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劳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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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金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187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劳动管理
分类号: F203.9
页数: 3
摘要: 解放后,劳动部门、县总工会、教育部门和其他部门举办职工夜校,业余学校及专业培训班,培训职工。“文化大革命”期间,职业训练中断,青年工人得不到专业技能训练。以上纪律处分均须由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报告劳动局批准,劳动局未成立前,报县总工会批准。解放后对职工执行纪律处分情况见下表。集体单位的工人退休退职,参照以上规定执行,其退休退职费则根据企业的经济状况自行确定。
关键词: 金溪县 地方史志 劳动管理

内容

一、职业训练解放前,青少年从事手工业、工商业和饮食服务等行业,须拜师学艺,学徒年限一般为3年,期满能独立作业者可自行开业或成为店(职)员,这种民间的职业训练方式,在个体手工业中至今仍沿用。
  解放后,劳动部门、县总工会、教育部门和其他部门举办职工夜校,业余学校及专业培训班,培训职工。“文化大革命”期间,职业训练中断,青年工人得不到专业技能训练。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职业培训形式多样化,劳动、农业、农机、县总工会、商业、教育等部门都开办了职业训练班,县属工业企业也充分利用本身的条件培训职工。
  共产主义劳动大学金溪分校自1957年至1981年,共培养农学、林学、财会、农机、畜牧兽医、师资、人医等专业毕业生912名。
  金溪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自1983年秋创办以来,至1985年共招收学生224名。
  一、招工解放以前,金溪人民各自谋生。
  解放初期,工人由企业的主管部门管理,县总工会对工人的吸收和处理有建议权和批准权。1955年,工人由工交局代管。1958年,县劳动局成立后,即着手对各单位的生产用工实行计划调配,统一管理,用工单位需要增人,必须向劳动部门申报增人计划,纳入全县统招、统配。1959年1月,省人民政府作出控制职工人数的指示,规定“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下达增人指标,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招工。”1960年至1962年,根据上级精简机构,加强农业战线精神,全县部分企业采取了关、停、并、转的措施,对在职职工进行了精简,下放659名职工到农业战线。1963年,全县职工人数从1960年的3150人减少到2491人,同时有552名职工随着机构的变动,从全民所有制单位转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1966年至1969年,停止招收工人。1970年至1972年,大量招收新工人。1975年开始开展自然减员补充工作,对职工退休、退职、死亡而出现的自然减员,由减员者符合条件的子女中补充一名参加工作。1980年开始对全民所有制单位招工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德的考核以现实表现为依据,体的考核以县以上指定医院体检证明为准,文化考核,由地区招工委员会按高中毕业水平统一命题考试,考试科目分政治、语文、数理化三卷进行,并根据对1972年前下放知识青年以适当照顾的原则和招工名额的男女比例,分别划定录取分数线,择优录用。1983年,又对劳动用工制度进行改革,把全民固定工制度改为全民合同工制度。这年,招收全民合同工50名,大集体职工51名。1984年招收全民合同工119名,大集体职工277人。同时对缺额补员也进行文化考核,由缺额补员单位命题考试,择优录取,招收全民职工112人。1985年,除招收全民合同工外,还对补员和顶替全面推行合同工制度。这年,招工、补员和顶替的全民合同工共302人,招收大集体职工382人。
  解放后八个年度职工人数三、职工管理解放以前,由企业根据自身利益和意愿,制订店规厂约,约束雇佣人员和学徒,如有触犯店规厂约,轻则打骂或罚扣工资,重则随意解雇。
  解放以后,职工成为国家的主人。县人民政府注意启发职工的政治觉悟,使他们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上,制定和执行劳动纪律,在生产和工作中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对违犯劳动纪律、违犯国家政策、法令的职工,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以上纪律处分均须由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报告劳动局批准,劳动局未成立前,报县总工会批准。解放后对职工执行纪律处分情况见下表。
  表16-3 解放后几个年份职工受纪律处分情况表单位:人职工的调动,本系统由主管部门办理,跨系统由劳动局办理,同时规定,大集体职工不得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农业企业工人不得调入非农业企业。在工人管理上还规定,职工在学徒期间,不得恋爱结婚。
  四、劳动保护解放以前,政府不过问劳动保护,概由业主自理,而业主对雇员和学徒又多不负劳动保护之责。
  解放以后,县人民政府多次下文责令生产单位搞好安全生产,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规程、条例和规定,并结合气温的变化,采取防暑降温和防寒防冻措施,发给职工一定数额的防暑药品和防暑降温及防寒费。同时,在企业单位执行劳动保险条例,提取劳动保险福利资金(包括劳动保险金、医疗卫生补助金、福利补助金、奖励金等)。全面实行劳动保险的单位有粮食局、新华书店、石油公司等单位。未全面实行劳动保险的单位也参照执行劳动保险条例。此外,在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中也实行了公费医疗等劳动保险单行办法。
  五、退休退职解放以前,店员、工人没有退休退职。
  解放以后,从1958年开始实行职工退休、退职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度中断。1976年1月得以恢复。凡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普通工种的职工男60周岁,女55周岁)或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均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按其工龄长短计算退休退职待遇,并召收其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顶替工作。退休工人的退休金标准,1978年国务院颁布的条例规定,凡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80%计发,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龄满20年以上的按本人标准工资75%计发,工龄满15至20年的,按70%计发,工龄满10至15年的,按60%计发。因工致残的退休人员,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90%发给,并酌发护理费;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按本人工资90%发给。工人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
  集体单位的工人退休退职,参照以上规定执行,其退休退职费则根据企业的经济状况自行确定。
  从1958年至1981年,全县办理退休退职的职工有1058人,到1985年,增加到1872人。

知识出处

金溪县志

《金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出版地:1992

本书建置 区划; 自然环境;居民; 政党;政权; 政协;政法;民政 人事;军事;群众团体;农业;林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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