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一 劳动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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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2471
颗粒名称: 卷十一 劳动人事
分类号: F241
页数: 9
页码: 141
摘要: 第一章 职工队伍 第二章 机构编制管理 第三章 劳动就业 第四章 劳保福利 第五章 工资制度 第六章 退休离休制度
关键词: 劳动合同 劳动人事

内容

第一章职工队伍干部建国初期,南城县有干部510名,其成分为南下干部、部队转业干部、新吸收的本地干部以及少数留用的旧职员。随着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干部队伍不断扩大,新增干部主要来源是大中专毕业生、当地优秀青年和军队复员转业干部。
  1950年至1968年,分配来县的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统由县人事部门分派工作。1969年至1983年,师范院校的毕业生单独由县教育局分配。从1984年起,所有大中专毕业生均由县教育局分配。从1950年到1985年,分配到南城县当干部的大中专毕业生共1792人。
  表11-1 分配到县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统计表表11-2 几个年份干部状况统计表说明:1957年以前中专和高中合并统计。
  1964年4,全县吸收社会主义教育运动骨干45人为国家干部。
  1977年至1979年,按照老、中、青三结合要求,吸收35名年轻的农村基层骨干补充公社干部队伍。
  1981年,录用干部186人。其中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119人,已在副局长以上职位的“以工代干”人员转为国家正式干部的13人,其他54人。
  1982年至1984年,吸收干部488人。其中,文艺16级以上工人转干的26人,“以工代干”人员通过文化考试合格转为干部的319名,用干部自然减员指标、从优秀工人中吸收干部111人,其他32人。
  1985年吸收干部77人。其中,公、检、法、司从干警岗位上的工人中吸收干部52人,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9人,从社会上招干15人,由其它情况转干的1人。
  此外,从1957年到1985年底,全县共安置军队复员转业干部10批共116人,其中团级2名,营级25名,连排级89名。在使用上,安排任县委副书记的1名,任正副局长职的32名。
  1985年底,全县共有干部3195人。其中专业技术干部738人(不包括中小学教师),占干部总数的23%左右。
  工人建国后,南城县的工人队伍不断壮大。1985年,全县有工人9959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固定工和合同制工人5938人,县属集体所有制工人4021人),比1957年的2730人增加2.6倍。
  表11-3 几个年份工人总数统计表表11-4 1985年全民所有制职工人数统计表职工总数中,有国家干部3195人,工人5938人。
  第二章机构编制管理 50年代后期,成立县编制委员会,负责研究各种机构的设置和拟定人员编制方案,监督编制计划的贯彻执行。
  1966年以前,党、政、群机关实行编制定员,县财政拨款按编制核批。“文化大革命”期间,放松了这项工作,编制机构也被撤销。1981年重新建立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编制工作又逐步走上正轨。
  60年代后,机构增设过多(有的机构增设是必要的,有的是不必要的),增加最多的是县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1951年仅有11个科、室、局,1985年则有委、室、局等机构40个。人员编制也不断扩大。1985年全县在编干部3195人,比1950年510人增加5倍多。为了控制人员的增加,1985年,编制委员会将县一级党、政、群机关的行政人员编制定为653人,对事业单位则按实有人数控编,并实行各单位人员编制与工资基金挂钩,从而加强编制与工资的计划管理。
  为了精简机构,压缩人员编制,建国后曾三次实行大规模的精简下放。1957年10月,根据中共中央作出的精简机构、下放干部的决定,第一批106名干部上山下乡;次年2月,第二批23名干部下放到垦殖场参加生产劳动。不久,这些下放干部陆续调回机关。
  1961年,为了克服经济困难,中共中央作出精简机构、压缩职工和城镇人口的决定。全县’共下放干部167名,精简工人1295名,减少城镇人口1969人。精简下放对象主要是1958年以后招收的合同工、临时工及由农村迁居城镇的职工家属。同年,接受、安置省、地下放人员2124人。次年,精简职工1158人,减少城镇人口3183人。1963年减少城镇人口1386人。
  1968年10月,依照毛泽东主席关于“广大干部下放劳动”的指示,全县下放干部288人。次年,下放干部48人,同时安置省、地下放干部339人。自1969年起至1974年初,下放干部陆续调回机关。
  建国后,行政单位虽然多次进行精简、整编,但每次都未能避免走“精简一膨胀一再精简一再膨胀”的老路,因此,行政单位重叠、臃肿和有些单位人浮于事的问题,仍然严重存在。
  第三章劳动就业解放前,政府对社会劳动就业问题不予过问,劳动者由各行各业的业主自行雇用,公务人员的任用则多凭各种社会关系。因此,城镇存在着大批失业人员,在农村,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也处于失业与半失业状况。
  建国后,人民政府对解决社会劳动就业问题十分重视。1951年完成土地改革,实行耕者有其田,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村人口的劳动就业问题。在城镇,随着社会主义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除少数几个年份外,每年都安排了大批人员就业。
  第一节待业青年的就业安置 1979年以前,各企、事业单位所需的工人,均由县劳动行政部门统一招收。1958年至1979年,县劳动部门共招收工人6718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对以往单纯依靠政府招工来安排就业的劳动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实行“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劳动就业方针。贯彻执行这一方针,广开了就业门路,使全县的就业安置工作出现了新局面。1980年至1985年,全县共安置了6463人就业。其中,全民单位招工、补员1266人,县办大集体单位招工、补员1548人,城镇街道办的小集体企业安置615人,各级劳动服务公司兴办的小集体企业安置883人,自愿组织起来办各种类型的小集体企业安置388人,通过自谋职业安置1763人,从而使多年来形成的城镇大批青年待业问题逐步得到解决。
  从1984年起,根据国家规定,国营企业招收新工人均实行劳动合同制,不再招收固定工。1984年和1985年,全县共招收全民所有制劳动合同制工人301名。
  第二节知识青年的下放与安置 1964年到1966年,全县分3批安排823名城镇社会青年上山下乡。1968年,毛泽东主席发出“知识青年到农村去”的号召,当年有533名本县知识青年下放到农村,此外,接收安置抚州市下放知青158名,南昌市下放知青286人。1970年,先后安置了两批共1482名上海市长宁区下放知识青年。1972年至1977年,本县下放知青1743人,安置抚州市下放知青179人。1968年至1977年,全县共安置下放知青4381人。
  1973年,中共南城县委成立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国家对每个下放知青都拨给安置经费,帮助他们解决生产和生活上的困难。1968年至1979年,共拨给下放知青各种经费2106987元。
  知识青年下放后,全县各级组织和人民群众做了大量的教育与安置工作,先后有10人加入共产党,346人加入共青团,39人出席省、地、县召开的积极分子代表会议,有11人被选拔进公社领导班子,17人任大队干部,58人当生产队干部,5Q人进社队企业当职工,185人担任农村民办小学教师,30人当农村医生,607人被推荐或经考试进入大、中专学校学习,383人参军,1234人被招收为工人。1981年4月,县劳动局将尚未回城的282名下放知青全部安排到县以上大集体单位就业。
  表11-5 1958年-1985年招工情况表注:1949年至1985年,复员退伍军人1554人被安置当工人的未计入上表 1976年至1985年数字包括招收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工人第四章劳保福利建国后,人民政府十分关心职工的劳保福利,公布了一系列法令和政策,规定了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遇到其他特殊困难时,所在单位对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必须给予物质帮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需要。
  1951年2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又颁发了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对于企业单位职工的生、老、病、死、伤、残待遇作了详细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劳保问题,国家也作了规定。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国民经济的稳步发展,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有所提高,养老、死亡待遇也相应地作了调整。
  第一节职工养老待遇退休养老待遇从1957年至1985年,国家对职工退休的养老待遇,曾先后三次作出明确规定,逐步提高标准。1957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中规定:正常退休的,连续工龄在5年以上、不满10年的,每月的退休费为本人工资的50%;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为本人工资的60%;15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70%。因病退休的,在同样的连续工龄内,降低退休费标准10%。退职的一次付足退职费。1978年国务院下发了新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依照新规定,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包括因病退休)职工,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退休费为本人标准工资的60%;连续工龄15年、不满20年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0%;连续工龄满20年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5%。退职职工的退休费,为本人每月标准工资的40%。并规定退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后提高到30元),退职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后提高到25元)。为了照顾离退休人员的生活,1985年在进行工资改革前,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的通知,对离休、退休的职工每月加发离退休补助费17元。
  离休养老待遇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微从优。离休后除每月照发本人原工资外,还按不同年限,增发不同的离休生活补助费: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抗日战争前期(1937年7月7日-1942年12月31日)参加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抗日战争后期(1943年1月1日-1945年9月2日)参加的,每年增发一个月。
  第二节对死亡职工的抚恤丧葬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不分职务、级别,均由国家负担240元装殓费用;企业则按劳保条例的规定,以2个月的本单位平均月工资为装殓费。
  抚恤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死亡后,根据死者的不同职务或级别,一次性发给不同标准的抚恤费。1955年以前,病故抚恤的最高标准为520元,最低为120元;牺牲抚恤的最高标准为650元,最低为150元。1979年,病故的抚恤最高为600元,最低为370元;牺牲抚恤最高为700元,最低为470元。企业单位的职工因公或因职业病死亡的,根据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的多少,按月发给抚恤费。
  救济费因病或非因公伤亡的,按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多少,一次性计发救济费。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分为农业粮、商品粮两种。1964年规定,吃商品粮的每人每月10元,吃农业粮的每人每月5元;后提高到吃商品粮的每人每月15-20元,吃农业粮的每人每月10-15元;1985年规定又提高到吃商品粮的每人每月23-28元,吃农业粮的每人每月16-21元。全县到1985年为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有183户,336人,月补助金额7573元。
  对于职工的病、伤、残待遇,国家也区别各种不同情况,作了具体规定。
  第三节福利费的提取与使用在普遍实行工资制后,职工的福利费经过多次调整,金额不断有所增加。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福利费,1985年为每人每月2元,由县财政拨给,由县人事部门监督使用。企业单位职工的福利费,1985年的标准为按企业工资总额的11%,从企业经费中提取。福利费用于职工家庭生活费、医药费及其他特殊困难的补助,办理集体福利事业。福利费必须专款专用,当年有结余的,可留下年度使用。不论是补助个人还是办集体福利事业,均应经群众讨论,福利委员会评议,单位领导同意,福利费才能支用。
  第五章工资制度第一节工资种类 1949年,国家对绝大多数党政干部和极少数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对干部免费供给衣、食、住、行、学习等生活必需品,子女的生活、保育费用和一些零用津贴),对绝大多数企、事业单位的干部、极少数行政干部、中小学教师和留用的旧职员则实行工资制(或称固定工资制)。
  1950年,供给制大部分改为包干制(由国家发给一定数量的实物和货币,由领取人自行处理)。
  1952年,在部分干部中改包干制为工资制。
  1955年7月,取消供给制和包干制,一律实行工资制。同时,调整了部分职工的级别。县工资改革委员会根据德才兼备、适当照顾资历的原则,审批、确定职工升级的对象。全县行政干部提级的有154人,企、事业单位职工升级的有1097人。
  建国初,对工人一般实行计时工资制,后来一部分行业对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制。
  第二节工资调整从1955年普遍实行工资制至1983年,本县于1959、1963、1971、1977、1978、1979、1981-1983年先后7次调整了干部、工人的工资。
  1959年:调资升级面为干部1%,工人5%。主要给工资偏低的职工增加工资。
  1963年:调资升级面为40%。全县有2473人升级。并将原执行的一、二类地区工资标准改为三类。
  1971年:全民所有制职工升级的有1756人,占当年职工总数的32%;县以上大集体所有制的职工升级的有200人,占职工总数的12%。
  1977年:升级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为3215人,占当年职工总数的61.4%;大集体单位升级增资的也有1058人。
  1978年:升级面为2%,徒工提前转正定级则控制在3%左右。全县升级的全民所有制职工有108人,提前转正定级的徒工为8人;大集体单位升级的47人,提前转正定级的徒工26人。
  1979年:调资升级面为40%。全民所有制单位干部、工人升级的有2091人;大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升级的为760人。同时,工资区类别由三类调为四类。
  1981-1983年:1981年,教育、卫生、体育系统的干部、工人有2117人升级,其中升两级的719人;1982年,行政、事业系统的干部、工人有1677人升级,其中升两级的217人;1983年,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干部、工人有1907人升级,其中升两级的57人,县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升级的有2517人。
  第三节工资改革 1985年,国家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现行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实行新的以职务工资为主体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制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南城按照五类地区的工资标准,每个工作人员的基础工资均为每月39元。将职工的原有标准工资加上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5元,然后就近往上套入新的工资标准(1982年6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就近靠档增资不到一个级差的,还可提高一个档次);将靠档达到的金额减去基础工资39元,即为每个人的职务工资。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参加工资改革的干部和工人为4115人,月工资共增加73000元(不含教龄和护龄津贴)。
  为了鼓励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幼儿园的教师及护士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还分别加发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教、护津贴均按从事本职工作的年限发给,最多的每月10元。工改后全县享受教龄津贴的有1195人,每月津贴5952元;享受护龄津贴的为61人,每月津贴386元。
  第四节工资基金计划管理从1960年起,全县实行企业定员工资基金计划管理,制定按季、按月报批制度。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及企业单位的在编正式人员的工资,均由县劳动部门按季据实审批,交开户银行监督支付。临时人员的工资则要按月审批。奖金和加班工资均须报审后,方可发放。未经批准的,开户银行一律拒付。
  1984年下半年对企业开始实行“松绑”放权,银行对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均不再按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实行监督。
  第五节粮食与副食品补贴粮食补贴 1965年国家提高粮食收购价格后,相应地提高了粮食销售价格。为了不影响城镇人民生活,国家对职工按月发给定额生活补贴。当年全县经审定核发补贴的有11200人(包括职工家属),月贴金额为7932元。
  1966年改变粮食价格补贴方法。家庭就业人员有2人的,每个职工领取粮贴的人口不超过2.5人;家庭只有1人就业的,领取粮贴人口不得超过3.5人。按每人每月补贴人民币0.8、元计算,全县补贴人口15297人,每月补贴金额为12238元。
  自1979年孕,月起,由原来按家庭人口计算粮贴改为按就业职工人数计算粮贴,每个职工每月补贴3元。同时对1966年8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也给予粮价补贴。县属大集体单位吃商品粮的职工,亦参照上述规定发给。全县全民单位享受粮贴的职工计5624人,月补贴金额为16872元;大集体单位享受粮贴的职工计3278人,月补贴金额为9834元。
  副食品补贴1977年10月,全县对各企业、事业(含大集体)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固定职工、临时工、合同工及家属工实行副食品提价补贴。享受补贴的共11816人,每人每月补贴5元。对社(镇)办小集体单位的从业人员,则每人每月补贴2.5元。
  第六节奖金与附加工资奖金1958年以前,工矿企业普遍实行超产奖励制。1963年试行综合性奖金,至“文化大革命”初停止发放。1978年又逐步恢复试行计件工资制和超产奖励制度;同时,对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每人发给年终奖金10元,1980年后改为50元,1984年又改为96元。
  附加工资1966年,将综合奖金改为附加工资,提取的比例不超过职工月标准工资总额的6%至7%。原未享受综合奖金的职工,不发附加工资。附加工资经确定后,不再变动。1967年至1969年停发附加工资,1970年恢复,1974年再度停发。1977年以后,在每次调整工资时,均将每月增资超过5元的部分用来冲销附加工资,至1979年基本冲销完毕。尚未冲完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在1985年工资改革时继续冲销,企业单位则加在职工的新工资上予以保留。
  第六章退休离休制度退休按照1978年5月国务院关于职工退休的规定,凡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或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而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干部、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1957年国务院规定只须满5年)的,经本人申请,履行必要手续后,可以退休。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或连续工龄不满10年,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干部、工人,可办理退职手续。至1985年底,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有退休干部815人,退休工人488人。1975年至1980年,县属大集体单位有退休职工327人。从1975年起,职工退休(职)后,实行自然减员缺额招补;在补员中,退休(职)的职工可由1名符合条件的子女顶替为工人。县属大集体单位的顶替补员,也参照上述精神办理。这项“顶替”办法,至1985年停止执行。
  职工退休后,与在职职工同样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病故后同样有安葬费、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每年春节 ,各机关、企业的领导,还携带礼品到退休人员家中开展慰问活动。
  离休按照1982年4月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规定,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都可办理离休手续。全县从1982年至1985年,已办离休手续的干部有103名(其中省管单位离休干部12名)。
  离休干部的待遇:(一)政治待遇,仍按同级在职干部待遇看文件、听报告、参加会议;行政18级以上干部,在职时未担任领导职务的,也可享受县(处)级待遇,14级以上的可享受地(厅)级待遇。(二)生活待遇,除享受劳保福利方面所列的离休养老优待外,每人每年还由县里拨款300元,作为他们订阅书报、旅游观光等活动的经费。(三)前面所述的职工退休后的各种待遇,离休干部同样享受。
  为使离休老干部安度晚年,县委于1985年成立老干部局,并配备专职干部,做好老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1985年筹款兴建了老干部活动室。老干局每年组织老干部旅游一次,还经常组织象棋、麻将、门球等老人体育比赛活动。

知识出处

南城县志

《南城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出版地:1991

本志记述了南城县1912~1985年间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各项事业实行改革开放与全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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