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南城县劳保福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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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2479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南城县劳保福利情况
分类号: C91
页数: 2
页码: 145
摘要: 建国后,人民政府十分关心职工的劳保福利,公布了一系列法令和政策,规定了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遇到其他特殊困难时,所在单位对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必须给予物质帮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需要。 1951年2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又颁发了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对于企业单位职工的生、老、病、死、伤、残待遇作了详细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劳保问题,国家也作了规定。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国民经济的稳步发展,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有所提高,养老、死亡待遇也相应地作了调整。
关键词: 社会保障 社会福利 社会救济

内容

建国后,人民政府十分关心职工的劳保福利,公布了一系列法令和政策,规定了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遇到其他特殊困难时,所在单位对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必须给予物质帮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需要。
  1951年2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又颁发了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对于企业单位职工的生、老、病、死、伤、残待遇作了详细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劳保问题,国家也作了规定。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国民经济的稳步发展,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有所提高,养老、死亡待遇也相应地作了调整。
  第一节职工养老待遇退休养老待遇从1957年至1985年,国家对职工退休的养老待遇,曾先后三次作出明确规定,逐步提高标准。1957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中规定:正常退休的,连续工龄在5年以上、不满10年的,每月的退休费为本人工资的50%;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为本人工资的60%;15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70%。因病退休的,在同样的连续工龄内,降低退休费标准10%。退职的一次付足退职费。1978年国务院下发了新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依照新规定,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包括因病退休)职工,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退休费为本人标准工资的60%;连续工龄15年、不满20年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0%;连续工龄满20年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5%。退职职工的退休费,为本人每月标准工资的40%。并规定退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后提高到30元),退职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后提高到25元)。为了照顾离退休人员的生活,1985年在进行工资改革前,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的通知,对离休、退休的职工每月加发离退休补助费17元。
  离休养老待遇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微从优。离休后除每月照发本人原工资外,还按不同年限,增发不同的离休生活补助费: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抗日战争前期(1937年7月7日-1942年12月31日)参加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抗日战争后期(1943年1月1日-1945年9月2日)参加的,每年增发一个月。
  第二节对死亡职工的抚恤丧葬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不分职务、级别,均由国家负担240元装殓费用;企业则按劳保条例的规定,以2个月的本单位平均月工资为装殓费。
  抚恤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死亡后,根据死者的不同职务或级别,一次性发给不同标准的抚恤费。1955年以前,病故抚恤的最高标准为520元,最低为120元;牺牲抚恤的最高标准为650元,最低为150元。1979年,病故的抚恤最高为600元,最低为370元;牺牲抚恤最高为700元,最低为470元。企业单位的职工因公或因职业病死亡的,根据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的多少,按月发给抚恤费。
  救济费因病或非因公伤亡的,按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多少,一次性计发救济费。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分为农业粮、商品粮两种。1964年规定,吃商品粮的每人每月10元,吃农业粮的每人每月5元;后提高到吃商品粮的每人每月15-20元,吃农业粮的每人每月10-15元;1985年规定又提高到吃商品粮的每人每月23-28元,吃农业粮的每人每月16-21元。全县到1985年为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有183户,336人,月补助金额7573元。
  对于职工的病、伤、残待遇,国家也区别各种不同情况,作了具体规定。
  第三节福利费的提取与使用在普遍实行工资制后,职工的福利费经过多次调整,金额不断有所增加。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福利费,1985年为每人每月2元,由县财政拨给,由县人事部门监督使用。企业单位职工的福利费,1985年的标准为按企业工资总额的11%,从企业经费中提取。福利费用于职工家庭生活费、医药费及其他特殊困难的补助,办理集体福利事业。福利费必须专款专用,当年有结余的,可留下年度使用。不论是补助个人还是办集体福利事业,均应经群众讨论,福利委员会评议,单位领导同意,福利费才能支用。

知识出处

南城县志

《南城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出版地:1991

本志记述了南城县1912~1985年间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各项事业实行改革开放与全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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