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政收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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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金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183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财政收入
分类号: F812.8
页数: 3
摘要: 宋理宗时,分有夏税,秋税、榷酒、商税、役钱等。榷酒7048贯512文,商税2189贯750文,役钱7253贯276文,醋息岁解1013贯760文。元朝时,光是秋税一项,全县税田正米为16794石1斗5升,官屯租米为4238石2斗9升8勺,租钞一锭4两6钱3分3厘。明清两朝,按丁按口派银。明初,全县男子成丁22698丁,妇女24457口,每丁派银1钱5分7厘7毫。清朝康熙五十年,男女共48831丁口,男子每丁派银1钱5分8厘7毫1丝5忽2微,妇女每口派银8厘9毫6丝3忽3微,共应征银3840两6钱7分4厘7毫。田税共实征银27687两3钱5分,实征米14451石3斗8升。
关键词: 金溪县 地方史志 财政收入

内容

历代财政收入都以税收为主要来源。宋理宗时,分有夏税,秋税、榷酒、商税、役钱等。全县夏税税钱为4679贯468文,本色绢3164匹2尺,折帛钱8479贯480文,和买本色绢4220匹2丈8尺,折帛钱15545贯40文,绵7330两.布245匹3丈,麦792石7升,茶122贯726文。秋税税田苗米19070石9升,屯田苗米4375石2斗3升。榷酒7048贯512文,商税2189贯750文,役钱7253贯276文,醋息岁解1013贯760文。元朝时,光是秋税一项,全县税田正米为16794石1斗5升,官屯租米为4238石2斗9升8勺,租钞一锭4两6钱3分3厘。明清两朝,按丁按口派银。明初,全县男子成丁22698丁,妇女24457口,每丁派银1钱5分7厘7毫。另外,还有每口派银。据《江西大志赋书》云:“人口每岁征盐钞银,一半解南京,一半存留布政司库是也,外附门摊商税。”明朝洪武二1-四年(1391),官秋粮租米为20872石3斗7升7合3勺,民秋粮课米23587石2斗1升4合7勺。万历四十三年(1615),增辽饷银每亩9厘,崇祯十二年(1639)增练饷每亩1分,崇祯十六年,增剿饷每亩1分,直至清朝顺治二年(1645)才镯免“三饷”。清朝康熙五十年(1711),男女共48831丁口,男子每丁派银1钱5分8厘7毫1丝5忽2微,妇女每口派银8厘9毫6丝3忽3微,共应征银3840两6钱7分4厘7毫。田税共实征银27687两3钱5分,实征米14451石3斗8升。
   民国初期,以地丁、米折为主要财政收入。民国21年(1932)地方岁入合计180499元。其中土地税收入99940元,占55.4%;营业税收入40772元,占22.6%;土地改良物税2800元,占1.6%;公产收入3836元,占2.1%;补助收入9640元,占5.3%;其他收入23511元,占13%。民国23年,金溪地方岁入合计为46923元。其中田赋附加25545元,占54.4%;屠宰税附加2880元,占6.1%;当产收入2150元,占4.6%;公产收入736元,占1.6%;房税9000元,占19.2%;留县营业税4000元,占8.5%;留库补助费1532元,占3.3%;其他收入1080元,占2.3%。
   解放以后,财政收入以企业利润、工商各税、农业税和其它收入四大类为主要来源。解放初,县财政为统收统支,实报实销,至1953年始建立县地方财政。1953~1957年,全县财政总收入累计为317.33万元。1958年“大跃进”开始,工业企业增多,收入增长较快。1958~1962年全县财政总收入累计为1166万元,年平均总收入为233.2万元,比上期增长2.67倍。1963~1965年为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全县年平均收入为257.6万元,比上期年平均收入增长10.4%。1966~1975年,全县财政总收入累计为4291.77万元,年平均收入429.18万元,比上期增长66.6%。1978年以后,财政收入大幅度增长。1978年全县财政总收入721.15万元,1979年上升到972.83万元,比上年增长35.2%。1981~1985年,全县财政收入累计为4137.85万元,仅比1966~1975年的收入累计少153.92万元。其中工商税占总收入总额的30%,农业税占14.4%,企业利润收入占2.2%,其它收入占2.3%。
   表15-1 解放后财政收入表 单位:万元 续表 单位:万元

知识出处

金溪县志

《金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出版地:1992

本书建置 区划; 自然环境;居民; 政党;政权; 政协;政法;民政 人事;军事;群众团体;农业;林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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