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南城县职工养老待遇情况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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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248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南城县职工养老待遇情况
分类号: F2
页数: 1
页码: 145
摘要: 退休养老待遇从1957年至1985年,国家对职工退休的养老待遇,曾先后三次作出明确规定,逐步提高标准。1957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中规定:正常退休的,连续工龄在5年以上、不满10年的,每月的退休费为本人工资的50%;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为本人工资的60%;15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70%。因病退休的,在同样的连续工龄内,降低退休费标准10%。退职的一次付足退职费。1978年国务院下发了新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依照新规定,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包括因病退休)职工,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退休费为本人标准工资的60%;连续工龄15年、不满20年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0%;连续工龄满20年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5%。退职职工的退休费,为本人每月标准工资的40%。并规定退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后提高到30元),退职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后提高到25元)。为了照顾离退休人员的生活,1985年在进行工资改革前,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的通知,对离休、退休的职工每月加发离退休补助费17元。 离休养老待遇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微从优。离休后除每月照发本人原工资外,还按不同年限,增发不同的离休生活补助费: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抗日战争前期(1937年7月7日-1942年12月31日)参加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抗日战争后期(1943年1月1日-1945年9月2日)参加的,每年增发一个月。
关键词: 退休 社会保障制度

内容

退休养老待遇从1957年至1985年,国家对职工退休的养老待遇,曾先后三次作出明确规定,逐步提高标准。1957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中规定:正常退休的,连续工龄在5年以上、不满10年的,每月的退休费为本人工资的50%;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为本人工资的60%;15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70%。因病退休的,在同样的连续工龄内,降低退休费标准10%。退职的一次付足退职费。1978年国务院下发了新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依照新规定,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包括因病退休)职工,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退休费为本人标准工资的60%;连续工龄15年、不满20年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0%;连续工龄满20年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5%。退职职工的退休费,为本人每月标准工资的40%。并规定退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后提高到30元),退职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后提高到25元)。为了照顾离退休人员的生活,1985年在进行工资改革前,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的通知,对离休、退休的职工每月加发离退休补助费17元。
  离休养老待遇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微从优。离休后除每月照发本人原工资外,还按不同年限,增发不同的离休生活补助费: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抗日战争前期(1937年7月7日-1942年12月31日)参加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抗日战争后期(1943年1月1日-1945年9月2日)参加的,每年增发一个月。

知识出处

南城县志

《南城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出版地:1991

本志记述了南城县1912~1985年间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各项事业实行改革开放与全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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