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政体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金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182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财政体制
分类号: F812.8
页数: 1
摘要: 宋元明清各朝没有专设财政机构,县财政由县衙统一管理,实行统收统支,尽收尽解。民国初,县设财政局,县财政收支由省配定,往往入不敷出,不敷部分,由地方自增税捐。民国21年冬,县设财务委员会,掌握地方财政,确定地方预算,原财政局的职责由县政府兼管。民国23年始,实行统收统支,通盘筹划。民国35年,公粮收入又划归地方支配。解放前夕,县财政收支失控,无法平衡。1959年后采取“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管理办法。1974年采取“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的办法。同时建立乡级财政,全县18个乡镇均成立财政所,县对乡级财政实行划分收支,定收定支,收入上缴,支出下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
关键词: 金溪县 地方史志 财政体制

内容

宋元明清各朝没有专设财政机构,县财政由县衙统一管理,实行统收统支,尽收尽解。
  民国初,县设财政局,县财政收支由省配定,往往入不敷出,不敷部分,由地方自增税捐。民国21年(1932)冬,县设财务委员会,掌握地方财政,确定地方预算,原财政局的职责由县政府兼管。民国23年始,实行统收统支,通盘筹划。民国35年,公粮收入又划归地方支配。解放前夕,县财政收支失控,无法平衡。
  1949年解放后,县人民政府设立财粮科。后改为财政委员会。1951年,财政、粮食分署,成立财政科和粮政科。1956年,财政科改为财政局。1959年,财政局、税务局、保险公司合并,改称财政税务局。公社设财政税务所,执行一级财政。1962年,财政与税务分署。1969年7月,财政与税务合并,成立财税服务局革命委员会。1970年12月又与银行合并,成立财政金融局革命委员会。公社成立财政金融所,执行一级财政。1973年8月,财政、税务、银行分开,复设财政局。局内分预算、农财、企业、监交、人税五股,到1985年全局有工作人员16人,各乡还配备1名财政干事,负责乡一级财政工作。
  解放后的县财政管理体制经历过多次变动。1949年至1952年,县只建立半级财政,工商税、罚款、没收等收入上交,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开支由上级下拨。1953年后,建立县一级财政,每年编制财政预决算,收支划分,一年一定,收大于支上解,支大于收由上级补助。1959年后采取“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管理办法。1971年实行财政收支大包干的体制。1974年采取“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的办法。1976年又采取“收支挂钩,增收分成”的办法。1980年至1984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下的财政新体制。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一年一定,结余留用,并提取年终结余奖(一般发给个人50元);厂矿、企业单位实行利润包干,超收留用,亏损不补。1985年财政体制改革,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不变的办法。同时建立乡级财政,全县18个乡镇均成立财政所,县对乡级财政实行划分收支,定收定支,收入上缴,支出下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

知识出处

金溪县志

《金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出版地:1992

本书建置 区划; 自然环境;居民; 政党;政权; 政协;政法;民政 人事;军事;群众团体;农业;林业等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