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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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金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1841
颗粒名称: 一、征收
分类号: F812.8
页数: 3
摘要: 解放前,主要征收契税、屠宰税、烟酒牌照税、牙当税。
关键词: 征收 征税 金溪县

内容

一、征收 解放前,主要征收契税、屠宰税、烟酒牌照税、牙当税。
   契税 契税为一种登录税。清制契价1两征正税3分,光绪三十一年(1905)江西抚藩酌定每契价1两,共收6分5厘,次年刊发官契纸,贾契加征2分5厘,连原征6分5厘共征9分。典契征银8分,如此重的税率,苦了人民。民国3年(1914),改为贾四典二,民国6年又改为贾六典三。后确定买契每银1元征正税6分,附税2分;典契每银1元征正税3分,附税1分;官契纸每张征银5角。民国22年,金溪实征契税为87052元。
   屠宰税民国4年始征,屠猪每头征税3角,牛1元,羊2角。民国6年免屠牛税,猪每头改征4角,并加经征税2分。民国23年11月起,每屠猪一头不分正税附税,实征税5角。民国28年,屠宰税改订税率,猪每头3元,牛、羊亦恢复收税,羊每头1元,牛每头10元。民国29年,市场肉价暴涨,税率再次提高,猪一头税率加至6元。民国26年和27年,金溪共征屠宰税12631元。
   烟酒牌照税民国3年7月始征,并颁发卖烟酒特许营业牌照条例、。分整卖零卖,每年分上下两期征收。整卖营业,以烟草或酒类大宗批发者每期纳费20元;零卖营业,甲种每期纳费8元,乙种4元,丙种2元。由县政府负责征收。民国17年4月改为四季换照,整卖营业,甲种每季纳费100元,乙种40元,丙种20元;零卖营业,甲种每期纳费12元,乙种4元,丙种2元,丁种5角。民国18年6月,整卖营业,甲等每季纳费32元,乙等24元,丙等16元;零卖营业,甲等每季纳费8元,乙等4元,丙等2元,丁等5角。民国20年7月1日,将烟酒牌照税收入十分之九归省,十分之一归中央。民国28年烟酒牌照税加倍征收。民国30年将烟酒牌照税列入县财政预算。
   牙当税系合牙税当税而言,牙税始于清咸丰年间,即所谓牙厂;当税远始T雍正年间。至民国时期,牙行税计分为牙行登录税及牙行营业税两种。牙行登录税以印帖为主,分长期短期两种,长期7年,短期1年,其税率又分为上中下三则,自40元至300元不等。牙行营业税亦分为长短两期,按上中下三则按年缴纳,自10元至40元不等。当商税分为三类:一为登录税,当领帖或换帖时一次缴纳;二为营业税,按年缴纳;三为经征税,随正税缴纳。登录税及营业税分为甲乙丙三等,甲等登录税300元,营业税80元;乙等登录税240元,营业税50元;当税登录税经征税不分等则,每户征收7元。民国22年,金溪实征牙当税970元。
   除征收正税以外,还要征收附加税。
   解放后,工商税的征收经过多次改革。
   1949年5月,金溪属新解放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暂时沿用旧税法,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的原则,结合本县实际情况,除取消名目反动的苛捐杂税如勘乱税等以外,暂时沿用旧的税法进行收税。
   1950年全冈统一税制。政务院于1950年1月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统一的税收共14种,金溪实际征收的有:货物税、牲畜交易税、工商税、印花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业税(只征1959年一年)、工商所得税(1952年开征)7种。新税制基本上是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
   1953年,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对原工商税制作了若干重要修正。主要是简并税种,减少纳税环节,简化征收手续。修正后的工商税有12种,金溪实际开征的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1954年开征)、文化娱乐税(1956年开征)、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车船牌照税(1957年开征)、印花税9种。
   1958年,本着“基本匕在原有税负的基础上简化税制”的方针,对上商税制又进行了一次改革,改革后共有9种工商税。金溪实际征收的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车船牌照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6种,其中1960、1961、1962、1967年停征车、船牌照税和牲畜交易税,1967年后停征文化娱乐税。
   1973年,工商税改革主要是合并税种,简化征税办法,改革不合理的工商税收制度。改革后工商税共有9种,金溪实际征收的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车船牌照税(1980年停征)、牲畜交易税(1974年停征)5种。
   1977年,国家为了支持农村社队企业的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减轻农民负担,采取轻税政策。同时对已经上解省的农村社、队企业所交纳的工商所得税,又退回一半给县税务局无息借给社、队企业作为支援企业发展生产的周转金。
   1982年,将产品改为增值税征收。
   1983年,开征建筑税(起征点2万元)和牲畜交易税。
   1984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就是将企业取得的盈利按八级累进税率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在本县圩征的单位有无线电厂、修配厂、农机厂、供电所、物资局、商业局、县社、印刷厂等。本年在国营食业单位还开征f奖金税,并将入市猪肉的屠宰税改为产品税和营业税征收。
   1985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增加了粮食工业,同时国合商业全面开征批发环节税。全县供销系统改回集体企业,按新八级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本年还全面开征城维税(城镇按实现税收的5%征纳,乡以下按实现税收的1%征纳)。集体企业及事业单位的奖金税,县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的营业税划归地方征收。
   表15-3 解放后工商税征收表 单位:万元 续表 单位:万元 说明:1.1983年工商税含增值税0.95万元。
   2.1984年工商税含营业税2.46万元,增值税1.2万元,产品税3.58万元,建筑税4.5万元,国营食业所得税51.3万元。
   3.1985年工商税含营业税142.85万元,增值税1.5万元,产品税125.76万元;奖金税2.39万元,城维税6.73万元,国营企业所得税49.4万元,建筑税10.05万元。

知识出处

金溪县志

《金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出版地:1992

本书建置 区划; 自然环境;居民; 政党;政权; 政协;政法;民政 人事;军事;群众团体;农业;林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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