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乡里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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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金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2239
颗粒名称: 第七节 乡里村落
分类号: K295.64
页数: 2
摘要: 金溪人民历来是聚族而居,建村选址,要求地势高爽,背风向阳,靠近水源,故多数村庄都是四周筑围墙,建门楼,村前有水塘、溪流,村后有青竹茂林,形成一种背靠后龙山,前临开阔地带的格局。解放前,每个村庄都有一至二个氏族宗祠,俗称“祠堂”,每族均有族谱,并设有族长、支长、房长,多由豪门大户中年长者担当,管理宗族事务,执行宗族法规。并利用人们的封建宗族观念,以祠堂为法堂,用“铲谱”、“刑罚”等来处理所谓“不贤不肖”者。解放后,宗族派性土崩瓦解,但族谱,大多数村庄仍然保存。女性非正常死亡之后,娘家合族出动,索人抵命,俗称“打人命”。
关键词: 金溪县 地方史志 乡里村落

内容

一、宗族金溪人民历来是聚族而居,建村选址,要求地势高爽,背风向阳,靠近水源,故多数村庄都是四周筑围墙,建门楼,村前有水塘、溪流,村后有青竹茂林,形成一种背靠后龙山,前临开阔地带的格局。
  解放前,每个村庄都有一至二个氏族宗祠,俗称“祠堂”,每族均有族谱,并设有族长、支长、房长,多由豪门大户中年长者担当,管理宗族事务,执行宗族法规。并利用人们的封建宗族观念,以祠堂为法堂,用“铲谱”、“刑罚”等来处理所谓“不贤不肖”者。每当正月初一,全族人要在祠堂祭祖、添丁(新生婴儿上谱)、报亡;清明日,子女要去扫墓。解放后,宗族派性土崩瓦解,但族谱,大多数村庄仍然保存。
  旧时风气,宗族之间有隙,各找同姓宗族相帮,谓之“攀华宗”。宗族发生纠纷后,往往被封建宗族分子利用,常以刀枪相见,发生械斗。解放后,此风也时有发生。
  女性非正常死亡之后,娘家合族出动,索人抵命,俗称“打人命”。“打人命”者,不是通过法律途径弄清原因,而是凭借宗族势力,成群结伙赶至丧家,翻箱倒柜,杀猪宰牛,砸锅毁碗,甚至断壁抄瓦,此风解放后较少发生。
  春节期间,将龙灯(也有的是狮子灯、蚌壳灯等)打至外地,嫁于该地的同宗女性须鸣爆欢迎,款予佳肴,赠予现金。外嫁的女性耽心父亲受气,又怕回娘家脸上无光,往往得用重金馈赠,实为宗族迫使。
  一、家族旧时,县人多以多代同居共炊为荣,儿辈如欲分家,则被斥为不孝,“四世同堂”,“五代共居”者则被誉为有德之家。南宋时期,陆九渊家族就是全国著名的聚居大族。宋理宗宝庆二年(1226)正月诏赠陆九龄官,炀谥文达,并录陆九渊子孙官,不久,又颁旌表陆氏门闾的文告,说“抚州青田陆氏,代有名儒,德在谥典,聚其族逾三千指,合而墨将二百年。”明朝,邹琦的家庭“七世同居”,余大成的家庭“六世同堂”;清朝,周坤的家庭“五世同堂”,冯赛予的家庭“六世同居,食指千余”;民国时期,仍有不少数代同居的家庭。这些几世同居的大家庭,家规严谨。
  解放后,县人不再以多代同居共炊为荣,三代以上同堂共炊的家庭难于见到。
  陆氏的家规礼法,南宋罗大经在《鹤林玉露》一书中作了记录,原文如下: 陆象山家于抚州金溪,累世义居。一人最长者为家长,一家之事听命焉。逐年选差子弟分任家事,或主田畴,或主租税,或主出纳,或主厨墨,或主宾客。
  公堂之田,仅是给一岁之食。家人计口打饭,自办蔬肉,不合食。私房婢仆,各自供给,许以米附炊;每清晓,附炊之米交至掌厨墨者,置历交收;饭熟,按历给散。
  宾至,则掌宾者先见之,然后曰家长出见,款以五酌,但随堂饭食,夜则卮酒杯羹,虽久留不厌。
  每晨兴,家长率众子弟致恭于祖祢祠堂,聚揖于厅,妇女道万福于堂。暮,安置亦如之。
  子弟有过,家长会众子弟责而训之;不改,则挞之;终不改,度不可容,则告于官,屏之远方。
  晨揖,击鼓三叠,子弟一人唱云:“听听听听听听听,劳我以生天理定。若还惰懒必饥寒,莫到饥寒方怨命,虚空自有神明听。”又唱云:“听听听听听听听,衣食生身天付定。酒肉贪多折人寿,经营太甚违天命,定定定定定定定。”又唱云:“听听听听听听听,妇将孝悌酬身命。更将勤俭答天心,莫把妄思损真性。定定定定定定定,早猛省。”食后会茶,击磬三声,子弟一人唱云:“凡闻声,须有省,照自心,察前境,若方驰鹜速回光,悟得昨非由一顷,昔人五观一时领。”乃梭山之词也。
  三、分家兄弟各自另立门户,称之“分家”。分家之日,父母应给诸儿各购一套锅、盆、碗、盏等炊具。分家须立“分关”,立“分关”时,父母双全,由父主持,父死,由母主持;父母双亡,由伯父或叔父主持。主持人须邀请本姓族长、母系血亲(母舅)临场公证、评议。“分关”上须载明各人所分的土地、房屋、应摊到的借贷及对父母应赡养的义务。农具、家具及杂物则当众摆出,并按质量优劣,搭配均分。为奖励长子对家庭所作的贡献,在应分的财产中要均出一部分给长子,俗称“抽长”。然后,合家聚餐。次日,兄弟即另立门户,但第一次做饭必须到父母处点火,称之“分烟”。
  四、承继解放前,女儿无继承权,为此,无儿者为使自己不绝嗣和老有所靠,往往从兄弟或近房族中收养一子为继子,俗称“过继”。在兄弟和本房族中找不到适当人选时,也可以到别姓去买子,但须经对方父母及本姓族长的同意,过继要举行一定仪式,请族长,房长到场,并立“过继贴”为凭。
  解放后,尚有少数无儿女、生活较宽裕人家,收养亲友之子女为养子、养女。
  五、典当解放前,典当田地,房产等祖业,必须出具“当契”,写上“立杜卖田地(房屋)字人某某,今因手中缺钱使用,情愿将受分祖业田地几亩几分(房屋几间),出卖与某某项下为业,恐口无凭,立此为据”的字样。契的末尾卖者署名之后,批上下面这样几行小字,“此田(屋)实当价银××元,议定月息×分,按月交纳,如息不清,听凭照业抵息。”此种当契对买主十分有利,买主随时可将契约的后面批语裁下来,使之成为一张“卖契”。此习解放后即废。

知识出处

金溪县志

《金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出版地:1992

本书建置 区划; 自然环境;居民; 政党;政权; 政协;政法;民政 人事;军事;群众团体;农业;林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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