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劳动工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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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金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1870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劳动工资管理
分类号: F325.21
页数: 5
摘要: 解放以前,金溪无劳动管理机构。解放初期,县内有关劳动业务由民政科兼管。1960年10月,劳动、民政合并称民政劳动局。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劳动部门被冲垮。解放后,劳动部门、县总工会、教育部门和其他部门举办职工夜校,业余学校及专业培训班,培训职工。“文化大革命”期间,职业训练中断,青年工人得不到专业技能训练。金溪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自1983年秋创办以来,至1985年共招收学生224名。1972年,成立金溪县知识青年上山下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全县下放知青的管理、教育和安置。
关键词: 金溪县 地方史志 劳动工资管理

内容

第一节管理机构解放以前,金溪无劳动管理机构。
  解放初期,县内有关劳动业务由民政科兼管。1958年12月,成立劳动局,配管理干部2人。1960年10月,劳动、民政合并称民政劳动局。1961年10月,劳动从民政劳动局划出,与人事局合并称劳动人事局,配管理干部3人。1963年10月,劳动与人事分设。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劳动部门被冲垮。1978年复设劳动局,配管理干部4人。1981年5月下设劳动服务公司,具体负责城镇待业人员的组织安置工作。1984年5月,劳动又与人事合并。局内设人秘、干部、工资福利、劳动4股,共配有管理干部13人,其中锅炉安全监督工作专职管理人员1名。
  第二节劳动管理一、职业训练解放前,青少年从事手工业、工商业和饮食服务等行业,须拜师学艺,学徒年限一般为3年,期满能独立作业者可自行开业或成为店(职)员,这种民间的职业训练方式,在个体手工业中至今仍沿用。
  解放后,劳动部门、县总工会、教育部门和其他部门举办职工夜校,业余学校及专业培训班,培训职工。“文化大革命”期间,职业训练中断,青年工人得不到专业技能训练。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职业培训形式多样化,劳动、农业、农机、县总工会、商业、教育等部门都开办了职业训练班,县属工业企业也充分利用本身的条件培训职工。
  共产主义劳动大学金溪分校自1957年至1981年,共培养农学、林学、财会、农机、畜牧兽医、师资、人医等专业毕业生912名。
  金溪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自1983年秋创办以来,至1985年共招收学生224名。
  一、招工解放以前,金溪人民各自谋生。
  解放初期,工人由企业的主管部门管理,县总工会对工人的吸收和处理有建议权和批准权。1955年,工人由工交局代管。1958年,县劳动局成立后,即着手对各单位的生产用工实行计划调配,统一管理,用工单位需要增人,必须向劳动部门申报增人计划,纳入全县统招、统配。1959年1月,省人民政府作出控制职工人数的指示,规定“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下达增人指标,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招工。”1960年至1962年,根据上级精简机构,加强农业战线精神,全县部分企业采取了关、停、并、转的措施,对在职职工进行了精简,下放659名职工到农业战线。1963年,全县职工人数从1960年的3150人减少到2491人,同时有552名职工随着机构的变动,从全民所有制单位转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1966年至1969年,停止招收工人。1970年至1972年,大量招收新工人。1975年开始开展自然减员补充工作,对职工退休、退职、死亡而出现的自然减员,由减员者符合条件的子女中补充一名参加工作。1980年开始对全民所有制单位招工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德的考核以现实表现为依据,体的考核以县以上指定医院体检证明为准,文化考核,由地区招工委员会按高中毕业水平统一命题考试,考试科目分政治、语文、数理化三卷进行,并根据对1972年前下放知识青年以适当照顾的原则和招工名额的男女比例,分别划定录取分数线,择优录用。1983年,又对劳动用工制度进行改革,把全民固定工制度改为全民合同工制度。这年,招收全民合同工50名,大集体职工51名。1984年招收全民合同工119名,大集体职工277人。同时对缺额补员也进行文化考核,由缺额补员单位命题考试,择优录取,招收全民职工112人。1985年,除招收全民合同工外,还对补员和顶替全面推行合同工制度。这年,招工、补员和顶替的全民合同工共302人,招收大集体职工382人。
  解放后八个年度职工人数三、职工管理解放以前,由企业根据自身利益和意愿,制订店规厂约,约束雇佣人员和学徒,如有触犯店规厂约,轻则打骂或罚扣工资,重则随意解雇。
  解放以后,职工成为国家的主人。县人民政府注意启发职工的政治觉悟,使他们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上,制定和执行劳动纪律,在生产和工作中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对违犯劳动纪律、违犯国家政策、法令的职工,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以上纪律处分均须由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报告劳动局批准,劳动局未成立前,报县总工会批准。解放后对职工执行纪律处分情况见下表。
  表16-3 解放后几个年份职工受纪律处分情况表单位:人职工的调动,本系统由主管部门办理,跨系统由劳动局办理,同时规定,大集体职工不得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农业企业工人不得调入非农业企业。在工人管理上还规定,职工在学徒期间,不得恋爱结婚。
  四、劳动保护解放以前,政府不过问劳动保护,概由业主自理,而业主对雇员和学徒又多不负劳动保护之责。
  解放以后,县人民政府多次下文责令生产单位搞好安全生产,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规程、条例和规定,并结合气温的变化,采取防暑降温和防寒防冻措施,发给职工一定数额的防暑药品和防暑降温及防寒费。同时,在企业单位执行劳动保险条例,提取劳动保险福利资金(包括劳动保险金、医疗卫生补助金、福利补助金、奖励金等)。全面实行劳动保险的单位有粮食局、新华书店、石油公司等单位。未全面实行劳动保险的单位也参照执行劳动保险条例。此外,在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中也实行了公费医疗等劳动保险单行办法。
  五、退休退职解放以前,店员、工人没有退休退职。
  解放以后,从1958年开始实行职工退休、退职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度中断。1976年1月得以恢复。凡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普通工种的职工男60周岁,女55周岁)或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均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按其工龄长短计算退休退职待遇,并召收其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顶替工作。退休工人的退休金标准,1978年国务院颁布的条例规定,凡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80%计发,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龄满20年以上的按本人标准工资75%计发,工龄满15至20年的,按70%计发,工龄满10至15年的,按60%计发。因工致残的退休人员,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90%发给,并酌发护理费;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按本人工资90%发给。工人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
  集体单位的工人退休退职,参照以上规定执行,其退休退职费则根据企业的经济状况自行确定。
  从1958年至1981年,全县办理退休退职的职工有1058人,到1985年,增加到1872人。
  第三节城镇知识青年安置 1968年3月,设金溪县精兵简政办公室,接受省、地、县下放的干部、工人、学生和城镇居民4000多人,分别安排到各公社插队落户。1970年10月,改称“五·七”大军办公室(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与下放干部、工人、居民一道统称为“五·七”大军)。1972年,成立金溪县知识青年上山下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全县下放知青的管理、教育和安置。从1968年到1978年,全县共组织城镇知青3924名分散到农村落户,并在全县范围内设立27个知识青年点。1978年10月,国家规定县以下城镇知青不再列入上山下乡范围,此后,对原上山下乡知青分期分批进行安置。到1981年底,除104名知青仍在农村外,其余全部做了安置。1982年,又对在乡的知青及其子女,全部转为城镇户口,吃商品粮。
  16-4 知识青年下放、安置情况表表16-4 说明:在安置人数中包括1965年的下放人数。
  第四节工资管理解放前,店员、工人的工资,政府不予过问,由雇主和店员、工人面议,但店员、工人在学徒期间,只有饭吃,没有工资。
  解放初期,职工的劳动工资有两种形式,一是固定分值(每分合嘶人民币2角2分),按分计酬;一是半供给工资计付形式,即国家供给每个职工伙食费,衣服等物,另给3至5元零用生活费。1956年春,全县实行工资改革,变半供给制、工分制为级别工资制,对每个职工都进行了一次性定级。此后,又分别于1963年、1972年、1977年、1980年、1983年进行了5次普遍调资。
  1963年,全县的调资面为50%,全县共有1054人调整了工资,每月纯增工资总额为5325元。
  1972年的调资范围是:全民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工人,一般调高一级。对于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工人,经过群众讨论同意并经组织批准的少数人,调高二级。全县调一级的有1322人,调二级的有241人。
  1977年的调资范围是: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普调一级。对于1971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行政17级或相当于行政17级的不调)的调整面为40%。调资的原则是:优先考虑贡献较大,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生产、工作骨干和科研、科技人员。全县有1234人调整了工资,每月纯增工资总额7500元。
  1980年的调资范围是:以1979年10月底职工人数中的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包括带工资上学的在职职工)和计划内的临时工为基数,扣除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学徒工,转正后尚未定级的职工和参加工作时间较短的计划内临时工的三类人员指标,用于企业之间调剂使用。升级的重点是劳动好、贡献大的职工,并以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考核,以贡献大小为重点作为考核依据,这次升级的职工一般升一级,个别表现突出并有重大贡献的也可以升两级。全县有2072人调了工资,每月纯增工资总额11285元。
  1983年调资的范围是:1978年底参加工作的国家正式职工;1971年11月以前经批准吸收并列入了工资基金计划的长期临时工;1978年底以前入伍,1982年9月30日以前分配工作并定级的复员退伍军人;1982年9月30日以前定级的国家职工中,原是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插队5年(不含大中专毕业)的,均可升级。全县升一级的职工有4238人,升2级的631人。此外,商业、饮食服务业人员按修订的工资标准补齐的有1345人,每月增资49049元,人均增资8.51元。
  1985年,全县进行第二次工资改革。工改后,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由基础工资(金溪属五类工资区定为39元)、职务工资、工龄津贴(每工作一年每月发给5角,最多不超过40年)、奖励工资4个部分组成。参加工改的全民职工3193人,人均每月增资19.05元;大集体职工329人,人均月增资16.6元。企业职工的工资由改定定级、套改、浮动升级3部分组成。参加工改的全民职工1997人,人均月增资20.79元;大集体职工2149人,人均月增资18.47元。

知识出处

金溪县志

《金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出版地:1992

本书建置 区划; 自然环境;居民; 政党;政权; 政协;政法;民政 人事;军事;群众团体;农业;林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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