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南城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2431 |
颗粒名称: | 第二章 建国后的治安、司法 |
分类号: | D6 |
页数: | 7 |
摘要: | 一、治安机构 1949年7月7日成立南城县公安局。执行“镇压敌人,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任务。1960年各公社设公安特派员,大队设治保主任,负责当地的社会治安。1966年12月,由于“文化大革命”政治运动的冲击,公、检、法陷于瘫痪。稍后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南城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行使公检法的一切职权。1969年8月,成立南城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1973年恢复公安局。1979年11月公安局增设刑侦队。71981年,根据工作需要,将局内所设股改为科,即:秘书科、政治保卫科、治安保卫科、预审科,并增设经济文化保卫科、消防科、政工科。1982年撤销消防科。 解放初,成立县公安支队,干警8人。1950年成立县公安队,有干警36人。1967年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南城县中队,受县人武部领导。1925年改为县公安警察中队,受县公安局与地区公安局武装民警科双重领导。 解放初期,设城关派出所。1961年增设黄狮、洪门两个派出所,1963年撤销。1964年恢复洪门派出所,1968年撤销。1979年又恢复洪门派出所。1982年增设上唐、沙洲派出所。1984年增设岳口、里塔派出所。 |
关键词: | 治安机构 司法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