退休 社会保障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