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金溪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1840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工商税收 |
分类号: | F812.8 |
页数: | 4 |
摘要: | 民国22年,金溪实征契税为87052元。屠宰税民国4年始征,屠猪每头征税3角,牛1元,羊2角。民国6年免屠牛税,猪每头改征4角,并加经征税2分。民国29年,市场肉价暴涨,税率再次提高,猪一头税率加至6元。烟酒牌照税民国3年7月始征,并颁发卖烟酒特许营业牌照条例、。由县政府负责征收。民国20年7月1日,将烟酒牌照税收入十分之九归省,十分之一归中央。民国30年将烟酒牌照税列入县财政预算。解放后,工商税的征收经过多次改革。以上四项共减免9.2万元。 |
关键词: | 金溪县 地方史志 工商税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