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建国后南城县审判机构历史沿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南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244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建国后南城县审判机构历史沿革
分类号: DF8
页数: 2
摘要: 一、审判机构 二、案件审理 三、申诉、复查
关键词: 审判机关 法院

内容

一、审判机构 1950年9月成立县人民法院,由县长兼任院长。土地改革期间,成立县人民法庭,并先后在二、七区建立第一分庭,三区建立第二分庭,五、六区建立第三分庭,由区委书记和区长兼任正、副庭长,负责审理土改中的刑事案件。1952年后,县人民法院任命了专职院长。设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书记员。1966年12月,县人民法院因受“文化大革命”的冲击而致瘫痪,其职权先后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南城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和县革委会保卫部行使。1972年恢复县人民法院,先后设置办公室和刑事、民事、经济三个审判庭,下设路东、洪门、徐家、上唐和建昌镇五个人民法庭。
  从50年代开始,县人民法院为便于人民参与审判,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县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审判员若干人组成。一般刑事、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或由审判员一人、人民陪审员二人(也可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重大或疑难案件,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案件审理建国后,刑事案件一般由自诉人起诉,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出公诉,法院负责审判(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由自诉人起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1949年5月至1954年底,全县共审结各种刑事案件674起,依法判处人犯1803名;1955年至1965年,共审结刑事案件791件,判决人犯980名;1966年至1978年共审结刑事案216件,判决人犯258名;1979年至1980年共审结刑事案件35件,判决人犯44名;1981年至1985年,共审结刑事案件325件,判处人犯506名。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包括死缓)的占25.1%,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免于刑事处分以及无罪释放的占74.9%。
  另外,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的1968年还实行过“群众办案”、“群众专政”的“左”倾做法,各公社、大队均可判案,造成许多冤假错案,这些案件在粉碎林彪反党集团后,由县落实对敌斗争政策办公室陆续予以纠正。
  民事案件,一般先由基层组织调解,调解无效,由原告向法院起诉。如原告直接起诉,法院亦接受审理。从1980年至1985年,县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542件。
  1980年以后,法制进一步健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公布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试行)》等法律,使法院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
  1981年5月县人民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至1985年共审结各种经济纠纷案168件。
  三、申诉、复查建国后,县政法部门依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重视做好案件复查工作,纠正冤假错案。
  1966年进行案件检查,对未构成犯罪而被错判的75人作了纠正。
  1980年,政法部门开展了复查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对1966年至1978年判处的案件全面进行复查,平反冤假错案51起(其中政治案件46起),部分纠正的案件9起。

知识出处

南城县志

《南城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出版地:1991

本志记述了南城县1912~1985年间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各项事业实行改革开放与全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