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金溪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1837 |
颗粒名称: | 三、控购 |
分类号: | F812.7 |
页数: | 1 |
摘要: | 1960年下半年,金溪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大力紧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指示,严格控制商品的审批手续,对违反控制管理规定的,商业部门拒绝供货,银行拒绝付款,财务部门拒绝报销,各部门密切配合取得一定的成绩。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经费无法控制。1977年,县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坚决压缩和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通知》,全县各机关单位,购买非生产性商品,一律实行核定限额,发给购买证,由县控购办公室分配各单位严加控制,执行结果,未突破指标。当年规定控购商品有沙发、地毯、钢丝床、家具、小汽车、摩托车、电冰箱、电视机等28种。是年末,本县控购执行数为12.94万元。 |
关键词: | 控购 金溪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