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金溪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1924 |
颗粒名称: | 四、待遇 |
分类号: | G527 |
页数: | 2 |
摘要: | 书院、家塾教师的俸银没有规定,面议解决。私塾教师的俸银由学生交学金解决,蒙馆学生一般交学金3块银元,最多10块;经馆学生学金是蒙馆的二至三倍。民国时期,私塾教师的报酬解决办法与清朝相同。此时教师的薪金菲薄,生活穷困。民国36年10月24日,县立初级中学教员徐作骥等15人为生活所迫,联名向县参议会致函要求津贴补助。虽然县参议会同意通过,但县政府却以“并无此种明文规定,无法办理”进行拒绝,后来由于全校教师再三力争,才决议从民国36年教育年度暂行照数拨补。小学教师虽然政府规定每月薪金稻谷两担,但有的被乡、保长克扣,有的要与教育科长均分,有的在当地搭膳,扣除膳食稻谷一担外,所剩无几。 |
关键词: | 地方教育 教师 金溪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