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业税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金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183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农业税收
分类号: F812.8
页数: 3
摘要: 清朝和民国时期田赋征收均以地丁米折为主。后复有各种附加,每两除正额外,加征7至8角,名1繁多,人民深感愤慨。米折,民国元年每石折征钱3600文,民国3年改征银元2元9角,另征手续费6分。民国16年将省附加合并,每石合征4元。民国24~25年金溪田赋地价税正税征收数分别为123280元,109677元。抗日战争爆发后,田赋征税,由征现金改为征稻谷。民国27年,政府为了把田亩在清楚,落实赋税,省政府派飞机到各地拍照田亩图象。这项I:作到民国34年结束,田赋负担较为合理。1981年,全县仍有起征点以下的生产队15个,计2000人,免征稻谷3.5万公斤。
关键词: 金溪县 地方史志 农业税收

内容

第二节农业税收金溪县是一个以粮食生产为主的农业县,农业税的征收是全县财政的一项重要收入。
  清朝和民国时期田赋征收均以地丁米折为主。地丁,清制每两实征一两,后因军需浩繁,赔款累累.加征日多,光绪宣统期间,每两实征一两四钱九分。民国元年每两折征钱2700文,旋以银贵钱贱,民国3年又改征银元,每两征2元2角,另征手续费7分。后复有各种附加,每两除正额外,加征7至8角,名1繁多,人民深感愤慨。米折,民国元年每石折征钱3600文,民国3年改征银元2元9角,另征手续费6分。民国16年将省附加合并,每石合征4元。除省附加外还有县附加,数日少则60%,多则100%以上民国21年以后本县设有经征处,专司其事。民国23年以前,金溪田赋总预计地丁32200余两,米折12300余石,向例以八成征收,每年实征130360元,附税就地丁项下征银49450余元,米折项下征银24770余元,约占正税60%。民国24~25年金溪田赋地价税正税征收数分别为123280元,109677元。抗日战争爆发后,田赋征税,由征现金改为征稻谷。征折标准,正附税每元征收稻谷2斗(10.8公斤),全县共计征稻谷24552石(合1325808公斤)。征收时间规定为2个月【自9月21日起至11月20日止),过期不缴实行加税,过期一个月加税5%,过期2个月加税10%,过期3个月送司法机关惩处。
  民国27年,政府为了把田亩在清楚,落实赋税,省政府派飞机到各地拍照田亩图象。印制图纸,发到各县。民国29年,先由县地政科后由田粮办事处派人深入各村,召开田户会议,对图认田,逐丘分户登记。每年应纳地税计算方法是汁先根据图上标明田亩面积,按亩地价分8个等级(即38元、36元、32元、20元、19元、14元、11元、8元)算出每丘地价,然后按地价1%确定应纳地价税。这项I:作到民国34年结束,田赋负担较为合理。
  民国32年2)月,又实行田赋征实与随粮代购办法,规定田赋征实还税或地价税法币每元征实稻谷4斗(21.6公斤),较原增加1倍。同时,随赋带购每元征购稻谷6斗(32.4公斤)。对购粮价格,每石定80元,4成发给法币32元,6成发库券,这样引起了农民的强烈反对,抗赋者增加,征购越发困难。同年,因旱灾严重,粮食减产,粮价暴涨,政府为了挽回民心.分给金溪县平粜稻谷200石,粮价定为每,石70元九五折收现款,县政府召集仃奖会波,根据灾情轻重确定粮数。由于公粮是委托私商代收,故这次也由私商代实,代央私商既克扣斤两,又勾结私分,农民得到的优待很少。
  自开始征实、带购以来,政府均未设立收粮网点,全部委托本县各地大米行代收。开头几年农民交缴现粮,后缴交法币。当时因粮价只涨不跌,米行收款后,购不到粮食,以至多有亏空,上级来人检查,米行制造假象(如谷囤下放谷壳,上盖稻谷),蒙混过关。浒湾阜昌米行、德丰米行在民国32年间亏空公粮均达1000余担,老板万沛林、吴光宗被判刑2年,但他们都雇人坐牢,此事也就了之。这种现象各地都有发生,政府受到损失,私人发了财。
  解放后,田赋改称农业税,俗称公粮。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对公粮征收,尚未作出统一的规定,由各解放区公布《1949年公粮合理负担暂行办法》。当时全县公粮征收规定是:以土地产量(依据土质好坏,规定常年产量),按人口计划生活费用(不在家生活者不计算)来计征农、业税,并按应征总额加征15%作县地方粮。规定开熟荒免征1年,开生荒免征3年,祠田,庙田,学田等一律按一口人计算。
  1950年,按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税的征收,以户为单位,依据常年产最,确定应征率,按农业人口平均农业收入累进计算,依率计征,依法减免。1951年,进行态田定产,1952年,政务院发布农业税征收工作指示,规定以贯彻查田定产,依率计征,逐步实现统一累计,取消附加,禁止摊派的办法。自1953年起,农业税征收,基本上稳定在1952年征收政策的基础上。
  1958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常年产量应当根据土地自然条件和当地的一般经营情况,按照正常年景的产整评定,一律依率计征。地方附加15%至30%(金溪为10%),依法减免”垦荒地,仍免征农业税1至3年。移民开荒免征3至5年,农业科研、学校的试验土地及零星宅旁隙地免征。因自然灾害歉收的,按歉收的程度减征或免征。
  1979年开始实行农业税起征点的办法,省规定起征点的标准是:以生产队为单位,人平口粮稻谷200公斤,人平分配收入50元。1981年,全县仍有起征点以下的生产队15个,计2000人,免征稻谷3.5万公斤。

知识出处

金溪县志

《金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出版地:1992

本书建置 区划; 自然环境;居民; 政党;政权; 政协;政法;民政 人事;军事;群众团体;农业;林业等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