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金溪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1827 |
颗粒名称: | 第十五篇 财税金融 |
分类号: | F812.8 |
页数: | 20 |
摘要: | 宋元明清各朝没有专设财政机构,县财政由县衙统一管理,实行统收统支,尽收尽解。民国初,县设财政局,县财政收支由省配定,往往入不敷出,不敷部分,由地方自增税捐。民国21年冬,县设财务委员会,掌握地方财政,确定地方预算,原财政局的职责由县政府兼管。民国35年,公粮收入又划归地方支配。解放前夕,县财政收支失控,无法平衡。民国初期,以地丁、米折为主要财政收入。民国时期,兵连祸结,各地军阀为J,维护他们的统治,豢养了大批军警,因而,行政、警察经费开支庞大。其中经济建设支出29.06万元,占9.1%;社会文教支出13 |
关键词: | 金溪县 地方史志 财税金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