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金溪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1877 |
颗粒名称: | 五、退休退职 |
分类号: | C912.82 |
页数: | 1 |
摘要: | 解放以前,店员、工人没有退休退职。解放以后,从1958年开始实行职工退休、退职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度中断。1976年1月得以恢复。凡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均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按其工龄长短计算退休退职待遇,并召收其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顶替工作。因工致残的退休人员,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90%发给,并酌发护理费;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按本人工资90%发给。工人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集体单位的工人退休退职,参照以上规定执行,其退休退职费则根据企业的经济状况自行确定。从1958年至1981年,全县办理退休退职的职工有1058人,到1985年,增加到1872人。 |
关键词: | 退休 退职 金溪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