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金溪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1903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宅基地管理 |
分类号: | F301.2 |
页数: | 1 |
摘要: | 金溪旧时习惯,宅基地代代相传,为农民私有土地的一部分。土地改革时,全县乡村都将宅基地载入土地证发给农民。人民公社化后,一切土地均为集体所有。多年来,由于传统习惯的影响,宅基地私有的观念并未彻底消除。因此,争基斗殴之事不时发生,占用集体耕地建房也日渐增多。对此,省和县人民政府多次发布文告,重申宅基地为集体土地的一部分,社员(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并规定,社员建新房不准占用集体耕地,必须占用时…… |
关键词: | 金溪县 地方史志 宅基地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