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南城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2456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革命老根据地的抚恤 |
分类号: | D6 |
页数: | 2 |
页码: | 135 |
摘要: | 建国后,人民政府经过调查核实,确定追认南城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中牺牲的同志为革命烈士,其家属为烈属,健在的原苏区干部则称为革命老同志。烈属由县民政局每年定期发给抚恤费;革命老同志中生活确有困难者,定期给予生活困难补助;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依靠的革命老同志或烈属,送进敬老院颐养晚年,一切生活费用全部由政府负担。1952年,发放抚恤粮91050斤,人民币16237元,布35000尺,修房费38000元。解决了4525户、12000余人的困难。 民政事业抚恤费支出情况表表10-3 单位:元 1951年,中央南方革命老根据地访问团派员到南城慰问,带来中央的慰问信和毛泽东题词“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光荣”,赠给苏区革命老同志和烈士家属。1956年,省委和省人民政府又组织了革命老根据地慰问团来县慰问。 1955年至1964年,民政部门先后四次拨出专款,修筑竺由至小竺、黄狮至珀歼、珀歼至资溪许坊、珀歼至水口四条公路,共26公里。修建小电站一座,小学校舍四所。帮助解决老区交通、照明和儿童上学等问题。1985年,省民政厅下拨老区建设经费10万元,县筹资8万元,支援沙洲乡,架设由县城至该乡水口村的高压输电线,线路全长43公里,整个工程共投资50万元(其中:分村集资32万元),于1985年建成通电,结束了该乡用电难的历史。 |
关键词: | 优抚安置 民政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