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工商行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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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金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1880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工商行政管理
分类号: K295.64
页数: 4
摘要: 解放前,金溪没有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但是,在民国时期,工商界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也曾经设有商人行会组织,名曰商会。解放后,1950年始设工商科,1956年7月改为商业局。1964年设立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1971年下设浒湾、城关、双塘、陆坊4个市场管理站。局内设工商、市管、合同、人事秘书4股,下辖秀谷第一、秀谷第二、浒湾、双塘、石门、琅琚、陆坊、黄通、琉璃9个工商行政管理所。这时,金溪基本上停止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对其违法行为,则进行批评教育或适当处理。该会的职责是,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关键词: 金溪县 地方史志 工商行政管理

内容

第一节管理机构解放前,金溪没有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但是,在民国时期,工商界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也曾经设有商人行会组织,名曰商会。
  商会的作用从形式上看,是调停行会事宜和收取捐税,但实际上是秉承国民党政府的旨意控制市场,对官僚买办阶级和地主阶级保护备至,而对民族工商业的权利却没给予应有的保护,更谈不上什么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
  解放后,1950年始设工商科,1956年7月改为商业局。1964年设立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1971年下设浒湾、城关、双塘、陆坊4个市场管理站。1972年10月成立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设城关(后改为秀谷)、浒湾、双塘、石门、琅琚、陆坊、黄通、琉璃8个工商行政管理所,有职工24人。1978年以后,放宽经济政策,开放城乡农贸市场,工商行政管理任务日益加重,业务范围也逐渐扩大,到1985年,全局职工增加到59人。局内设工商、市管、合同、人事秘书4股,下辖秀谷第一、秀谷第二、浒湾、双塘、石门、琅琚、陆坊、黄通、琉璃9个工商行政管理所。
  第二节工商企业登记管理 1951年,根据政务院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对金溪私营企业进行了全面的登记,加强了管理。
  在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私营工商业成为公私合营企业,小商小贩和个体工商户走上了合作化的道路,有的小商小贩还进入了国营商业。这时,金溪基本上停止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1963年,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金溪对工商企业进行了一次清理整顿和全面登记,调整网点布局,取缔无证经营,但由于偏重登记,忽略管理,尚未充分发挥企业登记管理的作用。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中断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个体工商户也被当成“资本主义尾巴”砍掉。
  从1978年开始,金溪先后对工业、建筑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进行普查登记,经过审查,核发营业执照,建立经济户口。到1981年,已对88个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中:工业22个,商业59个,饮食业1个,服务业5个,交通运输业1个),169个集体所有制企业(其中:工业100个,建筑业13个,商业26个,饮食业19个,服务业3个,交通运输业8个),实行登记管理。同时,还对224个城镇个体工商业户(其中:手工业12户,商业147户,饮食业43户,服务业10户,修理业12户)和8个农村个体工商业户(其中:商业5户,饮食业2户,修理业1户)实行登记管理。
  1982年,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进行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到1985年底,全县进行登记的工商企业有462户,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161户,集体所有制企业301户;进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有1786户,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723户,农村个体工商业户1063户。
  企业开业必须进行审查,金溪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核: 1.生产和经营方向明确,符合国家计划和社会需要; 2.具有必要的资金和生产经营的设备,有独立核算能力; 3.领导班子健全,有生产经营骨干; 4.原材料、燃料、动力和货源有保证,供、产、销渠道合理; 5.环境保护和卫生实施,符合国家规定; 6.不重复生产、建厂,商业网点布局合理; 7.不破坏国家自然资源,不影响城市建设; 8.企业名称不与本地区其它企业同名。
  经过批准的个体工商业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规定,在指定地点地段摆摊或流通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他们的经营作风经常检查,不准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不准提级提价、压级压价;不准偷漏税收管理费;不准超出经营范围。对其违法行为,则进行批评教育或适当处理。
  第三节经济合同管理从1980年开始,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同商业部门之间,工业、农业部门以及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与商业部门之间的购销合同、加工订货合同,负责进行鉴证、检查和调解仲裁纠纷,使经济合同制度更好地为维护计划、促进协作、发展生产、改善经营管理服务。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经济合同法》的推行,1984年12月,成立金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该会的职责是,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全县从1980年到1985年,共鉴证经济合同1742份,金额达1269.13万元;调解、仲裁经济合同9起,金额18万余元;处理无效经济合同1起。
  为更好地监督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从1985年7月起,全县开始全面实行凭《法人授权委托书》签订经济合同。到1985年止,共审查核发《法人授权委托书》565本。这一工作的开展,提高了经济合同的履约率。
  第四节商标管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本县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实行统一审查注册制度。其目的是,保护商标专用,健全商标法制,促进企业重视商标信誉,通过商标管理,监督产品质量,促进企业重视自己产品的商标,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创造更多更好的名牌产品。
  1978年以后,经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的商标有25个。
  第五节市场管理解放以前,在一些小圩镇上,设立交易牙行,其办事员俗称经济牙人,专门管理集市买卖交易,如粮食牙行,猪牛牙行,专管粮食和猪牛成交。所谓“牙人中人喝定价,好歹粗细两相当”。牙人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作为报酬。
  解放以后,市场管理主要是集市贸易管理和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县人民政府多次发布市场管理通告,根据不同时期的不同特点,把国家规定的政策、法令公布于众,50年代以管理市场物价为主,60年代后则以打击投机倒把为主。1985年,进行打击的投机倒把行为有下列九种: 1.倒卖国家不许自由买卖的物资。
  2.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指标,计划供应票证、银行有价证券、外汇、侨汇券。
  3.倒卖经济合同和发票、提货凭证或利用假合同、假发票、假订货凭证骗买骗卖。
  4.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短尺少秤,偷工减料情况严重的。
  5.欺行霸市,哄抬物价。
  6.倒卖珠宝、金银及其制品和文物。
  7.出卖证明、发票或为投机倒把活动出具证明、发票、合同书和提供银行帐户、支票、现金。
  8.在国内倒卖出口物资从中牟利。
  9.从零售商店套购紧俏商品就地转手加价出售情况严重的。
  历年来打击投机倒把情况如下:1950年至1966年,全县共处理投机倒把违法案件230起,处以罚款和没收款11451元;1967年至1976年,全县共处理投机倒把违法案件1349起,处以罚款和没收款177320元;1977年至1981年,全县共处理投机违法案件703起,处以罚款和没收款165847元;1982年至1985年,全县共处理投机违法案件230起,处以罚款和没收款80005元,其中暴利千元以上的案件23起。
  第六节广告管理 1978年后,商品生产增长较快,金溪的企业和个人使用广告的越来越多,为了加强对广告的管理,从1982年起,开始建立广告宣传栏,同时核准县广播站、县印刷厂为广告兼营单位。至1985年,全县共建广告宣传栏10个,其中秀谷镇5个,浒湾镇5个。

知识出处

金溪县志

《金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出版地:1992

本书建置 区划; 自然环境;居民; 政党;政权; 政协;政法;民政 人事;军事;群众团体;农业;林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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