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篇 财税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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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金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1827
颗粒名称: 第十五篇 财税金融
分类号: F812.8
页数: 20
摘要: 宋元明清各朝没有专设财政机构,县财政由县衙统一管理,实行统收统支,尽收尽解。民国初,县设财政局,县财政收支由省配定,往往入不敷出,不敷部分,由地方自增税捐。民国21年冬,县设财务委员会,掌握地方财政,确定地方预算,原财政局的职责由县政府兼管。民国35年,公粮收入又划归地方支配。解放前夕,县财政收支失控,无法平衡。民国初期,以地丁、米折为主要财政收入。民国时期,兵连祸结,各地军阀为J,维护他们的统治,豢养了大批军警,因而,行政、警察经费开支庞大。其中经济建设支出29.06万元,占9.1%;社会文教支出13
关键词: 金溪县 地方史志 财税金融

内容

第一章财政第一节财政体制宋元明清各朝没有专设财政机构,县财政由县衙统一管理,实行统收统支,尽收尽解。
  民国初,县设财政局,县财政收支由省配定,往往入不敷出,不敷部分,由地方自增税捐。民国21年(1932)冬,县设财务委员会,掌握地方财政,确定地方预算,原财政局的职责由县政府兼管。民国23年始,实行统收统支,通盘筹划。民国35年,公粮收入又划归地方支配。解放前夕,县财政收支失控,无法平衡。
  1949年解放后,县人民政府设立财粮科。后改为财政委员会。1951年,财政、粮食分署,成立财政科和粮政科。1956年,财政科改为财政局。1959年,财政局、税务局、保险公司合并,改称财政税务局。公社设财政税务所,执行一级财政。1962年,财政与税务分署。1969年7月,财政与税务合并,成立财税服务局革命委员会。1970年12月又与银行合并,成立财政金融局革命委员会。公社成立财政金融所,执行一级财政。1973年8月,财政、税务、银行分开,复设财政局。局内分预算、农财、企业、监交、人税五股,到1985年全局有工作人员16人,各乡还配备1名财政干事,负责乡一级财政工作。
  解放后的县财政管理体制经历过多次变动。1949年至1952年,县只建立半级财政,工商税、罚款、没收等收入上交,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开支由上级下拨。1953年后,建立县一级财政,每年编制财政预决算,收支划分,一年一定,收大于支上解,支大于收由上级补助。1959年后采取“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管理办法。1971年实行财政收支大包干的体制。1974年采取“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的办法。1976年又采取“收支挂钩,增收分成”的办法。1980年至1984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下的财政新体制。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一年一定,结余留用,并提取年终结余奖(一般发给个人50元);厂矿、企业单位实行利润包干,超收留用,亏损不补。1985年财政体制改革,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不变的办法。同时建立乡级财政,全县18个乡镇均成立财政所,县对乡级财政实行划分收支,定收定支,收入上缴,支出下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
  第二节财政收入历代财政收入都以税收为主要来源。宋理宗时,分有夏税,秋税、榷酒、商税、役钱等。全县夏税税钱为4679贯468文,本色绢3164匹2尺,折帛钱8479贯480文,和买本色绢4220匹2丈8尺,折帛钱15545贯40文,绵7330两.布245匹3丈,麦792石7升,茶122贯726文。秋税税田苗米19070石9升,屯田苗米4375石2斗3升。榷酒7048贯512文,商税2189贯750文,役钱7253贯276文,醋息岁解1013贯760文。元朝时,光是秋税一项,全县税田正米为16794石1斗5升,官屯租米为4238石2斗9升8勺,租钞一锭4两6钱3分3厘。明清两朝,按丁按口派银。明初,全县男子成丁22698丁,妇女24457口,每丁派银1钱5分7厘7毫。另外,还有每口派银。据《江西大志赋书》云:“人口每岁征盐钞银,一半解南京,一半存留布政司库是也,外附门摊商税。”明朝洪武二1-四年(1391),官秋粮租米为20872石3斗7升7合3勺,民秋粮课米23587石2斗1升4合7勺。万历四十三年(1615),增辽饷银每亩9厘,崇祯十二年(1639)增练饷每亩1分,崇祯十六年,增剿饷每亩1分,直至清朝顺治二年(1645)才镯免“三饷”。清朝康熙五十年(1711),男女共48831丁口,男子每丁派银1钱5分8厘7毫1丝5忽2微,妇女每口派银8厘9毫6丝3忽3微,共应征银3840两6钱7分4厘7毫。田税共实征银27687两3钱5分,实征米14451石3斗8升。
  民国初期,以地丁、米折为主要财政收入。民国21年(1932)地方岁入合计180499元。其中土地税收入99940元,占55.4%;营业税收入40772元,占22.6%;土地改良物税2800元,占1.6%;公产收入3836元,占2.1%;补助收入9640元,占5.3%;其他收入23511元,占13%。民国23年,金溪地方岁入合计为46923元。其中田赋附加25545元,占54.4%;屠宰税附加2880元,占6.1%;当产收入2150元,占4.6%;公产收入736元,占1.6%;房税9000元,占19.2%;留县营业税4000元,占8.5%;留库补助费1532元,占3.3%;其他收入1080元,占2.3%。
  解放以后,财政收入以企业利润、工商各税、农业税和其它收入四大类为主要来源。解放初,县财政为统收统支,实报实销,至1953年始建立县地方财政。1953~1957年,全县财政总收入累计为317.33万元。1958年“大跃进”开始,工业企业增多,收入增长较快。1958~1962年全县财政总收入累计为1166万元,年平均总收入为233.2万元,比上期增长2.67倍。1963~1965年为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全县年平均收入为257.6万元,比上期年平均收入增长10.4%。1966~1975年,全县财政总收入累计为4291.77万元,年平均收入429.18万元,比上期增长66.6%。1978年以后,财政收入大幅度增长。1978年全县财政总收入721.15万元,1979年上升到972.83万元,比上年增长35.2%。1981~1985年,全县财政收入累计为4137.85万元,仅比1966~1975年的收入累计少153.92万元。其中工商税占总收入总额的30%,农业税占14.4%,企业利润收入占2.2%,其它收入占2.3%。
  表15-1 解放后财政收入表单位:万元续表单位:万元第三节财政支出清代,金溪财政除上解支出外,主要有衙门经费,祭祀费用、科举公费、孤儿给养、驿传支出、杂项支出等项。每年支付各衙门、县学、礼仪经费银约需1200两,驿传银约290两。
  民国时期,兵连祸结,各地军阀为J,维护他们的统治,豢养了大批军警,因而,行政、警察经费开支庞大。民国23年(1934)全县各种支出总计46923元,其中自治费9552元,占20.4%;公安费2680元,占5.7%;财务费I500元占3.2%;教育费13545元,占28.9%;建设费4958元,占10.6%;救济费744元,占1.6%;卫生费2244元,占4.8%;杂支费360元,占0.8%;预备费2340元,占5%。民国27年,全县各种支出总计66245元。其中自治费19150元,占28.95%;公安费23217元,占35%;财务费648元,101%;教育费12198元,占18.4%;建设费3202元,占4.8%;预备费2824元,占4.2%。自治费和公安费就占燎个支出预算的63.95%,而建设费和教育费仅占23.2%。
  解放后的财政支出,主要用于经济建设和发展科学文化教育事业方面,在安排财政支出预算时,秉着量入为出的原则。1953~1957年,全县财政支出累计为317.77万元。其中经济建设支出29.06万元,占9.1%;社会文教支出134.17万元,占42.2%;行政管理支出152.76万元,占48.1%;其他支出1.78万元,占0.6%。1958~1962年,全县财政支出累计为1120.3万元,比上期增长2.5倍。1963~1965年,全县财政支出年平均额为251.5万元。1966~1975年全县财政支出年平均额为4013.35万元。1976年后,随着经济建设和科学文教卫生事业大发展,县财政支出逐年扩大。1976~1980年,全县财政支出累计为2987.04万元,1981~1985年为3872.33万元,比1953~1957年的财政支出累计增长11.2倍。其中经济建设支出1076.29万元,占27.80%;社会文教支出1788.79万元,占46.2%;行政管理支出628.76万元,占16.23%,其它支出157.97万元,占4.08%;上解支出129.76万元,占3.35%。为了分担国家财政困难,平衡财政收支,1981~1984年还承担了中央借款90.76万元,占2.34%。
  表15-2 解放后财政支出表单位:万元续表单位:万元第四节监察审计一、监察 1952年,县财政科设专职财政监察员,配合县有关部门对各单位的财政、财务等实行检查和监督。1953年,财政监察员被撤销,财政监察工作有所放松。1962年复设监察员。1969年,财政机构合并,监察员又被撤销,财政监察工作处于瘫痪状态。1979年又恢复财政监察制度,在财政局内配备专职财政监察员。1981年还在事业和企业单位中聘请财政监察通讯员12名。
  解放以后,经常进行财政纪律大检查,检查本县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财政政策法令、规章制度和财政纪律情况以及各级财会人员照章办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1978年以后,每年都要举行一至几次财政纪律大检查。全县查出违反财政纪律的事项主要有:多报亏损,截留利润,多提专用基金,滥发各种津贴,滥发奖金,擅自提高开支标准,请客招待,擅自购买专控商品,其他呆帐等。1983年8月和10月先后两次对全县133个单位的财务情况进行了检查和互查,共查出违纪金额12.2万元。1984年4月,在自查的基础上,又重点检查了46个单位,共查出违纪金额7.95万元。1985年,又对57个单位进行了财务检查,查出违纪金额28.54万元。
  一、审计金溪执行地方财政监督的机关是县审计局,成立于1984年6月。审计局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984年,审计3个魄位,查出违纪金额39.7万元。1985年审计41个单位,查出违纪金额165.2万元。
  三、控购 1960年下半年,金溪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大力紧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指示,严格控制商品的审批手续,对违反控制管理规定的,商业部门拒绝供货,银行拒绝付款,财务部门拒绝报销,各部门密切配合取得一定的成绩。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经费无法控制。1977年,县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坚决压缩和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通知》,全县各机关单位,购买非生产性商品,一律实行核定限额,发给购买证,由县控购办公室分配各单位严加控制,执行结果,未突破指标。当年规定控购商品有沙发、地毯、钢丝床、家具、小汽车、摩托车、电冰箱、电视机等28种。1980年5月,增加空气调节器、录相机、洗衣机、复印机、电影放映机等控购商品。1984年8月,专控商品缩小为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沙发、地毯、沙发床、空气调节器、录音机和多用机、录相机、照相机和放大机、大型或高级乐器、家具、泥绒及其制品、纯毛毯等14种。是年末,本县控购执行数2.8万元。1985年,又增加彩色电视机、电冰箱和洗衣机3种控购商品。是年末,本县控购执行数为12.94万元。
  第五节债券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1951发行,认购情况不详。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从1954年到1958年,由中央人民政府逐年发行。全县共购买公债券489581元。其中,1954年102624元,1955年94488元,1956年97547元,1957年92152元,1958年102770元,年息4厘,除1954年发行的公债分8年偿还外,其余均分10年偿还。
  江西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1960年发行,认购情况不详。
  国库券:1981年开始发行,此时只限于国家、集体单位购买,全县入库国库券13.34万元;1982年,分配数额27.6万元,实际入库35.28万元,其中单位完成12.45万元,个人(包括干部、职工、农民、居民)完成22.83万元;1983年分配数额36万元,实际入库36万元,其中单位完成11万元,个人完成25万元;1984年,分配数额40万元,实际入库40.435万元,其中单位完成13.481万元,个人完成26.954万元;1985年,分配数额67万元,实际入库67.5945万元,其中单位完成122340元,个人完成553603元。1981~1984年单位认购的国库券年息4厘,个人认购的年息8厘,于发行后第6年一次抽签,分5年还清本息。1985年发行的国库券,单位认购的年息5厘,个人认购的年息9厘,于发行后第6年一次还清本息。
  第二章税务第一节税征机构民闲时期,金溪的税务机构有中央财政部阑税局浒湾国税稽征处(配有工作人员4名)和金溪县地方税务查征所。浒湾下洲尾渡口还设立地方税卡(配有工作人员6名)。
  解放初,设立金溪县税务局,配有工作人员9名,下设浒湾税务所,配有工作人员8名。1950年,县税务局内设人秘、税政、会计3股。1959年,税务局和财政科合并为财税局。并以公社为单位设立浒湾、琉璃、黄通、双塘、石门、琅琚、陆坊、左坊、横源、合市、厚山、城关等12个税务所,直接归税政股管辖。税务所配备的工作人员不一,大公社配有3名,小公社配有1名,全县共配有工作人员26名,管理全县的税收工作。1962年财政与税务分开,成立税务局,局内仍设3股,并配监察员1名,基层只设浒湾、琉璃、黄通、双塘、石门:琅琚、陆坊等7个税务所,全县共配备32名工作人员。1969年7月税务、财政合并,称财税服务局革命委员会。1970年12月又与银行合并为财政金融局革命委员会,局内分设税务组,只配备2名人员管理税收。基层成立财政金融所,每所配簖2~3人兼管税收工作,原税务所撤销。1973年县恢复税务局,局内仍设人秘,税政、计会3股,基层恢复珊城、石门、琅琚、浒湾、琉璃、双塘、陆坊、黄通8个税务所。1978年增设城关、何源税务所。至1985年,县局内设人事监察股,秘书股、税政一股、税政二股、计会股和稽查队,全县共配工作人员90人,负责税收征管工作。
  第二节农业税收金溪县是一个以粮食生产为主的农业县,农业税的征收是全县财政的一项重要收入。
  清朝和民国时期田赋征收均以地丁米折为主。地丁,清制每两实征一两,后因军需浩繁,赔款累累.加征日多,光绪宣统期间,每两实征一两四钱九分。民国元年每两折征钱2700文,旋以银贵钱贱,民国3年又改征银元,每两征2元2角,另征手续费7分。后复有各种附加,每两除正额外,加征7至8角,名1繁多,人民深感愤慨。米折,民国元年每石折征钱3600文,民国3年改征银元2元9角,另征手续费6分。民国16年将省附加合并,每石合征4元。除省附加外还有县附加,数日少则60%,多则100%以上民国21年以后本县设有经征处,专司其事。民国23年以前,金溪田赋总预计地丁32200余两,米折12300余石,向例以八成征收,每年实征130360元,附税就地丁项下征银49450余元,米折项下征银24770余元,约占正税60%。民国24~25年金溪田赋地价税正税征收数分别为123280元,109677元。抗日战争爆发后,田赋征税,由征现金改为征稻谷。征折标准,正附税每元征收稻谷2斗(10.8公斤),全县共计征稻谷24552石(合1325808公斤)。征收时间规定为2个月【自9月21日起至11月20日止),过期不缴实行加税,过期一个月加税5%,过期2个月加税10%,过期3个月送司法机关惩处。
  民国27年,政府为了把田亩在清楚,落实赋税,省政府派飞机到各地拍照田亩图象。印制图纸,发到各县。民国29年,先由县地政科后由田粮办事处派人深入各村,召开田户会议,对图认田,逐丘分户登记。每年应纳地税计算方法是汁先根据图上标明田亩面积,按亩地价分8个等级(即38元、36元、32元、20元、19元、14元、11元、8元)算出每丘地价,然后按地价1%确定应纳地价税。这项I:作到民国34年结束,田赋负担较为合理。
  民国32年2)月,又实行田赋征实与随粮代购办法,规定田赋征实还税或地价税法币每元征实稻谷4斗(21.6公斤),较原增加1倍。同时,随赋带购每元征购稻谷6斗(32.4公斤)。对购粮价格,每石定80元,4成发给法币32元,6成发库券,这样引起了农民的强烈反对,抗赋者增加,征购越发困难。同年,因旱灾严重,粮食减产,粮价暴涨,政府为了挽回民心.分给金溪县平粜稻谷200石,粮价定为每,石70元九五折收现款,县政府召集仃奖会波,根据灾情轻重确定粮数。由于公粮是委托私商代收,故这次也由私商代实,代央私商既克扣斤两,又勾结私分,农民得到的优待很少。
  自开始征实、带购以来,政府均未设立收粮网点,全部委托本县各地大米行代收。开头几年农民交缴现粮,后缴交法币。当时因粮价只涨不跌,米行收款后,购不到粮食,以至多有亏空,上级来人检查,米行制造假象(如谷囤下放谷壳,上盖稻谷),蒙混过关。浒湾阜昌米行、德丰米行在民国32年间亏空公粮均达1000余担,老板万沛林、吴光宗被判刑2年,但他们都雇人坐牢,此事也就了之。这种现象各地都有发生,政府受到损失,私人发了财。
  解放后,田赋改称农业税,俗称公粮。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对公粮征收,尚未作出统一的规定,由各解放区公布《1949年公粮合理负担暂行办法》。当时全县公粮征收规定是:以土地产量(依据土质好坏,规定常年产量),按人口计划生活费用(不在家生活者不计算)来计征农、业税,并按应征总额加征15%作县地方粮。规定开熟荒免征1年,开生荒免征3年,祠田,庙田,学田等一律按一口人计算。
  1950年,按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税的征收,以户为单位,依据常年产最,确定应征率,按农业人口平均农业收入累进计算,依率计征,依法减免。1951年,进行态田定产,1952年,政务院发布农业税征收工作指示,规定以贯彻查田定产,依率计征,逐步实现统一累计,取消附加,禁止摊派的办法。自1953年起,农业税征收,基本上稳定在1952年征收政策的基础上。
  1958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常年产量应当根据土地自然条件和当地的一般经营情况,按照正常年景的产整评定,一律依率计征。地方附加15%至30%(金溪为10%),依法减免”垦荒地,仍免征农业税1至3年。移民开荒免征3至5年,农业科研、学校的试验土地及零星宅旁隙地免征。因自然灾害歉收的,按歉收的程度减征或免征。
  1979年开始实行农业税起征点的办法,省规定起征点的标准是:以生产队为单位,人平口粮稻谷200公斤,人平分配收入50元。1981年,全县仍有起征点以下的生产队15个,计2000人,免征稻谷3.5万公斤。
  第三节工商税收一、征收解放前,主要征收契税、屠宰税、烟酒牌照税、牙当税。
  契税契税为一种登录税。清制契价1两征正税3分,光绪三十一年(1905)江西抚藩酌定每契价1两,共收6分5厘,次年刊发官契纸,贾契加征2分5厘,连原征6分5厘共征9分。典契征银8分,如此重的税率,苦了人民。民国3年(1914),改为贾四典二,民国6年又改为贾六典三。后确定买契每银1元征正税6分,附税2分;典契每银1元征正税3分,附税1分;官契纸每张征银5角。民国22年,金溪实征契税为87052元。
  屠宰税民国4年始征,屠猪每头征税3角,牛1元,羊2角。民国6年免屠牛税,猪每头改征4角,并加经征税2分。民国23年11月起,每屠猪一头不分正税附税,实征税5角。民国28年,屠宰税改订税率,猪每头3元,牛、羊亦恢复收税,羊每头1元,牛每头10元。民国29年,市场肉价暴涨,税率再次提高,猪一头税率加至6元。民国26年和27年,金溪共征屠宰税12631元。
  烟酒牌照税民国3年7月始征,并颁发卖烟酒特许营业牌照条例、。分整卖零卖,每年分上下两期征收。整卖营业,以烟草或酒类大宗批发者每期纳费20元;零卖营业,甲种每期纳费8元,乙种4元,丙种2元。由县政府负责征收。民国17年4月改为四季换照,整卖营业,甲种每季纳费100元,乙种40元,丙种20元;零卖营业,甲种每期纳费12元,乙种4元,丙种2元,丁种5角。民国18年6月,整卖营业,甲等每季纳费32元,乙等24元,丙等16元;零卖营业,甲等每季纳费8元,乙等4元,丙等2元,丁等5角。民国20年7月1日,将烟酒牌照税收入十分之九归省,十分之一归中央。民国28年烟酒牌照税加倍征收。民国30年将烟酒牌照税列入县财政预算。
  牙当税系合牙税当税而言,牙税始于清咸丰年间,即所谓牙厂;当税远始T雍正年间。至民国时期,牙行税计分为牙行登录税及牙行营业税两种。牙行登录税以印帖为主,分长期短期两种,长期7年,短期1年,其税率又分为上中下三则,自40元至300元不等。牙行营业税亦分为长短两期,按上中下三则按年缴纳,自10元至40元不等。当商税分为三类:一为登录税,当领帖或换帖时一次缴纳;二为营业税,按年缴纳;三为经征税,随正税缴纳。登录税及营业税分为甲乙丙三等,甲等登录税300元,营业税80元;乙等登录税240元,营业税50元;当税登录税经征税不分等则,每户征收7元。民国22年,金溪实征牙当税970元。
  除征收正税以外,还要征收附加税。
  解放后,工商税的征收经过多次改革。
  1949年5月,金溪属新解放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暂时沿用旧税法,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的原则,结合本县实际情况,除取消名目反动的苛捐杂税如勘乱税等以外,暂时沿用旧的税法进行收税。
  1950年全冈统一税制。政务院于1950年1月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统一的税收共14种,金溪实际征收的有:货物税、牲畜交易税、工商税、印花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业税(只征1959年一年)、工商所得税(1952年开征)7种。新税制基本上是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
  1953年,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对原工商税制作了若干重要修正。主要是简并税种,减少纳税环节,简化征收手续。修正后的工商税有12种,金溪实际开征的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1954年开征)、文化娱乐税(1956年开征)、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车船牌照税(1957年开征)、印花税9种。
  1958年,本着“基本匕在原有税负的基础上简化税制”的方针,对上商税制又进行了一次改革,改革后共有9种工商税。金溪实际征收的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车船牌照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6种,其中1960、1961、1962、1967年停征车、船牌照税和牲畜交易税,1967年后停征文化娱乐税。
  1973年,工商税改革主要是合并税种,简化征税办法,改革不合理的工商税收制度。改革后工商税共有9种,金溪实际征收的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车船牌照税(1980年停征)、牲畜交易税(1974年停征)5种。
  1977年,国家为了支持农村社队企业的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减轻农民负担,采取轻税政策。同时对已经上解省的农村社、队企业所交纳的工商所得税,又退回一半给县税务局无息借给社、队企业作为支援企业发展生产的周转金。
  1982年,将产品改为增值税征收。
  1983年,开征建筑税(起征点2万元)和牲畜交易税。
  1984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就是将企业取得的盈利按八级累进税率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在本县圩征的单位有无线电厂、修配厂、农机厂、供电所、物资局、商业局、县社、印刷厂等。本年在国营食业单位还开征f奖金税,并将入市猪肉的屠宰税改为产品税和营业税征收。
  1985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增加了粮食工业,同时国合商业全面开征批发环节税。全县供销系统改回集体企业,按新八级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本年还全面开征城维税(城镇按实现税收的5%征纳,乡以下按实现税收的1%征纳)。集体企业及事业单位的奖金税,县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的营业税划归地方征收。
  表15-3 解放后工商税征收表单位:万元续表单位:万元说明:1.1983年工商税含增值税0.95万元。
  2.1984年工商税含营业税2.46万元,增值税1.2万元,产品税3.58万元,建筑税4.5万元,国营食业所得税51.3万元。
  3.1985年工商税含营业税142.85万元,增值税1.5万元,产品税125.76万元;奖金税2.39万元,城维税6.73万元,国营企业所得税49.4万元,建筑税10.05万元。
  一、减免解放后,人民政府对如下税收实行减免。
  自1977年起,对新办社队企业给予照顾,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3年。全县3年共减免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45万多元。
  1980年,对浒湾支农厂、石门农科所、对桥农具厂等11个单位减免工商税2.33万元。
  1983年,对石门农机站、陆坊繁殖场、浒湾木具厂等21个单位减免工商税5.71万元。对县日用锻板查厂、城关翻砂厂、城关砖瓦厂、金溪酒,一4个单位减免工商所得税1.42万元。以十上两项共减免7.13万元。
  1984年,对金溪电石厂、何源农机厂、县造纸厂,陈坊花爆厂4个单位减免工商税7.03万元。从该年7月1日起,还免征国营秀谷华桥农场的税收,免征期限5年。
  1985年,对县啤酒厂、县花爆厂、浒湾副食品厂、浒湾花爆厂4个单位减免产品税1.97万元。对浒湾棕床厂、县农林渔业公司、县自来水厂、县建筑公司4个单位减免营业税0.98万元。对县知爵砖瓦厂、一黄通木制品厂、秀谷木制品厂等13个单位减免工商税5.31万元。对珊城木器厂、黄通棕床厂、浒湾纸盒箱厂、三江口商店4个单位减免工商所得税0.94万元。以上四项共减免9.2万元。
  第四节其它捐税民国时期,苛捐杂税名目繁多,捐重于税,人民负担繁重。金溪的主要捐税有: 救国捐,每保约200担谷; 建设捐,每保约100担谷; 寒衣捐,每保约100担谷; 军民合作运输经费,每户每年6担谷; 户口捐,即人口税,每人五角; 地方武装捐,即自卫队经费,临时决定; 防务捐,每保约150担谷; 署宰捐,猪每头1.2元,牛每头3元; 胜利捐,每保约200担谷; 壮丁捐,第一次买兵谷80~120担; 房捐,每栋1元; 富户乐捐,赤贫户也要派; 副食捐,每户每年约3担谷; 保甲经费,又名保甲附加粮,捐额临时决定; 消防捐,每灶每月30元; 壮丁费,双丁每年1~2次,每次10~15担谷; 门牌捐,每户3角; 飞机捐,每保50担谷; 防空捐,每保约80担谷; 代役捐,即派夫金,每个壮丁每年约派谷2~3担; 优待谷,每户每年约2担; 花捐,即妓院捐税,头等妓女每月16元,二等每月12元,三等每月8元。
  捉老百姓坐牢,还要草鞋费,放出来,还要开牢费。故民谣曰:“穷人头,上三把刀,租子重,利息高,苛捐杂税如牛毛。” 第三章金融第一节钱庄银行信用合作社一、钱庄江西建设银行浒湾寄庄建立于民国24年(1935)3月,关闭时间不详。
  源昌钱庄开设于民国36年7月,地点在县城秀谷镇,股东有20余个,每股100元,多是商店老板和地方绅士。存款利率为10%,放款利率为12%,半个月为一比(结算)。半年后倒闭。
  鼎昌钱庄开设于民国37年,地点在县城,兼做粮食生意,解放前夕倒闭。
  二、银行江西裕民银行浒湾办事处建立于民国26年,办理存款、放款和汇兑等业务。民国35年9月,更名江西省银行浒湾办事处,解放后,由人民政府接管。
  江西裕民银行金溪办事处建立于民国26年,其业务除办理存款、放款、汇兑外,还代理县金库办理县级地方和机关团体经费支出及县地方税捐收入。民国35年9月,更名江西省银行金溪办事处,解放后由人民政府接管。
  中国人民银行浒湾镇支行 1949年6月,人民政府接管江西省银行浒湾办事处后即建立中国人民银行浒湾镇办事处,1950年改称支行,隶属抚州中心支行。1952年1月,又改为办事处,并划给金溪县支行管辖。
  中国人民银行金溪县支行 1949年6月,人民政府接管江西省银行金溪办事处后即建立中国人民银行金溪县办事处,设会计、出纳、业务、人秘组。同年12月改为县支行,隶属抚州中心支行。1951年,又在农村组建了双塘、左坊(后改为石门)两个营业所。1952年增设旸田、琅琚、黄通4个营业所。1955年建立中山路储蓄所。1958年增设厚山、霞澌(后改为合市)、陆坊、珊城、左坊5个营业所和东岗山、高坊水库2个储蓄所。1959年撤销东岗山、高坊水库储蓄所。1961年撤销厚山营业所。1962年撤销合市、左坊营业所。1963年撤销旸田营业所。同年12月,由人民银行划出农村业务和部分工作人员组建中国农业银行金溪县支行。1965年12月,农业银行又并入人民银行。1970年12月,县财政局、税务局、人民银行、房产管理所合并为财政金融局,下设11个财政金融所。1973年8月,人民银行与财政局、税务局分设,下设11个营业所。到1979年底,职工达166人。1980年1月,恢复中国农业银行金溪县支行。1981年底,人民银行内设秘书、人事、计统、信贷、会计、出纳、储蓄专业7股,下辖3个储蓄所,1个办事处,有职工65人。1985年,中国工商银行金溪县支行成立,中国人民银行金溪县支行改为人民银行办公室,业务上归中国人民银行抚州地区分行领导,行政上归县工商行领导,人行办公室主任由工商银行行长兼任,对外仍挂人民银行和工商银行两块牌子。
  中国农业银行金溪县支行成立于1963年12月,管理全县基层营业所和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管理全县信用合作社的业务。1965年12月,并入人民银行金溪县支行。1980年1月又复设。主要业务是管辖双塘、石门、浒湾、黄通、琉璃、琅琚、陆坊、珊城、左坊、对桥、枫山11个营业所和双塘、石门、浒湾、黄通、何源、琅琚、琉璃、陈坊积、合市、陆坊、珊城、城关、左坊、芦河、对桥、枫山、崇麓等17个乡信用合作社。到1985年,共有职工114人,其中县支行44人,营业所70人。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金溪县支行成立于1977年7月1日,时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金溪县办事处。1981年改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金溪县支行,人员编制6人,负责管理全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基本建设财务,办理基本建设拨款,进行财政监督,办理基本建设经济中的结算和信贷业务以及利用存款发放贷款等。该行从成立至1985年,共经办国家批准基本建设投资1609.34万元,其中,国家预算内建设投资1135.29万元,自筹资金基建投资228.35万元,零星土建投资68.8万元,国家贷款基建投资176.9万元。
  中国工商银行金溪县支行成立于1985年1月1日,承担原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城镇储蓄业务,内设人秘、计划、信贷、会计、出纳、储蓄6个股,对外营业机构有县支行营业部、胜利路储蓄所、北门储蓄所、西门储蓄所、浒湾储蓄所、城关分理处、浒湾办事处,共有职工75人。
  三、信用合作社民国23年,金溪共有农村信用合作社26所,有社员2346人,当年贷款20966元,社员每人平均借到9元。按规定,信用合作社的宗旨是为了扶植和发展农业生产,但多数为地方豪绅所把持,利用农贷从中渔利,农民得到实惠较少。
  解放后建立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劳动人民集体所有的金融组织。金溪于1952年在公塘乡进行信用互助组织的试点组建,1953年成立中洲、双塘、旸田、币门、琉璃、黄源6个信用合作社。到1955年,全县信用合作社发展到69个,共有股金10.51万元。后来随着撤区并乡和农村人民公社等体制的变动,经过多次调整,至1979年,全县共有信用合作社16个,信用合作分社1个,信用合作站78个。1984年,机构改革,公社改乡,信用合作社也随之变动。至1985年底,全县共有乡级信用合作社17个(黄通、何源、对桥、陆坊、珊城、城关、双塘、合市、陈坊、琉璃、崇麓、枫山、琅琚、石门、芦河、左坊、浒湾),有工作人员54人。
  信用合作社办理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存款、贷款,接受银行委托的业务,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金融政策和统一利率,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二节货币流通一、流通币种清未,金溪流通的货币有制钱、银元、铜元三大类。民国初,制钱已不流通使用,银元和铜元仍在市面上流通。银元,俗称“花边”,有大头(袁世凯版)、小头(孙中山版)、大清银币(龙洋)、墨西哥鹰洋、日本龙洋5种。民国22年(1933),全县通行的银元有4种,最通用的为小头、大头、龙洋,次之为湖北洋。铜元又称铜板,有光绪元宝和大清铜币2种。
  民国14年开始流通纸币,有中央银行的拾元、伍元、壹元3种面额。民国25年冬,江西裕民银行的伍角、贰角、壹角3种角系辅币,拾枚、伍拾枚、壹百枚3种铜元券和中国银行的拾元、伍元、壹元3种纸币,同时在市场流通。此时,国民党政府规定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家银行发行的纸币为法币。民国31年,发行关金券,与法币并行流通。是年6月,日军入侵金溪,县长王震寰勾结朱一民,藉口市面钞票不能周转,用土毛边纸大量印发壹元、伍角、贰角,壹角4种所谓“流通券”,强迫群众使用,“流通券”一到群众手中,立刻变成一张废纸,再也换不回银元。民国37年,开始流通金圆券,至民国38年5月时,金圆券又成废纸,银元、铜元再次在县内市场流动。
  1949年5月金溪一解放,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纸币)即在县内市场上流动,有壹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百元、贰百元、伍百元、壹千元、伍千元、壹万元、伍万元12种。1955年3月1日起通行新人民币(纸币),代替原来面额较大的旧人民币,其面额分壹分、贰分、伍分、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叁元、伍元、拾元等11种。1957年12月1日起,壹分、贰分、伍分3种金属币与纸币同时流通。1964年,叁元券的人民币停止流通。至1979年底,金溪市场上流通的人民币面额有10种:即壹分、贰分、伍分、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共15种版面,其中金属币3种,纸币12种。1980年又发行面额一角、二角、五角、一元4种金属人民币,金溪县内流通极少。
  一、投放与回笼解放初期,金融市场不够稳定,县人民政府采取没收旧银行财产,取缔地下钱庄,严厉打击金银投机贩子,杜绝金银黑市的办法,使人民币很快成为县内唯一流通的货币。
  1950年,县人民银行以“收存款,建金库,灵活调拨”作为中心工作,扩大了现金回笼,实行货币管理,建立财政金库,使货币’投放和回笼走上正轨。1958年至1965年,金融机构和业务经撤并、分合的变更,货币投放和回笼受到干扰。1968年,组织机构混乱,金融业务职能又一次受到干扰。1978年后,金融事业逐渐恢复正常。
  货币收支及投放回笼表表15-4 单位:万元第三节存款中国人民银行金溪支行建立伊始,仅有城镇储蓄存款,1949年存款余额0.1万元(新人民币下同)。1950年始有企业存款和财政存款,是年底,存款余额0.2万元。1951年又增加农村存款,同时贯彻国务院《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的现金管理的决定》,对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实行现金管理,推行非现金结算,把各单位库存现金压缩在限额内,为银行提供大量存款,这年底,存款余额达9万元。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商品流通不断扩大,银行成为信贷、结算和现金活动中心,银行存款余额不断增长。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增长更快,1978年末存款余额为399.6万元,至1985年末,增至2569.1万元,增长54倍。
  为了鼓励人民储蓄,吸收大量储蓄存款,银行认真贯彻存款自愿,取款自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储蓄原则。同时,不断增加储蓄种类和调整储篙利率。解放初办理的储蓄种类有:人民折实储蓄、保本保值定期储蓄、活期储蓄、有奖储蓄4种。到1985年,储蓄种类增加到10种,即整存整取储蓄(分半年、一年、三年、五年、八年5个档次)、零存整取储蓄(分一年、三年、五年3个档次)、集体零存整取储蓄(一年)、集体零存整取有奖有息储蓄(一年)、定期定额有奖储蓄(一年)、定期定额有奖有息储蓄(一年)、华侨(人民币)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分一年、三年、五年3个档次)、活期储蓄、定活两便储蓄、定活两便有奖有息储蓄。
  存款利率经过几次调整,至1985年,存款月息调整为:城乡人民活期储蓄2.4‰。定期储蓄整存整取半年期为5.1‰,一年期为6%,三年期为6.9‰,五年期为7.8‰,八年期为8.7‰;定期零存整取一年期5.1‰,三年期6‰,瓦年期6.6%;华侨(人民币)一年期6.9‰,三年期7.8‰,五年期8.7‰;定活两使半年期4.59‰,一年期5.49%;单位存款活期1.5%。
  表1-5 解放后存款余额表单位:万元续表单位:万元第四节贷款解放以后,银行为了支持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有计划地向国民经济各部门发放贷款,通过贷款和结算,把国民经济各部门纳入银行的信贷中心和结算中心。各个时期平均贷款余额状况是: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为169.48万元,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604.04万元,调整时期为656.20万元,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为873.50万元,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为1136.72万元,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为1832.32万元,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为4196.5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金溪县支行主要办理工业贷款、商业贷款、供销合作贷款、国营农林场贷款、粮食及其它贷款。1963年,农业和社队贷款改由中国农业银行金溪县支行办理。1985年,工业贷款、商业贷款、粮食贷款等改由中国工商银行金溪县支行办理,供销合作贷款、国营农林场贷款等改由中国农业银行金溪支行办理。
  中国农业银行金溪县支行成立以后,即负责办理农村信贷,1司时领导信用合作社开展农村金融业务,帮助社队和社员个人购置生产资料,解决生产费用、资金不足和生活上的临时困难。
  为减轻困难社队的负担,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对1962年以前发放的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社队农业生产费用贷款,根据国务院精神,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豁免,金溪全县豁免金额达623295.5元。
  表15-6 解放后贷款余额表单位:万元第四章保险第一节机构 1950年下半年,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金溪县分理处,由人民银行金溪县支行兼管,有工作人员2人。1951年,浒湾镇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抚州地区中心支公司驻浒湾工作组(后改称农村保险工作队),直接办理保险业务,隶属抚州中心支公司。1958年,县分理处和浒湾农村保险工作队均被撤销。1981年初恢复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金溪县支行设保险代理处,代理经办保险业务。1984年10月1日,正式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金溪县支公司,有专职干部3人。
  第二节保险种类 50年代初,开展展企业产强制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保险、耕牛保险和人身保险等5个险种。人身保险主要开垠社会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企业财产强制保险丰要有粮食(包括粮仓)强制保险和工商企、业以及个体联,-的固定资产强制保险;运输保险主要是对水上运输的货物承保;耕牛保险是对农民个人的耕牛进行保险。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抚州中心支公司直接经办。1958年保险机构撤销后,保险业务即停办。
  1981年保险业务恢复后,承办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司机和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当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学生团体平安保险、自行车保险等11个险种。
  第三节保额保费 50年代保额保费数不详。1981年保险业务恢复至1985年底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见下表。
  表15-7 1981~1985年保险额和保险费表单位:元第四节理赔 1981年到1985年,发生火灾、爆炸、雷击、暴风、洪水、汽车等各类赔案358起,已结案358起,赔款736495元。其中,1981年赔案2起,赔款768元;1982年赔案33起,赔款140142元;1983年赔案91起,赔款168699元;1984年赔案54起,赔款85250元;1985年赔案178起,赔款341636元。
  浒湾镇居民熊旺兴,1984年投保家庭财产险,其房屋1栋,保险金额1万元,当年交保险费20元,4月中旬,因邻居失火漫延,使熊的房屋全部烧毁,保险公司赔款9150元。熊旺兴所得赔款相当于他457.5年的保险费。
  1985年11月7日,珊城供销社百货仓库因电线老化而起火,根据灾情和保险规定,保险公司付出赔款197116元。按该单位一年所交保险费1525元计算,珊城供销社所得赔款相当于129年的保险费。

知识出处

金溪县志

《金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出版地:1992

本书建置 区划; 自然环境;居民; 政党;政权; 政协;政法;民政 人事;军事;群众团体;农业;林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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