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金溪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1920 |
颗粒名称: | 一、任用 |
分类号: | G527 |
页数: | 2 |
摘要: | 建县后至清末,县学教谕、训导由礼部或皇帝封派,书院教师由本县有名的文人推荐或由县官委派。私塾先生则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东家聘请,一是自己开办,自任教师。民国时期,私塾先生的任用与清末相同。民国18年后,保国民学校教师由县教育科委派;区、乡中心小学校长由县政府委任,教师由校长聘请;初级中学校长由上一级政府任命,教师由校长聘请;私立中小学校长由校董会委聘,教师由校董会或校长聘请。解放后,公办教师由县文教科(局)统一分配,校长由县人民政府任命;民办教师由群众推荐,当地政府审报,县文教科(局)代县人民政府批准备案。 |
关键词: | 地方教育 教师 金溪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