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建国后南城县检察机构工作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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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243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建国后南城县检察机构工作概况
分类号: D9
页数: 2
摘要: 一、检察机构 二、检察工作
关键词: 检察机关 检察院

内容

一、检察机构 1954年4月成立南城县人民检察署。初与公安局合署办公,检察长由公安局副局长兼任。同年6月,检察署从公安局分出,检察长改由副县长兼任,另设副检察长负责具体业务。
  县人民检察署负责审查犯罪事实,对法律的执行进行监督,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审查和批准逮捕,监督法庭审判和终审后罪犯的劳动改造。
  1955年检察署更名为检察院,机构扩大,人员增加。
  1966年12月,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受“文化大革命”冲击而致瘫痪。
  1968年10月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南城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接管。1978年10月重建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二、检察工作 1954年至1965年,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部门移送案805件,依法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分子1200余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876件。从1980年7月县人大八届一次会议至1985年4月九届二次会议,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各种刑事犯罪案388件、629人,通过审理,批准逮捕526人(340件)。同时,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310件、522人,经审查决定起诉288件、473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县人民检察院加强了对经济案、法纪案的检察和对监所的检察工作。从1980年7月至1985年4月,共受理各种经济案件61件、155人,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97000余元。共受理法纪案23起,经侦查审理,决定起诉的5人。监所检察人员到看守所检察445次,找人犯谈话进行法制宣传教育208人次,上法律知识课46次。

知识出处

南城县志

《南城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出版地:1991

本志记述了南城县1912~1985年间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各项事业实行改革开放与全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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