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 治安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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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2426
颗粒名称: 卷八 治安司法
分类号: D6
页数: 8
页码: 117
摘要: 亥革命后,县衙捕厅改为捕押局。民国元年(1912年)12月改称警察署,置署长。翌年,改为警务长。民国4年改称警察所,县知事兼所长,另设警佐辅之。民国16年1O月,成立“清乡善后委员会”,后改为“挨户团”,专门镇压共产党人和工农群众。民国17年春,成立县靖卫团。民国18年夏,县靖卫团改编为警察队。民国21年成立“封锁匪区委员会”,对苏区加紧封锁。民国28年改警察队为警察局并附设戒烟所。民国30年,机构扩大,有局长、科长、警长等12人,警士120余人,下设珀歼、硝石、里塔3个派出所。民国35年,国民党发动内战,加紧镇压人民,警察机构再次扩大,有局长、科长、督察长、巡官、警长37人,警士150人,修械士、侦缉便衣队等50余人,并先后设里塔、硝石、珀歼、河东、北门等5个派出所。
关键词: 治安管理 治安机构

内容

第一章民国时期的治安、司法第一节治安机构辛亥革命后,县衙捕厅改为捕押局。民国元年(1912年)12月改称警察署,置署长。翌年,改为警务长。民国4年改称警察所,县知事兼所长,另设警佐辅之。民国16年1O月,成立“清乡善后委员会”,后改为“挨户团”,专门镇压共产党人和工农群众。民国17年春,成立县靖卫团。民国18年夏,县靖卫团改编为警察队。民国21年成立“封锁匪区委员会”,对苏区加紧封锁。民国28年改警察队为警察局并附设戒烟所。民国30年,机构扩大,有局长、科长、警长等12人,警士120余人,下设珀歼、硝石、里塔3个派出所。民国35年,国民党发动内战,加紧镇压人民,警察机构再次扩大,有局长、科长、督察长、巡官、警长37人,警士150人,修械士、侦缉便衣队等50余人,并先后设里塔、硝石、珀歼、河东、北门等5个派出所。
  民国27年(1938年),本县始由县商会筹建一民间消防机构,设商会内(旧龙王庙,今政协)。由商会指定一办事员负责,配有简单的消防器材,如手推车、水枪、消防桶等。民国28年,消防改由警察局管辖,由警长和若干警士负责。
  民国28年(1939年),设立南城稽查站,为全省5个交通稽查站之一。29年下半年改称交通管理站。民国30年成立南城交通管理所,编制3~6人。同年,省公路局警察队在株良站派驻2人,南城车站派驻8人,万年桥派驻3人。
  民国31年(1942年)县政府设户政室,负责管理全县户口。各乡镇公所亦有专人管理户口。警察局设有户籍警,不定期检查户口。民国36年,推行地方自治,当局以户口编查、整理保甲为名,强征壮丁,充当炮灰。
  第二节社会治安民国时期,政治腐败,社会秩序混乱。烟(鸦片烟)、赌、娼、盗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四大毒瘤。
  烟毒泛滥鸦片战争后,鸦片流入本县。起初由商人从其他货物中夹带,暗中出售。后来竟有人携入罂粟种子,在本县与临川、宜黄、资溪接壤的深山僻谷里种植,熬制鸦片出售。民国5年(1916年),省长公署曾派员来县会勘烟苗,禁止种植。民国12年,江西省督军蔡成勋以“寓禁于征”为词,开设鸦片税,公卖鸦片。当时县城设局公卖,私人也公开设立土膏店,大小烟馆遍及城乡,烟害十分猖獗。后因广大群众强烈反对,始停止公卖。民国25年成立县禁烟分会,贩运出售者稍有收敛。民国28年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警察局不得不虚张声势,下令禁止吸鸦片,取缔贩运出售鸦片和开设烟馆,查处了一些吸毒犯和贩运出售者。但明查暗纵,不少烟犯由公开吸毒和贩卖,变为隐蔽的暗中活动,危害仍烈。
  赌博成风每年春节 ,赌摊布满县城街头巷尾,有的竟摆到十字街口。青帮、地痞,聚赌抽头。南城团管区的头目亦邀人在家赌博,并派兵荷枪实弹,站岗放哨。农村集镇也是如此,每逢迎神庙会,当圩赶集,赌徒麇集。赌博形式有推牌九、开花会、设宝庄、掷骰子、打麻将、打纸牌等。大批乡绅、恶霸、地痞、流氓开设烟馆、茶馆、酒楼或由“三角班”搭台演唱淫秽戏曲小调,引诱远近男女聚赌。不少人因聚赌荒工废业,精神萎靡,有的甚至被弄得倾家荡产,沦落街头或走上绝路。
  娼妓流行县城妓院集中在天一山和北门外一带。江苏扬州人开设的有5家,称“扬帮”,本地人开设的有7家,称“土帮”。此外,还有不少“倚门卖笑”的“私门楼”。最大的妓院蓄养妓女10多名。妓院“老鸨”经常虐待妓女,稍不顺从,就受到罚跪、毒打、针扎、火烙。警察局对妓院亦借机敲诈勒索,收取“花捐”。
  盗匪猖獗洪门岭、界山岭、都军、曾潭桥、珀歼等与邻县交界之处,盗匪活动频繁。洪门岭、界山岭两地为下弓的土匪头子徐老大、徐老二所盘踞;都军、曾潭桥由以张春为首的土匪霸占;珀歼则经常受金溪县土匪的骚扰,该县匪首向理安经常窜扰南城。各路匪徒,私设关卡,打家劫舍,无恶不作。在城镇,盗窃案件也不断发生。
  第三节司法民国初期沿袭清制,由县知事总揽政法。民国16年(1927年)5月以后,一度成立县司法委员公署,接管全县司法事务。同年10月又撤销司法委员公署,仍由县长兼理司法。民国25年成立县司法处,由主任审判官独立行使审判职能,受理民事、刑事案件,但司法外的行政和检察大权仍由县长掌握。司法处还设书记官、检验员、执达员、录事、庭丁、法警等。书记官、检验员由省高等法院委派,其他人员由主任审判官派任或雇用,并呈报高等法院备案。凡与军人有关案件,一律由县政府军法承审员代替县长审理。民国36年,县司法处改为南城地方法院。同年,在南城还设立江西高等法院第六分院,民国37年改为江西高等法院南城分院。
  第二章建国后的治安、司法第一节治安一、治安机构 1949年7月7日成立南城县公安局。执行“镇压敌人,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任务。1960年各公社设公安特派员,大队设治保主任,负责当地的社会治安。1966年12月,由于“文化大革命”政治运动的冲击,公、检、法陷于瘫痪。稍后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南城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行使公检法的一切职权。1969年8月,成立南城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1973年恢复公安局。1979年11月公安局增设刑侦队。71981年,根据工作需要,将局内所设股改为科,即:秘书科、政治保卫科、治安保卫科、预审科,并增设经济文化保卫科、消防科、政工科。1982年撤销消防科。
  解放初,成立县公安支队,干警8人。1950年成立县公安队,有干警36人。1967年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南城县中队,受县人武部领导。1925年改为县公安警察中队,受县公安局与地区公安局武装民警科双重领导。
  解放初期,设城关派出所。1961年增设黄狮、洪门两个派出所,1963年撤销。1964年恢复洪门派出所,1968年撤销。1979年又恢复洪门派出所。1982年增设上唐、沙洲派出所。1984年增设岳口、里塔派出所。
  二、社会治安建国后,南城县在治安工作中,首先开展了剿匪反霸斗争,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其后在党的领导和广大群众的协助下,公、检、法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了镇反、肃反等斗争,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以维护公众安全和社会秩序,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顺利进行。
  剿匪解放初期,残余的国民党反动骨干、特务、散兵游勇,在县境内结成6股土匪。这些土匪和恶霸、不法地主互相勾结,散布谣言,张贴反动标语,抢劫行商,破坏交通,抢劫商店、粮库,烧毁粮仓,破坏支前工作,甚至杀害干部和群众,反动气焰十分嚣张。
  1949年7月中旬,中共南城县委作出了清剿和瓦解土匪的决定。全县剿匪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召开群众大会、保甲长伪职员会、匪属座谈会等,反复宣传“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赎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限令私藏武器者于7月15日前,向人民政府自动报缴。并号召人民群众建立联防,组织防匪自卫队和情报小组,迅速查清匪情。
  第二阶段,武装清剿。8月5日,县委发布剿匪命令,驻县部队483团和县大队、区小队迅速行动,首先将潜伏在城镇活动的恶霸李树德、王国栋、严中仁、徐永观等逮捕归案,切断城镇恶霸与四乡土匪的联络。接着,483团和地方武装将各地土匪分割包围,实行经济封锁,突击搜山。并发动群众,把被裹胁、蒙骗上山的群众争取下山,从内部瓦解敌人。8月下旬,在浔溪击毙了匪首杨胡子,活捉了杨老七、杨老八,杨部土匪大部缴械投降。在下弓,活捉了许永隆,该部匪徒全部瓦解。在三门石,抓获了关立冬、傅清泉、裘应俚。9月、10月,483团和地方人民武装又两次给残余土匪以沉重打击。从此,县境土匪基本肃清,共计消灭和瓦解土匪1000余人,缴获长短枪1100枝,子弹3000余发,手榴弹200余枚,电台3部。
  反霸1949年9月上旬,中共南城县委决定在全县开展反霸斗争。先后在城关、新丰、珀玕、岳口、硝石等地召开了五次反霸大会,根据广大群众的要求,人民政府先后处决了民愤极大的恶霸分子:原国民党参议会副议长李树德、原新丰镇镇长徐永观、原硝石区区长严中仁以及胡云鹭、孙春生等人。
  镇反1951年12月至1952年年底,全县开展了大张旗鼓的镇压反革命运动。镇反中,首先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使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家喻户晓。接着号召广大群众检举揭发,并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对反动分子的登记工作,采取两头挤的方法,使反革命分子无处藏匿。在人民群众的支持下,镇反运动取得了积极的成果,先后逮捕了一贯道匪首樊景春、柴门道首邱用光,以及反动党团骨干詹炳炎、吴上梅等人。潜逃上海、苏州等地的头号恶霸张庭栋、邓国珩也被逮捕归案。人民政府根据首恶必办的政策,镇压了这批血债累累、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
  肃反从1955年6月至1959年4月,本县先后分5批在党政群、财贸企业、文教卫生、水上船民等230多个单位的8321名干部职工中开展内部肃反。县委成立了肃反运动五人领导小组,设立了专门办公室,并抽调了】30多名干部参加这项工作。全县查出反、坏分子143名,分别给予判刑、劳动教养、开除、管制生产(或留用)等处理。
  结合内部肃反运动,从1957年5月至1958年底,分两批对全县干部进行了审查,搞清楚了300多名干部的政治历史问题。运动后期,对有严重问题的43名干部作了处理。
  建国初期,公安部门还严厉打击其他刑事犯罪。仅两个月,就破获抢劫、偷盗案48起,投毒杀人案4起,拐卖人口案2起,贩卖银元案1起。同时采取有力措施,消除旧社会遗留下来的积习流弊:(1)严禁种植、贩卖与吸鸦片。先后在城关镇、二区和三区逮捕了贩卖和吸鸦片犯17人,依法予以制裁。(2)取缔妓院,严禁卖淫。管制和改造“老鸨”;对那些在旧社会被迫沦为娼妓的妇女,则集中学习,进行思想教育,免费医治疾病,组织他们从事劳动,自食其力。(3)查封赌馆,禁止赌博。
  通过治理,社会风气为之一新,人民群众开始获得安定的社会环境。50年代中期至末期,全县进入建国后社会治安较好的时期。1959年共发案33件,发案率为2.36%00,比】954年的发案数下降43.1%。60年代初,国家三年经济困难时期,社会治安有所波动。1960年8月,县垦殖局西洋工地的陈又松、许如川、王德付等人组织“自由中国反共救国军”,发展成员12名。企图攻打粮仓,抢劫银行,抢夺枪枝,登山为匪,配合国民党反攻大陆。县公安机关及时破获此案,处决了首犯陈又松。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前,全县社会治安进入建国后最好的时期。1964年,全县仅发案27件,发案率为1.7%。“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检、法机关被砸烂,社会主义法制横遭践踏,社会治安混乱,尤其是1967、1968两年发生的大抄家、群众组织武斗、清理阶级队伍等事件中,公民的人身安全没有保障,许多人被抄家、被揪斗、受凌辱,有的被打伤致残甚至随意枪杀,有的还殃及家属,造成了许多不幸的后果。由于“文化大革命”的消极影响,加上封建主义思想残余影响、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1976年以后至80年代初期,社会治安仍然欠佳,全县各种案件增多,重、特大案件也时有发生。1981年5月23日凌晨,7名罪犯撬盗县人武部军械库,盗走“五四”式手枪17枝,“五0”式手枪子弹2333发,“六七”式手榴弹8枚,开着偷来的汽车深夜潜逃。28日在湖南省祁东县被公安机关擒获归案。
  为了争取社会治安稳定好转,遵照中共中央1983年中发(31)号文件《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从1983年8月18日起,在全县城乡开展了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活动。重点打击对象是流氓集团和杀人、强奸、抢劫等7个方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至1986年底,摧毁各类犯罪团伙48个,收捕各类犯罪分子617人。通过“严打”,社会治安明显好转。据统计,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前后28个月对比,刑事发案数下降了30%。在侦查破案、打击犯罪、保卫人民的战斗中,县公安干警开展了立功创模活动。1978年,县公安局被评为“全省公安保卫战线先进集体”。1981、1982年,在侦破2起特大案件中,县公安局荣立集体二等功和三等功各1次。此外,看守所、建昌镇派出所分别荣立集体三等功2次,全局有2名干警荣立三等功。
  三、看守劳改解放初,成立过义务警察队,并留用原警察局部分人员负责看管在押人犯。1950年撤销义务警察队,成立看守所。1952年成立县劳改队,归公安局领导。劳改队设岳口、太坪头、河东和江家巷4个农场。1959年撤销县劳改队,犯人送省劳改部门监管。1979年,县看守所建成一栋面积为240平方米的新监所,改善了监管条件,并依法对人犯进行科学、文明的管理。
  四、消防建国后,县城于1955年成立消防组,设专人负责,并配有人力水泵、水枪、火钩、消防桶等。1958年成立城关镇消防队,编制4人,配有22马力救火机一台。1963年改为南城县公安局消防队,配有7马力和22马力机动水泵各2台。1975年,县消防中队改由县公安局和地区消防大队双重领导。为了加强防火工作,县政府从1970年起曾3次拨专款配置消防车2辆,消防指挥车1辆。
  五、户籍管理建国后,县公安局设户籍室,负责对全县居民的民族、籍贯、成分、文化程度、职业、出生、死亡等项目进行登记,对迁出、迁入以及农业人口转非农业人口进行管理。
  六、交通监理建国后,南城汽车运输公司下设万年桥、石上、硝石3个交通管理站。后撤销,南城县交通管理划归南丰车辆管理站负责。1969年成立南城车辆监理站,主要业务是监督执行公路交通规则,核发机动车辆牌照和驾驶证,定期进行机动车辆验审,征收汽车养路费,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以及交通事故处理等。1973年,该站从县汽车站迁出,搬入县城北门外街新建的站房,有干部、职工24人和吉普车、摩托车各1辆。
  70年代中期以前,社会机动车辆较少,全县交通事故发生率较低。此后,社会机动车辆急剧增加,而改善道路工作又跟不上去以及管理方面的人为因素,全县交通事故发生率上升。从1980年至1985年,全县发生各类交通事故256起,死65人,伤258人,造成直接损失151035元。
  第二节检察一、检察机构 1954年4月成立南城县人民检察署。初与公安局合署办公,检察长由公安局副局长兼任。同年6月,检察署从公安局分出,检察长改由副县长兼任,另设副检察长负责具体业务。
  县人民检察署负责审查犯罪事实,对法律的执行进行监督,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审查和批准逮捕,监督法庭审判和终审后罪犯的劳动改造。
  1955年检察署更名为检察院,机构扩大,人员增加。
  1966年12月,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受“文化大革命”冲击而致瘫痪。
  1968年10月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南城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接管。1978年10月重建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二、检察工作 1954年至1965年,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部门移送案805件,依法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分子1200余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876件。从1980年7月县人大八届一次会议至1985年4月九届二次会议,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各种刑事犯罪案388件、629人,通过审理,批准逮捕526人(340件)。同时,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310件、522人,经审查决定起诉288件、473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县人民检察院加强了对经济案、法纪案的检察和对监所的检察工作。从1980年7月至1985年4月,共受理各种经济案件61件、155人,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97000余元。共受理法纪案23起,经侦查审理,决定起诉的5人。监所检察人员到看守所检察445次,找人犯谈话进行法制宣传教育208人次,上法律知识课46次。
  第三节审判一、审判机构 1950年9月成立县人民法院,由县长兼任院长。土地改革期间,成立县人民法庭,并先后在二、七区建立第一分庭,三区建立第二分庭,五、六区建立第三分庭,由区委书记和区长兼任正、副庭长,负责审理土改中的刑事案件。1952年后,县人民法院任命了专职院长。设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书记员。1966年12月,县人民法院因受“文化大革命”的冲击而致瘫痪,其职权先后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南城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和县革委会保卫部行使。1972年恢复县人民法院,先后设置办公室和刑事、民事、经济三个审判庭,下设路东、洪门、徐家、上唐和建昌镇五个人民法庭。
  从50年代开始,县人民法院为便于人民参与审判,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县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审判员若干人组成。一般刑事、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或由审判员一人、人民陪审员二人(也可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重大或疑难案件,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案件审理建国后,刑事案件一般由自诉人起诉,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出公诉,法院负责审判(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由自诉人起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1949年5月至1954年底,全县共审结各种刑事案件674起,依法判处人犯1803名;1955年至1965年,共审结刑事案件791件,判决人犯980名;1966年至1978年共审结刑事案216件,判决人犯258名;1979年至1980年共审结刑事案件35件,判决人犯44名;1981年至1985年,共审结刑事案件325件,判处人犯506名。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包括死缓)的占25.1%,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免于刑事处分以及无罪释放的占74.9%。
  另外,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的1968年还实行过“群众办案”、“群众专政”的“左”倾做法,各公社、大队均可判案,造成许多冤假错案,这些案件在粉碎林彪反党集团后,由县落实对敌斗争政策办公室陆续予以纠正。
  民事案件,一般先由基层组织调解,调解无效,由原告向法院起诉。如原告直接起诉,法院亦接受审理。从1980年至1985年,县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542件。
  1980年以后,法制进一步健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公布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试行)》等法律,使法院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
  1981年5月县人民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至1985年共审结各种经济纠纷案168件。
  三、申诉、复查建国后,县政法部门依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重视做好案件复查工作,纠正冤假错案。
  1966年进行案件检查,对未构成犯罪而被错判的75人作了纠正。
  1980年,政法部门开展了复查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对1966年至1978年判处的案件全面进行复查,平反冤假错案51起(其中政治案件46起),部分纠正的案件9起。
  第四节司法行政 1949年10月县人民政府设司法科,1950年9月撤销,成立县人民法院。1955年成立县法律顾问处,1958年撤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加强法制建设的需要,县政府于1980年10月成立司法局,负责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管理公证和律师业务等项工作。次年10月恢复县法律顾问处,至1985年,该处有律师1人,律师工作者4人,特邀律师1人。1981年10月,成立县公证处,先后配备了6名工作人员。“两处”均隶属于司法局领导,为副局级机构,公证员和律师一般需要经统考后由省司法厅任命。各乡镇均成立普法领导小组和人民调解领导小组,配备了专职司法助理员。1985年,全县共有基层单位普法领导小组73个、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委员会187个、村调解小组1383个。
  一、司法改革 1952年9月开始进行司法改革。主要内容是:批判旧法观念,树立新法观念,纠正错案。方法是:对群众进行宣传,发动群众检举过去办案中的问题。在司法人员中,批判国民党旧政权制定的《六法全书》中的错误观点,批判官僚主义和主观主义。司法改革进行了半年多时间,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遵照中央领导同志关于“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指示,全县司法工作进一步加强,各项工作逐步纳入法制轨道,基本上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法制教育 5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后,开展了大规模的全民性的学习、宣传和教育。“文化大革命”时期,社会主义法制横遭践踏,法制教育停顿。1980年后,法制教育逐步走向制度化、经常化。1983年8月,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后,县司法局出动宣传车到全县城乡进行了22天的巡回宣传,并以散发宣传资料、图展典型案例、放映幻灯等形式,广泛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面达37250人次。从1985年起,全县以各种方式开展全民普及法律常识教育,举办了各级领导骨干学习班,重点组织学习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经济合同法、婚姻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7个主要法律。同时,举办法制宣传广二播讲座129次,为基层单位上法制课78次,购买各类法律常识读本13625册,全县受教育面达16240人次,为全县在五年内基本普及法律常识打下了基础。
  三、人民调解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认真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一手抓调解、一手抓预防。1981年至1985年,平均每年调解各类民事纠纷4300余起,成功率逐年提高。1985年为93%,共防止避免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140多件。使数百名失足青年迷途知返,为社会消除了大量的不安定因素。此外,人民调解工作还积极配合“五讲四美三热爱”和评选“五好家庭”、“文明村(街)”、“遵纪守法光荣户”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纠纷,为促进社会安定和保障生产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公证及法律顾问 1981年10月至1985年底,县公证处共办理遗产继承公证14件,收养、身份公证10件,房屋买卖、租赁、拆迁公证12件,产权、宅基地使用权公证3件,有奖储蓄公证1件,计划生育公证60件。还办理经济合同公证174件,占公证总数的63%,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40余万元。
  1980年10月至1985年底,县法律顾问处共办理民事代理46件,非诉讼调解2件,担任刑事辩护51件,解答法律咨询860件,代写法律文书272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该处工作的重点逐步转向为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5年来,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86万余元。

知识出处

南城县志

《南城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出版地:1991

本志记述了南城县1912~1985年间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各项事业实行改革开放与全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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