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金溪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1875 |
颗粒名称: | 三、职工管理 |
分类号: | C912.82 |
页数: | 1 |
摘要: | 解放以前,由企业根据自身利益和意愿,制订店规厂约,约束雇佣人员和学徒,如有触犯店规厂约,轻则打骂或罚扣工资,重则随意解雇。解放以后,职工成为国家的主人。县人民政府注意启发职工的政治觉悟,使他们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上,制定和执行劳动纪律,在生产和工作中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对违犯劳动纪律、违犯国家政策、法令的职工,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以上纪律处分均须由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报告劳动局批准,劳动局未成立前,报县总工会批准。解放后对职工执行纪律处分情况见下表。 |
关键词: | 农村综合管理 职工管理 金溪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