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区乡行政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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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2418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区乡行政机构
分类号: D0
页数: 2
摘要: 民国初期,县以下行政区域和基层政权组织,基本沿袭清末旧制。五家为一牌,立牌长一人。十牌为一甲,立甲长一人。以都统甲,各都设正、副都长一人。每村设村长一人。
关键词: 行政管理体制 机构改革

内容

第一节区署、乡(镇)公所、保甲制民国初期,县以下行政区域和基层政权组织,基本沿袭清末旧制。五家为一牌,立牌长一人。十牌为一甲,立甲长一人。以都统甲,各都设正、副都长一人。每村设村长一人。
  民国18年(1929年),全县划为6个行政区。各区设区公所。区以下设若干联保。联保下设甲。各保领甲若干。甲设甲长,保设保长,联保设联保主任,区设区长及助理员替于。
  民国21年,区公所改名区办公所。
  民国24年,全县有6个区,29个联保,245个保,2547个甲。
  民国25年,区办公所改为区署。
  民国27年,区以下设乡或镇,取代联保,各乡、镇均设乡、镇公所。
  民国30年,撤销区署。
  民国36年,全县划分为16个乡,3个镇,172个保,1685个甲。乡、镇仍设乡、镇公所。
  第二节建国后区、乡(社)级机构 1949年7月,各区设区人民政府,作为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区政府设正、副区长,下设秘书及民政、财粮、教育、生产、工商、公安等于事及调解委员。
  1950年4月,区以下设乡。成立乡人民政府。乡设乡长,下设文书及民政、财粮、教育、生产、工商、公安等干事。
  1953年8月,区政府改称区公所,乡(镇)政府改称乡(镇)公所。
  1956年2月,撤区并乡。以8个巡视组代替8个区公所,将89个乡(镇)并为40个乡(镇)。各乡(镇)公所均改称乡(镇)人民委员会。
  1957年2月,撤销各片巡视组。恢复万坊、株良、上唐、徐家、硝石5个区区公所和城关镇(区级)人民委员会的建制。
  1958年10月,全县实现人民公社化,成立城关、万坊、株良、上唐、徐家、洪门、龙湖等7个人民公社。按“政社合一”原则,由公社管理委员会行使区公所的职权,但区公所在形式上仍然保留。公社管委会和区公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公社管委会设社长、副社长、秘书及委员若干人,下设办公室、武装部、团委、妇联等机构。公社下面设管理区。全县共设40个管理区。管理区委员会取代原乡(镇)人民委员会,但乡(镇)人委在形式上亦保留下来。管理区下辖生产大队。生产大队下辖生产队。全县共设175个生产大队。城关镇公社设有6个居民委员会。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设大队长、副大队长、会计、治保主任、妇女主任、民兵营长等。居民委员会设正、副主任。生产队设队长。
  1959年3月,撤销管理区和乡(镇)人民委员会,将区公所改称乡(镇)人民委员会。嗣后形成一社一乡,每个公社管委会和乡(镇)人委会均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延续至1966年底始撤销乡(镇)人委牌子。
  1961年9月至1962年7月,曾设立岳口、里塔、上唐、珀歼、洪门、龙湖6个区工作委员会。
  1968年,全县从上至下普遍成立革命委员会,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革委会取代了原公社、大队管委会和生产队队委会。“文化大革命”期间,公社机构曾增设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
  1980年7月,撤销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革委会,恢复公社、大队管理委员会和生产队队委会,城关镇则恢复镇人民政府建制。
  1984年7月,改革“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恢复乡人民政府建制。建乡后,乡以下设村民委员会,村以下设村民小组。取消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称谓。

知识出处

南城县志

《南城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出版地:1991

本志记述了南城县1912~1985年间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各项事业实行改革开放与全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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