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金溪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1829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财政体制 |
分类号: | F812.8 |
页数: | 1 |
摘要: | 宋元明清各朝没有专设财政机构,县财政由县衙统一管理,实行统收统支,尽收尽解。民国初,县设财政局,县财政收支由省配定,往往入不敷出,不敷部分,由地方自增税捐。民国21年冬,县设财务委员会,掌握地方财政,确定地方预算,原财政局的职责由县政府兼管。民国23年始,实行统收统支,通盘筹划。民国35年,公粮收入又划归地方支配。解放前夕,县财政收支失控,无法平衡。1959年后采取“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管理办法。1974年采取“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的办法。同时建立乡级财政,全县18个乡镇均成立财政所,县对乡级财政实行划分收支,定收定支,收入上缴,支出下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 |
关键词: | 金溪县 地方史志 财政体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