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金溪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1844 |
颗粒名称: | 二、减免 |
分类号: | F812.7 |
页数: | 1 |
摘要: | 解放后,人民政府对如下税收实行减免。自1977年起,对新办社队企业给予照顾,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3年。全县3年共减免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45万多元。以十上两项共减免7.13万元。从该年7月1日起,还免征国营秀谷华桥农场的税收,免征期限5年。1985年,对县啤酒厂、县花爆厂、浒湾副食品厂、浒湾花爆厂4个单位减免产品税1.97万元。对浒湾棕床厂、县农林渔业公司、县自来水厂、县建筑公司4个单位减免营业税0.98万元。对县知爵砖瓦厂、一黄通木制品厂、秀谷木制品厂等13个单位减免工商税5.31万元。对珊城木器厂、黄通棕床厂、浒湾纸盒箱厂、三江口商店4个单位减免工商所得税0.94万元。以上四项共减免9.2万元。 |
关键词: | 减免 社队企业 金溪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