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南城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2458 |
颗粒名称: | 第三章 安置 |
分类号: | D6 |
页数: | 2 |
摘要: | 第一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建国后,每年均有现役军人复员或转业、退伍回县。民政部门根据各时期有关安置政策、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和县体情况进行统一安排。1949年至1952年安置复员军人512名。1953年至1957年安置复员军人279名、退伍军人6名。1958年至1962年安置复员军人314名、退伍军人188名。1963年至1966年安置复员军人45名、退伍军人1122名。1967年至1976年安置复员军人25名、退伍军人1591名。1977年至1980年安置复员军人2名、退伍军人592名。1981年至1985年安置退伍军人1135名。36年来共安置复员军人1177名,退伍军人4634名,革命残废军人89人。其中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3080人,安排工作的1554人,担任县、区、乡(公社)领导干部的42名,担任生产大队(村)书记、主任及乡办企业干部的292名。 第二节移民安置 1958年兴建洪门水库。国家先后拨出搬迁安置费3892000元,以及大量木材、水泥、钢材,将水淹区2994户居民分别安置在洪门、包坊、严和、龙湖、小竺、徐家、大源、株良、水南等地。1958年后,又陆续修建了麻源、石溪、下坊、山坳、高桥等水库,县人民政府拨给搬迁费19820元,使移民得到妥善安置。 |
关键词: | 优抚安置 民政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