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南城县司法历史沿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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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2430
颗粒名称: 民国时期南城县司法历史沿革
分类号: D6
页数: 1
摘要: 民国初期沿袭清制,由县知事总揽政法。民国16年(1927年)5月以后,一度成立县司法委员公署,接管全县司法事务。同年10月又撤销司法委员公署,仍由县长兼理司法。民国25年成立县司法处,由主任审判官独立行使审判职能,受理民事、刑事案件,但司法外的行政和检察大权仍由县长掌握。司法处还设书记官、检验员、执达员、录事、庭丁、法警等。书记官、检验员由省高等法院委派,其他人员由主任审判官派任或雇用,并呈报高等法院备案。凡与军人有关案件,一律由县政府军法承审员代替县长审理。民国36年,县司法处改为南城地方法院。同年,在南城还设立江西高等法院第六分院,民国37年改为江西高等法院南城分院。
关键词: 民国 司法制度

内容

民国初期沿袭清制,由县知事总揽政法。民国16年(1927年)5月以后,一度成立县司法委员公署,接管全县司法事务。同年10月又撤销司法委员公署,仍由县长兼理司法。民国25年成立县司法处,由主任审判官独立行使审判职能,受理民事、刑事案件,但司法外的行政和检察大权仍由县长掌握。司法处还设书记官、检验员、执达员、录事、庭丁、法警等。书记官、检验员由省高等法院委派,其他人员由主任审判官派任或雇用,并呈报高等法院备案。凡与军人有关案件,一律由县政府军法承审员代替县长审理。民国36年,县司法处改为南城地方法院。同年,在南城还设立江西高等法院第六分院,民国37年改为江西高等法院南城分院。

知识出处

南城县志

《南城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出版地:1991

本志记述了南城县1912~1985年间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各项事业实行改革开放与全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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