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南城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2461 |
颗粒名称: | 第四章 救济 |
分类号: | D6 |
页数: | 2 |
摘要: | 第四章救济第一节社会救济民国19年(1930年)8月,成立南城县救济院,救济生活无着的孤寡老弱病残者。但救济款甚少,且有被贪污克扣现象。民国29年,逃入县境的难民剧增。设立难民收容所,在里塔开辟垦殖区。接着又开办难民工厂。民国30年在河东设立“南城义民卷烟公会”,在东港头设立难童学校和难童教养所,先后收容难民、难童达6300余人。民国34年抗日战争胜利后,美国利用太平洋战争中的部分剩余物资“援助”中国。次年,江西善后救济分署派第七工作队来县搞救济施舍。各乡、镇长如蝇逐臭,不择手段捞取救济物资。百姓所得无几,且变质食物和破旧衣衫居多。县救济院院长张有为挑拣好的救济物品私藏家中,群众多次控告,但官官相护,不了了之。 建国以来,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使“幼有所养:老有所终”。对无依靠的鳏、寡、老、残、幼实行“五保”。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对孤儿实行保教)。县民政局每年拨出大量专款,进行社会救济。1952年至1957年发放城乡救济专款171451元,1977年至1980年发放城乡救济专款407389元。1981年至1985年发放城乡救济专款596600元。每年冬季,还加工一批棉被、棉衣,救济缺衣少被的困难户。1963年至I967年共发放棉被667床,棉衣1621件。1968年至1985年共发放棉被2719床,棉衣3889件。 第二节赈灾建国以来,多次发生程度不同的水、旱、雹、火等灾害。每逢灾害,各级党政领导及时奔赴灾区进行慰问,拨出大量物资和专款,解决灾民生活困难。并组织受灾群众开展生产自救。1954年夏天水灾,盱江两岸有20549亩水稻被淹,2558户受灾,政府拨款2万元扶助受灾群众生产自救。1977年姑山公社五郎坳村两次发生火灾,房屋悉被烧毁。全县人民闻讯后,自动捐献衣被鞋袜和各种日用品,援助受灾群众,民政局及时发放大量救灾款,体现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1949年至1964年,政府用于各种灾害救济款达400800元,1965年至1980年为948850元,1981年至1985年为927300元。 第三节其他救济人民政府对1961年至1965年期间精简退职的职工,发给了一次性退职补助金。其后生活确有困难的,每月发给相当本人原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费。民政部门配合公安局,对外流来南城的人口,进行遣送工作,每年开支食宿车旅费等1000余元。 |
关键词: | 救济 民政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