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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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金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1828
颗粒名称: 第一章 财政
分类号: F812.8
页数: 7
摘要: 宋元明清各朝没有专设财政机构,县财政由县衙统一管理,实行统收统支,尽收尽解。民国初,县设财政局,县财政收支由省配定,往往入不敷出,不敷部分,由地方自增税捐。民国21年冬,县设财务委员会,掌握地方财政,确定地方预算,原财政局的职责由县政府兼管。民国35年,公粮收入又划归地方支配。解放前夕,县财政收支失控,无法平衡。民国初期,以地丁、米折为主要财政收入。民国时期,兵连祸结,各地军阀为J,维护他们的统治,豢养了大批军警,因而,行政、警察经费开支庞大。解放后的财政支出,主要用于经济建设和发展科学文化教育事业方面,在安排财政支出预算时,秉着量入为出的原则。
关键词: 金溪县 地方史志 财政

内容

第一节财政体制宋元明清各朝没有专设财政机构,县财政由县衙统一管理,实行统收统支,尽收尽解。
  民国初,县设财政局,县财政收支由省配定,往往入不敷出,不敷部分,由地方自增税捐。民国21年(1932)冬,县设财务委员会,掌握地方财政,确定地方预算,原财政局的职责由县政府兼管。民国23年始,实行统收统支,通盘筹划。民国35年,公粮收入又划归地方支配。解放前夕,县财政收支失控,无法平衡。
  1949年解放后,县人民政府设立财粮科。后改为财政委员会。1951年,财政、粮食分署,成立财政科和粮政科。1956年,财政科改为财政局。1959年,财政局、税务局、保险公司合并,改称财政税务局。公社设财政税务所,执行一级财政。1962年,财政与税务分署。1969年7月,财政与税务合并,成立财税服务局革命委员会。1970年12月又与银行合并,成立财政金融局革命委员会。公社成立财政金融所,执行一级财政。1973年8月,财政、税务、银行分开,复设财政局。局内分预算、农财、企业、监交、人税五股,到1985年全局有工作人员16人,各乡还配备1名财政干事,负责乡一级财政工作。
  解放后的县财政管理体制经历过多次变动。1949年至1952年,县只建立半级财政,工商税、罚款、没收等收入上交,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开支由上级下拨。1953年后,建立县一级财政,每年编制财政预决算,收支划分,一年一定,收大于支上解,支大于收由上级补助。1959年后采取“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管理办法。1971年实行财政收支大包干的体制。1974年采取“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的办法。1976年又采取“收支挂钩,增收分成”的办法。1980年至1984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下的财政新体制。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一年一定,结余留用,并提取年终结余奖(一般发给个人50元);厂矿、企业单位实行利润包干,超收留用,亏损不补。1985年财政体制改革,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不变的办法。同时建立乡级财政,全县18个乡镇均成立财政所,县对乡级财政实行划分收支,定收定支,收入上缴,支出下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
  第二节财政收入历代财政收入都以税收为主要来源。宋理宗时,分有夏税,秋税、榷酒、商税、役钱等。全县夏税税钱为4679贯468文,本色绢3164匹2尺,折帛钱8479贯480文,和买本色绢4220匹2丈8尺,折帛钱15545贯40文,绵7330两.布245匹3丈,麦792石7升,茶122贯726文。秋税税田苗米19070石9升,屯田苗米4375石2斗3升。榷酒7048贯512文,商税2189贯750文,役钱7253贯276文,醋息岁解1013贯760文。元朝时,光是秋税一项,全县税田正米为16794石1斗5升,官屯租米为4238石2斗9升8勺,租钞一锭4两6钱3分3厘。明清两朝,按丁按口派银。明初,全县男子成丁22698丁,妇女24457口,每丁派银1钱5分7厘7毫。另外,还有每口派银。据《江西大志赋书》云:“人口每岁征盐钞银,一半解南京,一半存留布政司库是也,外附门摊商税。”明朝洪武二1-四年(1391),官秋粮租米为20872石3斗7升7合3勺,民秋粮课米23587石2斗1升4合7勺。万历四十三年(1615),增辽饷银每亩9厘,崇祯十二年(1639)增练饷每亩1分,崇祯十六年,增剿饷每亩1分,直至清朝顺治二年(1645)才镯免“三饷”。清朝康熙五十年(1711),男女共48831丁口,男子每丁派银1钱5分8厘7毫1丝5忽2微,妇女每口派银8厘9毫6丝3忽3微,共应征银3840两6钱7分4厘7毫。田税共实征银27687两3钱5分,实征米14451石3斗8升。
  民国初期,以地丁、米折为主要财政收入。民国21年(1932)地方岁入合计180499元。其中土地税收入99940元,占55.4%;营业税收入40772元,占22.6%;土地改良物税2800元,占1.6%;公产收入3836元,占2.1%;补助收入9640元,占5.3%;其他收入23511元,占13%。民国23年,金溪地方岁入合计为46923元。其中田赋附加25545元,占54.4%;屠宰税附加2880元,占6.1%;当产收入2150元,占4.6%;公产收入736元,占1.6%;房税9000元,占19.2%;留县营业税4000元,占8.5%;留库补助费1532元,占3.3%;其他收入1080元,占2.3%。
  解放以后,财政收入以企业利润、工商各税、农业税和其它收入四大类为主要来源。解放初,县财政为统收统支,实报实销,至1953年始建立县地方财政。1953~1957年,全县财政总收入累计为317.33万元。1958年“大跃进”开始,工业企业增多,收入增长较快。1958~1962年全县财政总收入累计为1166万元,年平均总收入为233.2万元,比上期增长2.67倍。1963~1965年为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全县年平均收入为257.6万元,比上期年平均收入增长10.4%。1966~1975年,全县财政总收入累计为4291.77万元,年平均收入429.18万元,比上期增长66.6%。1978年以后,财政收入大幅度增长。1978年全县财政总收入721.15万元,1979年上升到972.83万元,比上年增长35.2%。1981~1985年,全县财政收入累计为4137.85万元,仅比1966~1975年的收入累计少153.92万元。其中工商税占总收入总额的30%,农业税占14.4%,企业利润收入占2.2%,其它收入占2.3%。
  表15-1 解放后财政收入表单位:万元续表单位:万元第三节财政支出清代,金溪财政除上解支出外,主要有衙门经费,祭祀费用、科举公费、孤儿给养、驿传支出、杂项支出等项。每年支付各衙门、县学、礼仪经费银约需1200两,驿传银约290两。
  民国时期,兵连祸结,各地军阀为J,维护他们的统治,豢养了大批军警,因而,行政、警察经费开支庞大。民国23年(1934)全县各种支出总计46923元,其中自治费9552元,占20.4%;公安费2680元,占5.7%;财务费I500元占3.2%;教育费13545元,占28.9%;建设费4958元,占10.6%;救济费744元,占1.6%;卫生费2244元,占4.8%;杂支费360元,占0.8%;预备费2340元,占5%。民国27年,全县各种支出总计66245元。其中自治费19150元,占28.95%;公安费23217元,占35%;财务费648元,101%;教育费12198元,占18.4%;建设费3202元,占4.8%;预备费2824元,占4.2%。自治费和公安费就占燎个支出预算的63.95%,而建设费和教育费仅占23.2%。
  解放后的财政支出,主要用于经济建设和发展科学文化教育事业方面,在安排财政支出预算时,秉着量入为出的原则。1953~1957年,全县财政支出累计为317.77万元。其中经济建设支出29.06万元,占9.1%;社会文教支出134.17万元,占42.2%;行政管理支出152.76万元,占48.1%;其他支出1.78万元,占0.6%。1958~1962年,全县财政支出累计为1120.3万元,比上期增长2.5倍。1963~1965年,全县财政支出年平均额为251.5万元。1966~1975年全县财政支出年平均额为4013.35万元。1976年后,随着经济建设和科学文教卫生事业大发展,县财政支出逐年扩大。1976~1980年,全县财政支出累计为2987.04万元,1981~1985年为3872.33万元,比1953~1957年的财政支出累计增长11.2倍。其中经济建设支出1076.29万元,占27.80%;社会文教支出1788.79万元,占46.2%;行政管理支出628.76万元,占16.23%,其它支出157.97万元,占4.08%;上解支出129.76万元,占3.35%。为了分担国家财政困难,平衡财政收支,1981~1984年还承担了中央借款90.76万元,占2.34%。
  表15-2 解放后财政支出表单位:万元续表单位:万元第四节监察审计一、监察 1952年,县财政科设专职财政监察员,配合县有关部门对各单位的财政、财务等实行检查和监督。1953年,财政监察员被撤销,财政监察工作有所放松。1962年复设监察员。1969年,财政机构合并,监察员又被撤销,财政监察工作处于瘫痪状态。1979年又恢复财政监察制度,在财政局内配备专职财政监察员。1981年还在事业和企业单位中聘请财政监察通讯员12名。
  解放以后,经常进行财政纪律大检查,检查本县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财政政策法令、规章制度和财政纪律情况以及各级财会人员照章办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1978年以后,每年都要举行一至几次财政纪律大检查。全县查出违反财政纪律的事项主要有:多报亏损,截留利润,多提专用基金,滥发各种津贴,滥发奖金,擅自提高开支标准,请客招待,擅自购买专控商品,其他呆帐等。1983年8月和10月先后两次对全县133个单位的财务情况进行了检查和互查,共查出违纪金额12.2万元。1984年4月,在自查的基础上,又重点检查了46个单位,共查出违纪金额7.95万元。1985年,又对57个单位进行了财务检查,查出违纪金额28.54万元。
  一、审计金溪执行地方财政监督的机关是县审计局,成立于1984年6月。审计局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984年,审计3个魄位,查出违纪金额39.7万元。1985年审计41个单位,查出违纪金额165.2万元。
  三、控购 1960年下半年,金溪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大力紧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指示,严格控制商品的审批手续,对违反控制管理规定的,商业部门拒绝供货,银行拒绝付款,财务部门拒绝报销,各部门密切配合取得一定的成绩。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经费无法控制。1977年,县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坚决压缩和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通知》,全县各机关单位,购买非生产性商品,一律实行核定限额,发给购买证,由县控购办公室分配各单位严加控制,执行结果,未突破指标。当年规定控购商品有沙发、地毯、钢丝床、家具、小汽车、摩托车、电冰箱、电视机等28种。1980年5月,增加空气调节器、录相机、洗衣机、复印机、电影放映机等控购商品。1984年8月,专控商品缩小为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沙发、地毯、沙发床、空气调节器、录音机和多用机、录相机、照相机和放大机、大型或高级乐器、家具、泥绒及其制品、纯毛毯等14种。是年末,本县控购执行数2.8万元。1985年,又增加彩色电视机、电冰箱和洗衣机3种控购商品。是年末,本县控购执行数为12.94万元。
  第五节债券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1951发行,认购情况不详。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从1954年到1958年,由中央人民政府逐年发行。全县共购买公债券489581元。其中,1954年102624元,1955年94488元,1956年97547元,1957年92152元,1958年102770元,年息4厘,除1954年发行的公债分8年偿还外,其余均分10年偿还。
  江西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1960年发行,认购情况不详。
  国库券:1981年开始发行,此时只限于国家、集体单位购买,全县入库国库券13.34万元;1982年,分配数额27.6万元,实际入库35.28万元,其中单位完成12.45万元,个人(包括干部、职工、农民、居民)完成22.83万元;1983年分配数额36万元,实际入库36万元,其中单位完成11万元,个人完成25万元;1984年,分配数额40万元,实际入库40.435万元,其中单位完成13.481万元,个人完成26.954万元;1985年,分配数额67万元,实际入库67.5945万元,其中单位完成122340元,个人完成553603元。1981~1984年单位认购的国库券年息4厘,个人认购的年息8厘,于发行后第6年一次抽签,分5年还清本息。1985年发行的国库券,单位认购的年息5厘,个人认购的年息9厘,于发行后第6年一次还清本息。

知识出处

金溪县志

《金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出版地:1992

本书建置 区划; 自然环境;居民; 政党;政权; 政协;政法;民政 人事;军事;群众团体;农业;林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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