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医疗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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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金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2077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医疗制度
分类号: K295.64
页数: 1
摘要: 公费医疗经费列入国家财政预算,由县卫生局统一掌握使用,享受公费医疗者持公费医疗证到指定医院看病,除交门诊挂号费外,其余费用均由公费报销。享受劳保的企业职工,其直系亲属的医药费,由企业负担50%。社员看病吃药不收费,如外出看病,经过合作医疗站同意,可以报销部分医疗费。1980年,全县农村出现了多种形式办医,但大多数大队都是谁看病,谁出钱。
关键词: 金溪县 地方史志 医疗制度

内容

第四节医疗制度 一、公费医疗企溪自1952年起对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及革命残废军人实行公费医疗。公费医疗经费列入国家财政预算,由县卫生局统一掌握使用,享受公费医疗者持公费医疗证到指定医院看病,除交门诊挂号费外,其余费用均由公费报销。1978年~1985年公费医疗情况表表19-2 企业职工凭记帐单到指定医疗单位看病,医药费由医院向职工所在单位报销。享受劳保的企业职工,其直系亲属的医药费,由企业负担50%。
  二、合作医疗 1969年开始在农村推行合作医疗制度,一般以大队为单位,由生产大队、生产队和参加合作医疗的社员每年各筹一部分资金给合作医疗站。社员看病吃药不收费,如外出看病,经过合作医疗站同意,可以报销部分医疗费。
  1980年,全县农村出现了多种形式办医,但大多数大队都是谁看病,谁出钱。到1985年,全县只有1个村委会(大队)坚持实行合作医疗制度。

知识出处

金溪县志

《金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出版地:1992

本书建置 区划; 自然环境;居民; 政党;政权; 政协;政法;民政 人事;军事;群众团体;农业;林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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