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物价监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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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金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189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物价监督
分类号: F726.2
页数: 3
摘要: 民国时期的市场物价不是固定的,乡村来的土特产品进入市场交易一般都要经过牙人成交,牙人对价格和货物起中间调整作用,并对买卖双方的交易从中抽费。日用货物多是从外地来的,时价有涨有落,不过在相对稳定时期,各个商店的同一种商品零售价基本上是一致的,这种价格不是由政府决定,而是由各同业公会协商。同业公会议价,首先要考虑成本再依市场供需而决定是多赚还是少赚。
关键词: 金溪县 地方史志 物价监督

内容

民国时期的市场物价不是固定的,乡村来的土特产品进入市场交易一般都要经过牙人成交,牙人对价格和货物起中间调整作用,并对买卖双方的交易从中抽费。日用货物多是从外地来的,时价有涨有落,不过在相对稳定时期,各个商店的同一种商品零售价基本上是一致的,这种价格不是由政府决定,而是由各同业公会协商。同业公会议价,首先要考虑成本再依市场供需而决定是多赚还是少赚。商人对各地的价格,特别是邻县的价格非常清楚,议价方法名义上是平等协商,但往往是大商号说了算。因那些大商号,商情灵通,一遇商品将要跌价即派人分头倾销,反之则大量购进,从而垄断市场,操纵物价,小店只得随着大店转。另外对个别人民生活必需品,如食盐,政府曾组织公卖处出售,价格虽说是受政府监督、控制,实际上却操纵在官僚买办和地主劣绅手中。民国31年(1942)6月,日军窜扰金溪,一些地主劣绅趁兵荒马乱之机,营私舞弊,窃取国家盐库的食盐高价出售。警佐朱一民操纵县食盐公卖处,勒令乡保长造册购买,每人2两,乡长江帆则利用权威把分给民众的食盐掺砂掺杂,加上多报人口,从中贪污,私自出卖,4两食盐要买1担谷。官僚发横财,民众过着数月不知盐味的悲惨生活。由于公卖的物资都无法保证供应,市场物价难以控制。
  解放以后,人民政府坚持稳定物价的方针。解放初期,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制定的“整理收支,稳定物价”的政策,对市场物价实行计划管理,采用多种经济手段,制止物价上涨。首先,没收了官僚资本,充实壮大国营经济和供销合作社经济。其次,国营商业掌握大量物资,以合理价格进行销售,并统一规定粮食棉纱等商品的售价。由于措施有力,物价上涨风潮被平息。1958年“大跃进”,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加上自然灾害,工农业生产遭受严重破坏,市场商品供应量相应减少,市场货币流通量猛增,物价上涨。根据中共中央的统一部署,采取稳定18类商品(粮食、棉布、针棉织品、棉絮、食盐、鞋子、酱醋、肉鱼、食油、糖果糕点、大宗蔬菜、火柴、炭煤、煤油、文具纸张和书报杂志、主要西药、日用工业品、房租水电和交通邮电及医疗学费等费用)价格,使占职工生活开支一半以上的生活必需品保持价格的稳定。与此同时,对一部分商品,如糖果糕点、针棉织品等除定量供应部分外,实行高价敞开供应政策,大力回笼货币;对一些主要消费品实行凭票供应的分配政策;较大幅度地提高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对农副产品收购实行奖售和换购的政策等,控制了物价上涨。
  1964年4月,国务院公布《关于物价管理试行规定》。10月,省人民委员会发布补充试行规定,县的物价管理权限,原则上管理地市以上所管理以外的各种价格。同时,对一二类农产品实行计划收购,计划价格。对三类产品随行就市,协商议价收购,对完成国家交售任务以后的某些一二类农副产品也有计划地采取议购议销。对工业品,采取计划收购与分配和企业自由收购与分配两种形式,基本上由商业部门包销。
  1967年用行政命令的方法冻结物价。
  1979年4月以后,实行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以计划调节为主的政策,对三类农副产品和三类工业品,允许农商之间、工农之间、生产单位之间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协商议价,体制逐渐搞活。
  1980年4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通知》,对市场零售价格进行冻结。从该年起,每年在“五一”、“十一”、元旦、春节前后进行物价大检查,平时也进行不定期的物价抽查,各专业公司还经常组织自查、互查和抽查。主要检查自行提价、变相涨价、擅自扩大议销范围、乱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违反物价政策和物价纪律的问题。县属各企业还陆续建立和健全了各项物价管理制度,大多数商店建立了公平秤、公平尺、物价监督台、明码标价。多数饮食业也做到饭菜价格、投料标准、成品重量三公开。农副产品收购也做到价格、过秤、规格、样品四公开。经过检查处理,严肃了物价纪律,进一步稳定了市场物价,历年物价检查情况详见下表。
  表16-7 1963-1985年物价检查情况表

知识出处

金溪县志

《金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出版地:1992

本书建置 区划; 自然环境;居民; 政党;政权; 政协;政法;民政 人事;军事;群众团体;农业;林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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