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金溪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1839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农业税收 |
分类号: | F812.8 |
页数: | 3 |
摘要: | 清朝和民国时期田赋征收均以地丁米折为主。后复有各种附加,每两除正额外,加征7至8角,名1繁多,人民深感愤慨。米折,民国元年每石折征钱3600文,民国3年改征银元2元9角,另征手续费6分。民国16年将省附加合并,每石合征4元。民国24~25年金溪田赋地价税正税征收数分别为123280元,109677元。抗日战争爆发后,田赋征税,由征现金改为征稻谷。民国27年,政府为了把田亩在清楚,落实赋税,省政府派飞机到各地拍照田亩图象。这项I:作到民国34年结束,田赋负担较为合理。1981年,全县仍有起征点以下的生产队15个,计2000人,免征稻谷3.5万公斤。 |
关键词: | 金溪县 地方史志 农业税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