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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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金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1900
颗粒名称: 第七章 土地管理
分类号: F301.2
页数: 2
摘要: 清朝和民国初年,设置各种田(甸)官专司其事。民国中后期,县政府设地政科主管。解放后,由民政科(局)负责,1984年,改由农牧渔业局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主管。1953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办法,金溪自1954年起即按章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希各单位和个人严格遵照执行。
关键词: 金溪县 地方史志 土地管理

内容

第一节管理机构清朝和民国初年,设置各种田(甸)官专司其事。民国中后期,县政府设地政科主管。解放后,由民政科(局)负责,1984年,改由农牧渔业局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主管。
  第二节土地征用民国25年(1936),金溪县征用土地9059.16亩,用于交通事业。
  1953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办法,金溪自1954年起即按章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荒地、荒山50亩以下,旱地10亩以下,水田5亩以下由县政府审批,超过此范围则报地、省审批。1970年以后,改为荒地、荒山10亩以下,旱地5亩以下,水田3亩以下由县政府审批,超过此范围者则报地、省审批。
  金溪1982年至1984年共征用土地672.9亩。1985年征用土地545.4亩,其中,工业企业用地209.6亩,乡镇企业用地9.7亩,交通用地4.2亩,个人建房用地321.9亩。
  第三节宅基地管理金溪旧时习惯,宅基地代代相传,为农民私有土地的一部分。土地改革时,全县乡村都将宅基地载入土地证发给农民。人民公社化后,一切土地均为集体所有。多年来,由于传统习惯的影响,宅基地私有的观念并未彻底消除。因此,争基斗殴之事不时发生,占用集体耕地建房也日渐增多。对此,省和县人民政府多次发布文告,重申宅基地为集体土地的一部分,社员(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并规定,社员建新房不准占用集体耕地,必须占用时,应由本人申请,生产队统一规划,报经大队和公社审批,并由用户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给予补偿。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对农民建房用地进行统筹安排。
  附录金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通告金府发(1985)54号土地是国家宝贵财富,是一切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也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我国人多地少,耕地尤为珍贵。因此,为了认真贯彻“十分珍惜每寸土地,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国策,把现有的土地,特别是耕地管好、养好、用好。现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以及省人民政府发出的《关于切实解决滥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将我县土地利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的一切土地,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依法、统一、全而、科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审批,划拨土地,否则一切协议无效。
  二、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一切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口侵占,用地单位和个人承包的耕地,包括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一律不准出租,买卖和非法转让(经营权可以转包和继承),不准私自在承包的耕地、自留地、自留山上建房,烧砖瓦,葬坟。
  三、一切图宋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严格遵照“土地管理条例’和“规定”的精神,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必须做到计划用地,节约用地,合理布局,统一规划,先征后用。凡有荒山可利用的,就不得征用耕地,凡有另地可利用的,就不得征用良田。
  四、农村个人建房一律按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即个人申请,村民小组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严禁乱占耕地建房,如确需占用耕地、园地建房的,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每户建房占用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在荒山、荒坡上建房的可适当放宽,但每户最多不能超过三百平方米。村镇建房,应当在乡、村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统一指导下,有计划的进行。
  五、村镇建房用地,除交纳一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外,需向批准机关或土地管理机关缴纳土地管理费。占用非耕地建房的,每平方米向乡、(镇)人民政府交纳土地管理费一角;占用耕地建房的,每平方米向县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交纳土地管理费二角。
  六、一切建设凡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办理征、拨用手续,而强行占用土地的,银行部门应立即停止其建设拨款,财政部门不得减免农业税,城镇部门不得发给“准建证”(指在城镇规划内)、 七、凡是征用后二年未用的土地,除建设单位和个人建设确实溢要,并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延期外,其它一律由原批准机关收回。凡出租买卖房屋的,一般不再批给宅基地.以往未经批准在耕地上建房的。由县人民政府进行一次清理,并按政策酌情处理。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私自在耕地上建房者,所建房一律拆除.平地复耕。
  八、砖瓦厂不得占用耕地取土,确实需用耕地取土的,必须按聊定办理手续,同时开采前,要先把表土保存好,开采后要及时恢复利用,不得荒废。全县一切商品性砂、石、砖、土场地按开采面积每亩每年应自动向县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交纳五十元土地管理费,否则不得开采戎按罚款处理。
  九、各级干部应以身作则,自觉遵纪守法,不占耕地建房。私自占用耕地建房的,要带头拆除或受罚。对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的好人好事,应予表扬或奖励。对非法侵占土地,倒卖土地,而又不听劝阻的应给予经济制裁,纪律处分或依法惩处。
  十、过去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文件和规定,如与本通告不符的一律按本通告执行。本通告如与上级文件有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希各单位和个人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1985年9月1日

知识出处

金溪县志

《金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出版地:1992

本书建置 区划; 自然环境;居民; 政党;政权; 政协;政法;民政 人事;军事;群众团体;农业;林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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