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国时期的治安、司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南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2427
颗粒名称: 第一章 民国时期的治安、司法
分类号: D6
页数: 2
页码: 117
摘要: 辛亥革命后,县衙捕厅改为捕押局。民国元年(1912年)12月改称警察署,置署长。翌年,改为警务长。民国4年改称警察所,县知事兼所长,另设警佐辅之。民国16年1O月,成立“清乡善后委员会”,后改为“挨户团”,专门镇压共产党人和工农群众。民国17年春,成立县靖卫团。民国18年夏,县靖卫团改编为警察队。民国21年成立“封锁匪区委员会”,对苏区加紧封锁。民国28年改警察队为警察局并附设戒烟所。民国30年,机构扩大,有局长、科长、警长等12人,警士120余人,下设珀歼、硝石、里塔3个派出所。民国35年,国民党发动内战,加紧镇压人民,警察机构再次扩大,有局长、科长、督察长、巡官、警长37人,警士150人,修械士、侦缉便衣队等50余人,并先后设里塔、硝石、珀歼、河东、北门等5个派出所。
关键词: 司法 治安机构

内容

第一节治安机构辛亥革命后,县衙捕厅改为捕押局。民国元年(1912年)12月改称警察署,置署长。翌年,改为警务长。民国4年改称警察所,县知事兼所长,另设警佐辅之。民国16年1O月,成立“清乡善后委员会”,后改为“挨户团”,专门镇压共产党人和工农群众。民国17年春,成立县靖卫团。民国18年夏,县靖卫团改编为警察队。民国21年成立“封锁匪区委员会”,对苏区加紧封锁。民国28年改警察队为警察局并附设戒烟所。民国30年,机构扩大,有局长、科长、警长等12人,警士120余人,下设珀歼、硝石、里塔3个派出所。民国35年,国民党发动内战,加紧镇压人民,警察机构再次扩大,有局长、科长、督察长、巡官、警长37人,警士150人,修械士、侦缉便衣队等50余人,并先后设里塔、硝石、珀歼、河东、北门等5个派出所。
  民国27年(1938年),本县始由县商会筹建一民间消防机构,设商会内(旧龙王庙,今政协)。由商会指定一办事员负责,配有简单的消防器材,如手推车、水枪、消防桶等。民国28年,消防改由警察局管辖,由警长和若干警士负责。
  民国28年(1939年),设立南城稽查站,为全省5个交通稽查站之一。29年下半年改称交通管理站。民国30年成立南城交通管理所,编制3~6人。同年,省公路局警察队在株良站派驻2人,南城车站派驻8人,万年桥派驻3人。
  民国31年(1942年)县政府设户政室,负责管理全县户口。各乡镇公所亦有专人管理户口。警察局设有户籍警,不定期检查户口。民国36年,推行地方自治,当局以户口编查、整理保甲为名,强征壮丁,充当炮灰。
  第二节社会治安民国时期,政治腐败,社会秩序混乱。烟(鸦片烟)、赌、娼、盗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四大毒瘤。
  烟毒泛滥鸦片战争后,鸦片流入本县。起初由商人从其他货物中夹带,暗中出售。后来竟有人携入罂粟种子,在本县与临川、宜黄、资溪接壤的深山僻谷里种植,熬制鸦片出售。民国5年(1916年),省长公署曾派员来县会勘烟苗,禁止种植。民国12年,江西省督军蔡成勋以“寓禁于征”为词,开设鸦片税,公卖鸦片。当时县城设局公卖,私人也公开设立土膏店,大小烟馆遍及城乡,烟害十分猖獗。后因广大群众强烈反对,始停止公卖。民国25年成立县禁烟分会,贩运出售者稍有收敛。民国28年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警察局不得不虚张声势,下令禁止吸鸦片,取缔贩运出售鸦片和开设烟馆,查处了一些吸毒犯和贩运出售者。但明查暗纵,不少烟犯由公开吸毒和贩卖,变为隐蔽的暗中活动,危害仍烈。
  赌博成风每年春节 ,赌摊布满县城街头巷尾,有的竟摆到十字街口。青帮、地痞,聚赌抽头。南城团管区的头目亦邀人在家赌博,并派兵荷枪实弹,站岗放哨。农村集镇也是如此,每逢迎神庙会,当圩赶集,赌徒麇集。赌博形式有推牌九、开花会、设宝庄、掷骰子、打麻将、打纸牌等。大批乡绅、恶霸、地痞、流氓开设烟馆、茶馆、酒楼或由“三角班”搭台演唱淫秽戏曲小调,引诱远近男女聚赌。不少人因聚赌荒工废业,精神萎靡,有的甚至被弄得倾家荡产,沦落街头或走上绝路。
  娼妓流行县城妓院集中在天一山和北门外一带。江苏扬州人开设的有5家,称“扬帮”,本地人开设的有7家,称“土帮”。此外,还有不少“倚门卖笑”的“私门楼”。最大的妓院蓄养妓女10多名。妓院“老鸨”经常虐待妓女,稍不顺从,就受到罚跪、毒打、针扎、火烙。警察局对妓院亦借机敲诈勒索,收取“花捐”。
  盗匪猖獗洪门岭、界山岭、都军、曾潭桥、珀歼等与邻县交界之处,盗匪活动频繁。洪门岭、界山岭两地为下弓的土匪头子徐老大、徐老二所盘踞;都军、曾潭桥由以张春为首的土匪霸占;珀歼则经常受金溪县土匪的骚扰,该县匪首向理安经常窜扰南城。各路匪徒,私设关卡,打家劫舍,无恶不作。在城镇,盗窃案件也不断发生。
  第三节司法民国初期沿袭清制,由县知事总揽政法。民国16年(1927年)5月以后,一度成立县司法委员公署,接管全县司法事务。同年10月又撤销司法委员公署,仍由县长兼理司法。民国25年成立县司法处,由主任审判官独立行使审判职能,受理民事、刑事案件,但司法外的行政和检察大权仍由县长掌握。司法处还设书记官、检验员、执达员、录事、庭丁、法警等。书记官、检验员由省高等法院委派,其他人员由主任审判官派任或雇用,并呈报高等法院备案。凡与军人有关案件,一律由县政府军法承审员代替县长审理。民国36年,县司法处改为南城地方法院。同年,在南城还设立江西高等法院第六分院,民国37年改为江西高等法院南城分院。

知识出处

南城县志

《南城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出版地:1991

本志记述了南城县1912~1985年间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各项事业实行改革开放与全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