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南城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2479 |
颗粒名称: | 第四章 南城县劳保福利情况 |
分类号: | C91 |
页数: | 2 |
页码: | 145 |
摘要: | 建国后,人民政府十分关心职工的劳保福利,公布了一系列法令和政策,规定了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遇到其他特殊困难时,所在单位对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必须给予物质帮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需要。 1951年2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又颁发了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对于企业单位职工的生、老、病、死、伤、残待遇作了详细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劳保问题,国家也作了规定。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国民经济的稳步发展,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有所提高,养老、死亡待遇也相应地作了调整。 |
关键词: | 社会保障 社会福利 社会救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