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金溪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1876 |
颗粒名称: | 四、劳动保护 |
分类号: | C912.82 |
页数: | 1 |
摘要: | 解放以前,政府不过问劳动保护,概由业主自理,而业主对雇员和学徒又多不负劳动保护之责。解放以后,县人民政府多次下文责令生产单位搞好安全生产,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规程、条例和规定,并结合气温的变化,采取防暑降温和防寒防冻措施,发给职工一定数额的防暑药品和防暑降温及防寒费。同时,在企业单位执行劳动保险条例,提取劳动保险福利资金。全面实行劳动保险的单位有粮食局、新华书店、石油公司等单位。此外,在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中也实行了公费医疗等劳动保险单行办法。 |
关键词: | 劳动保护 生产管理 金溪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