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通告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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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金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1904
颗粒名称: 金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通告
分类号: F301.2
页数: 1
摘要: 现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以及省人民政府发出的《关于切实解决滥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将我县土地利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的一切土地,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依法、统一、全而、科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审批,划拨土地,否则一切协议无效。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希各单位和个人严格遵照执行。
关键词: 金溪县 地方史志 加强土地利用管理 通告

内容

金府发(1985)54号土地是国家宝贵财富,是一切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也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我国人多地少,耕地尤为珍贵。因此,为了认真贯彻“十分珍惜每寸土地,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国策,把现有的土地,特别是耕地管好、养好、用好。现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以及省人民政府发出的《关于切实解决滥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将我县土地利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的一切土地,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依法、统一、全而、科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审批,划拨土地,否则一切协议无效。
  二、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一切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口侵占,用地单位和个人承包的耕地,包括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一律不准出租,买卖和非法转让(经营权可以转包和继承),不准私自在承包的耕地、自留地、自留山上建房,烧砖瓦,葬坟。
  三、一切图宋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严格遵照“土地管理条例’和“规定”的精神,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必须做到计划用地,节约用地,合理布局,统一规划,先征后用。凡有荒山可利用的,就不得征用耕地,凡有另地可利用的,就不得征用良田。
  四、农村个人建房一律按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即个人申请,村民小组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严禁乱占耕地建房,如确需占用耕地、园地建房的,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每户建房占用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在荒山、荒坡上建房的可适当放宽,但每户最多不能超过三百平方米。村镇建房,应当在乡、村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统一指导下,有计划的进行。
  五、村镇建房用地,除交纳一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外,需向批准机关或土地管理机关缴纳土地管理费。占用非耕地建房的,每平方米向乡、(镇)人民政府交纳土地管理费一角;占用耕地建房的,每平方米向县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交纳土地管理费二角。
  六、一切建设凡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办理征、拨用手续,而强行占用土地的,银行部门应立即停止其建设拨款,财政部门不得减免农业税,城镇部门不得发给“准建证”(指在城镇规划内)、 七、凡是征用后二年未用的土地,除建设单位和个人建设确实溢要,并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延期外,其它一律由原批准机关收回。凡出租买卖房屋的,一般不再批给宅基地.以往未经批准在耕地上建房的。由县人民政府进行一次清理,并按政策酌情处理。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私自在耕地上建房者,所建房一律拆除.平地复耕。
  八、砖瓦厂不得占用耕地取土,确实需用耕地取土的,必须按聊定办理手续,同时开采前,要先把表土保存好,开采后要及时恢复利用,不得荒废。全县一切商品性砂、石、砖、土场地按开采面积每亩每年应自动向县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交纳五十元土地管理费,否则不得开采戎按罚款处理。
  九、各级干部应以身作则,自觉遵纪守法,不占耕地建房。私自占用耕地建房的,要带头拆除或受罚。对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的好人好事,应予表扬或奖励。对非法侵占土地,倒卖土地,而又不听劝阻的应给予经济制裁,纪律处分或依法惩处。
  十、过去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文件和规定,如与本通告不符的一律按本通告执行。本通告如与上级文件有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希各单位和个人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1985年9月1日

知识出处

金溪县志

《金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出版地:1992

本书建置 区划; 自然环境;居民; 政党;政权; 政协;政法;民政 人事;军事;群众团体;农业;林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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